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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6  分类: 财务管理 手机版

篇一: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财教[2015]15号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篇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2002-0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部分联合资助经费以及国内外捐助,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销。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器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基金开支。个别项目确需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项目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学基金开支。

(五)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六)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受资助单位可按每年项目(或课题)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作为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但每个面上项目(即自由申请项目等,不同)累计提取得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点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5万元,不设二级课题的重点项目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4万元;重大项目每个二级课题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万元。主要用于:

1、本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3、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如确实需要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交流的项目,须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另行申请。批准后,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另行资助。但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接待来华顺访的外籍科学家短期讲学交流的在华费用,累计每年不超过七人天(重大、重点项目按课题计算人天)的,可经单位领导批准,在项目科研业务费中列支。

第三章 拨 款

第八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和重点项目经费按项目拨至受资助单位(重点项目也可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重大项目经费按课题拨至受资助单位。

第九条 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经费第一次拨款,须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按规定的时间(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后统一拨款,一般在批准年度的十二月份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应依照《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八、第九条规定,在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和《管理报告》后统一拨款,一般在第一季度末进行。

第十条 重点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一次,均在第一季度末统一进行。重大项目经费的拨款每年四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进行。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受资助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二条 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按项目并依据开支范围设立多栏式经费支出帐目。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或受资助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各类科学基金管理报表,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可缓拨单位资助经费或资助项目经费。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报后,下半年补拨。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面上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历年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字,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附件一),报受资助单位科学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由审计部门审计签署意见。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决算表,如实汇总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二)逐项签署审核意见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批复决算。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核批复后,每年资助项目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必须存入项目结题档案,

以备检查。重大、重点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课题负责人认真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审计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从统一汇总编报项目决算《汇总表》并签字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不设课题的重点项目,按面上项目编报决算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经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中止、撤销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受资助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第十七条要求和程序填写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40%的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科学基金管理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如无其他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可用于其他研究工作。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基金,结余经费由受资助单位收回,用于支持其他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工作。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组成员、协作者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请科学基金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审计部门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各类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除外)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文字号】财教[2015]15号

【颁布时间】2015-4-1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5/t20150505_1226820.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

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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