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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倡议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1  分类: 倡议书 手机版

篇一:肖像权和姓名权

肖像权和姓名权

1、什么是肖像?其内容是什么?(P40)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各种方式。肖像再现了个人的基本特征,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游行是被标志。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2、侵害肖像权行为有哪些?(p41)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广告、杂志封面、挂历),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3、当肖像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我们应怎么做?(42)

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当肖像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4人的姓名包括那些内容,姓名的地位是什么?(p43)

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5什么是姓名权?(P43)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6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7如何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P42)

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篇二:肖像权和姓名权

一、教学目标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在与他人交往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

2、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姓名与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3、 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和姓名是一个具体的人的两大外在标志;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二、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三、教学方法

讨论 讲授 案例分析 体验 合作探究

四、教学设计

游戏导入《他们是谁?》

【提供一组名人的肖像图片(周杰伦的卡通漫画、鲁迅的雕塑、翟志刚的照片、毛泽东徽章),请学生代表在黑板上写出肖像人物的名字。】

提问:为何能迅速判断出他们是谁?

——肖像、姓名是区别于他人的人格特征标志。每个人都拥有与众不同的面孔和独具寓意的姓名。你知道吗?肖像和姓名中就有我们不容忽视的人身权利。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 我有肖像权

1、什么是肖像

刚才我们看到的这些以人物各自的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再现,都可以称为是某人的肖像。

提问:你还知道哪些方法制作肖像?

2.【①老师出示用自身肖像制作的一个钥匙扣 ②播放一段周杰伦的广告视频】 设问:老师和周杰伦行使了什么权利?它包括什么内容?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具体包括:①制作权 ②使用权 ③获酬权

【说说日常生活中,你是如何行使自己的肖像权的。】

……

我们可以根据自己意志来支配自己的肖像,是否意味着“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支配他人的肖像呢?

3、【小胖遭恶搞:教师出示一组关于网络恶搞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图片】

设问:(1)看过这些图片你有什么感受?

(2)你有过类似的遭遇吗?你在意他人这样使用你的肖像吗?

(注意纠正学生思想中认为这是有趣、好玩的观点,无所谓的观点。)

小结: 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

A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举例说明)

B恶意侮辱他人的肖像

(3)(学生讨论发言)

①预防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

②小胖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他可以怎么做?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讨回公道。

(4)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 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②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③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研究在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④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肖像。入在寻人启示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

(二) 维护姓名权

1、【小组比赛:什么情况下,你会用到自己的名字?(看谁找得多)】

姓名虽然只是一些文字符号,但它常常代表着一个人,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姓名既包括正式姓名,也包括笔名、艺名等。例如鲁迅、周树人指的就是同一个人。QQ名是不是姓名?

2、【老师讲述关于自己姓名的趣事,和自己想改名的经历】

同学们都知道,老师名字叫龚苑.小时候,因为这名字我可没少被同龄人取外号。什么“公园”、“动物园”、“幼儿园”……到了初中,我们班上有一个和我名字非常相近的同学叫龚月。他是一个比较调皮捣蛋的孩子,常常因为吵事或违反校规受到老师和政教处的批评。有一次,学校开晨会点名批评了龚月,并当众宣布要给他记过处分。这件事可给我带来了不少误会和麻烦。因为种种原因,我就向爸爸妈妈提出了更改名字的想法。

设问:

我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吗?爸爸妈妈有权阻止吗?

——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

(1)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注意:年龄要求18周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2)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不干涉他人决定姓名 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不干涉他人更改姓名

3、【案例分析】p44张楠侵权案件

阅读并讨论

(1) 张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侵害公民姓名权的具体表现:冒用、盗用、干涉他人使用姓名

(2) 受害人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依法维护姓名权)

途径一:非诉讼(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途径二:通过诉讼方式讨回公道。

(三)课堂练习:

【这样做可以吗?】

1、“大头贴”拍摄点的老板私自留下顾客的“大头贴”做广告宣传,招揽生意。

2、记者王某在旅游区拍下了一些游客乱扔垃圾的镜头,并准备登报以批评这些行为。

3、小强为了证明演示自己的电脑技术,把小张相片上的耳朵变成了猪耳朵,然后在论坛上发表。

4、某市发生银行抢劫,警方为了尽快破案,在发布通辑令时使用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指导完成《学案》相应内容】

(四)小组探究(4-6人一小组)

上周二,同学们去乐满地春游,玩得非常开心。不少人都乘坐了许多惊险刺激的游乐设施。当我们结束游戏时,热情的工作人员便开始向游客推销抓拍到的游客照片。

1、你周围的人对此持什么态度?(采访不同年级的同学、老师,家长亦可)

2、它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找找法律依据)

3、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篇三:肖像权与姓名权

肖像权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内容

(1) 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2、肖像使用专有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

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法律限制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法律限制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

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

变更权。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一、我有肖像权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

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2、肖像的表现方式有: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个人人格

关于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倡议书

的基本标志。

4、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含义: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1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广告、杂志封面、挂历),就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2,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本人同意或以欺诈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常见的有:未经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商品包装、印制挂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侮辱他人人格、打击报复等目的,恶意损坏、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或者出于不正当动机偷拍、翻印、悬挂他人肖像的行为,也属侵犯肖像权,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贬损、歪曲,和影响原照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不属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为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如政治家、外交官、知名学者、艺术家、运动员。

(2)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通缉令上嫌疑犯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会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集会、游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4)为了本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如寻人启示上的照片;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研究在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6)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的照片、录像。

二、维护姓名权

1.姓名权是人们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2、姓名权是对自己姓名的支配权

(1)、姓名包括正式姓名、曾用名、笔名和艺名。

(2)、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3)、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 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

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被侵害后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去维护。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构成要件:(一般表现形式:)

——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未经同意授权,擅自实施活动,抬高身价,牟取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姓名,达成某种目的)

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

不使用或歪曲使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

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

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

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上大学,或者发函电欺骗或愚弄他人的, 也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在第三十三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中对此作了规定,“采取盗用、假冒、非法干涉、不当使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获得利益的,受害人有权在获利范围内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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