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位置:
二、面积:
三、土地承包经营期限:
四、土地承包用处及承包形式:
1.
2.
五、承包费及付款方式:
因乙方承包甲方土地自2002年直到2013年承包费一直是30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2015年至2027年每年每亩为120元,补齐2011年至2014年承包费每年每亩30元。
付款方式:每年1月30日前交清当年承包费。
六、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占乙方承包土地底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所植树木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按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执行,承包地排水沟外沿以里使用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和产品处置权,甲方不得侵犯乙方承包该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八、承包期内国家政策规定给予土地的所有优惠政策及补贴归乙方所
有,甲方提供各项优惠政策的服务和经营手续。
九、违约(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以各种理由不提供各项经营手续服务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予实际损失的3倍以上赔偿给乙方,甲方若中途违约终止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承包期内所产生效益的3倍以上的赔偿。
2.乙方不得私自偷卖甲方土地土方,如有发现,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并负法律责任。
十、特别约定: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流转土地,乙方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权,如国家优惠政策扶持建设的惠农项目对甲方流转具有利于经营生产和发包的相关设施应作价补偿,不利于经营生产的设施一律恢复土地原状。
十一、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镇政府留存一份,本合
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镇政府农业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篇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合 同 书融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工作量、工作内容和提交成果
1、工作量
融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约 3.5万亩。
2、工作内容
①、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
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根据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经营权证和经营权证登记簿,市农委对原已颁发证书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④、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登记本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换发工作,测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套打规范的合同本和合同副本,市农委对原已颁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地方,统一收回,以旧换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的,由发包方召开村民会议,宣布作废。
⑤、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市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制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3、提交成果
a) 实地调绘基础工作底图1套(提供电子版,以村民组为单位);
b) 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范文本(1份),另附纸质宗
地图,每户平均5张 (经营权证书打印由甲方提供);
c) 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1份),另附纸质宗地图,
每户平均5张;
d) 套打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规范文本(1套),另附纸质宗地
图,每户平均5张;
e) 纸质全镇所有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副本2份 ,每户3张合计6张; f) 纸质发包方调查表 每个发包方一份;
g) 纸质承包方调查表, 每户一份;
h) 纸质承包地块调查表每户一份;
i) 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
序编印;
j) 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确认表(1份)以发包方为单位
按承包方顺序编印;
k) 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台账(一式二份)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
序;
l) 输入农户调查表和农户申请表;
m) 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审批表,每户一份;
n) 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汇总表;
o) 纸质村民组地籍图,每组一张;
注:乙方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内的内容执行。
二、执行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3号);
(3)《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3]第33号);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业部NY/T 2537-2014);
(6)广西省农委《广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操作规程(试行)》;
(7)《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
(8)《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NY/T 2539-2014);
(9)《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编码规则》(农业部NY/T 2538-2014);
(10)《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4)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合同价格
1、本合同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以人民币为准;
2、本合同单价为15.00元/亩,合同总金额约为(大写):伍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 525000.00 元。
四、付款方式
1、本项目进场预付费用为15%;
2、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一次公示任务,支付合同价款的50%。
3、完成二次公示任务,支付合同价款的80%.
4、项目全部完成,提交成果后甲方要在30日内组织人员完成验收,通过甲方验收后,按实测面积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5、面积以最终实际确权登记面积结算
6、乙方不承担付款金额等额的相关发票。
7、付款方式不转入对公帐户,转入个人帐户。
五、服务工作地点、时间
1.地点:
2.时间: 年 月 日至工程结束
3. 招标书预计工期 天,原则按招标书进行。
六、甲方义务
1. 自本合同自签订起及有关项目启动资料。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1:2000正射工作影像底图、省农委统一规定的入库软件。
3.甲方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4.为了工程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项目,甲方负责协调督促各乡镇村的
配合工作。
七、 乙方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 3 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项目施工期间,乙方每十天汇总工作进度及工作量。
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当日报于甲方,以便于甲方及时反馈解决意见。
4、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测绘项目完成。
5、乙方要严格保密,不得将测量数据和甲方提供资料外泄或改作其他用途。
6、施工期间不低于15个人(外业10人)。
八、安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
1.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工作因故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对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自 甲方、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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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具有深远意义。(完)
目 录
总
第二节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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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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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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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程序进行: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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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
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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