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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能解除的保险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5  分类: 保险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篇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

(二)原则:除合同法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 (四)、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 1、虚构保险事故的解

保险合同不能解除的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解除

?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例外: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F43

? (3)受益人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3、年龄不真实的解除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F32

? 4、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

?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5、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解除

? 6、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解除

? 7、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解除

? 1)保险合同转让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应尽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8、未尽安全责任的解除

? (1)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9、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解除

? (1)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直接后果为被保险人丧失合同保障,还有可能附带产生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的后果。

财产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合同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时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失效的,应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篇三: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7、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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