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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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的性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承包合同 手机版

篇一:承包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篇一: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

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别)相同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体,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租赁方则不同。因此可以说,不应把承包、承租经营者一概做为主体来认识,也就是说主体资格不能混淆。

但这里应说明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做为承包方主体中标后,也必须确定具体的承包经营者。(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只是租金,是税后上缴的租金。

c、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担保,而提倡风险基金,或全员风险抵押金(每个干部职工交××元抵押×年后归还,如破产则不能归还??)。

d、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由企业承担,一般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经营者个人只承担一定责任,而承租人则要承担直接责任。

e、企业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业在包经营合同,增值部分归企业所有,列入企业资金,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现的利润纳税后分为:a、租金(交出租方),b、职工奖励基金,c、承租者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职工的5倍,d、生产发展基金,e、多余的留作风险保证金。 f、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适用于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则只租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同与异(区别):

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一定的担保人并应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3)对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局〈1988〉132号文件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进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类合同应管理那些内容?怎样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积极参予,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可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办讲座、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方法象宣传经济合同法那样宣传这两类合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2)强化对两类合同的监督职能,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和两类合同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两类合同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承包者所签订的合同,合同鉴证机关应拒绝鉴证并建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承包、租赁方案,责承当事人终止合同履行。

b、两类合同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贯彻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合同的形式、期限、应交利润、技术改造项目、留成的使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意防止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行为。对于承包人或租赁者,应明确一定数额的财产做为担保,以便承担风险,促使其精心经营。

c、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d、对鉴证和公证一般应实行自愿的原则,可适情况宣传提倡鉴证,如当地政府规定应依法对这两类合同实行鉴证的应积极办理,规定实行公证的可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e、对两类合同可采取检查,抽查、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不合理的,与有关部门协调,慎重处理,对无后果的一般不确认无效。帮助企业完善合同责任制,对确属无效而又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存在的问题是:

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包(承租)者而签订的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承包基数,租金;伪造帐目、凭证、隐瞒财产、抽逃资金;以承包、租赁为名,非法转让、出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改变企业性质;租赁合同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结,造成虚假担保,实无担保能力。

(3)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赁企业内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承包、租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指标与工资挂钩,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

b、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的清理;承包、租赁经营指标基数的确定;承包指标、出租的方案;对承包、承租者的考评;经营者的选择;合同的履行监督、评审、兑现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制约机制。

企业承包、租赁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其制约机制: 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经济指法标:如: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利用、设备的完好率、资产增值、安全指标等。使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不仅要完成应交利润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利润与消费规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断扩大再生产。

b、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分配制度。防止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d、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拟制比较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监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以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篇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就是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所讲的企业租赁经营,是指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所进行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租赁经营。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相比,企业租赁合同的特点在于:(一)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利润和租金的区别都是不言自明的。(二)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国营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三)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四)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必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五)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篇三: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详解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

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补充: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

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

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

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

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

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

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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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程承包合同性质

篇一:项目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项目工程经济责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

联系方式:

丙方(担保人):

鉴于:

1、 甲方系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甲方与 * * * * * *公司(即本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2、为加强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全面履行总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等目标管理任务,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经公司(甲方)研究决定,由乙方对本工程实行经济责任承包,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1. 本工程施工采用经济责任承包方式,乙方作为承包经营的负责主体,实行项目经理负责 制,乙方对项目施工经营风险承担全部个人责任。

2. 乙方应自行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参与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并遵守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现行 的及将来拟定的所有内部规章制度

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由乙方负责履行;就该 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风险责任,若因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违约金、赔偿金、罚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承包工程概况、承包范围、价款及上缴费用、担保方式1、工程概况(部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上缴的各项规费的标准(rmb)

(1)乙方向甲方上缴规费一览表

注:上述表项费用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按工程总造价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有调整费用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

(2)、乙方需承担的工程报建费用表(rmb)

(3)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4)乙方按以下列第种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

a、现金担保(风险押金)。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算,将人民币元一次性交付甲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行保证金。乙方造成甲方的损失以及需承担的违约金、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该押金中扣除。

b、财产担保。乙方以其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其按约履行本合同,财产情况如下:

c、保证。乙方的担保人丙方 自愿为乙方按约履行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乙方不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分包以及专业分包

本工程施工应采用劳务分包,专业工程施工则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等均纳 入承包范畴,由乙方统一负责实施,但须报甲方备案。

具体做法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由乙方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并负责与之协商确定相关分包协议的内容。

2)乙方与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企业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合同版本协商一致后并提交甲方审查。

3) 审查通过后,由甲方在分包协议上用印,乙方作为内部承包责任人应同时签字盖章。未经甲方审查或特别书面授权,乙方擅自对外签订分包协议的,甲方不予认可,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全面负责分包协议的履行,并就此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乙方违法及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 分包款项(劳务费及专业分包工程款)计入乙方承包总价,乙方合理安排各分包资金的使用,报甲方职能部门审核,由甲方统一结算,直接支付。关于民工工资发放应按上级政府部门和公司下发的 文件规定执行。

6)分包款项支付时,乙方及收款人应当同时在相关收据及票据上签章。

7)严禁违法分包工程。乙方违法分包工程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分包合同标的额的2%的罚款。因违法分包被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所发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内部承包资格。

8)严禁转包工程。乙方转包工程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取消乙方的内部承包资格,并按合同造价的3%追究乙方经济责任。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除按上述方式追究乙方责任外,因被查处所发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单位工程各项经济指标及有关创优要求

1、施工进度:按合同或监理工程师(业主)批准的进度计划,由工程部(安全质检科)负责考核:按合同工期进行考核,项目部在开工前必须向工程部报总进度,每月25日前报月进度,同时应有上月的计划分析和下月的展望,逾期不报又无事先说明的将罚款2000元/次;工期延误又无工期签证的罚款1000元/次(如下月将工期追回的则退回罚款,如下月仅完成当月计划未赶回延误工期的将继续处罚),总工期延误的无工期延误签证的除应承担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合同的罚款外,甲方将追罚相同的罚款额度。质量管理:须设专职质检员一名,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及“三检制度”的交接和公司整改单的落实,对质量进行控制管理;合格,资料达备案要求,由质检部考核。

安全生产:设专职安全员二名,负责日常检查、临时设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实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合格,方案资料达备案要求,由质检部考核。

2、贯彻目标:积极完善项目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并配合贯彻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实施工作具体工程部负责监督实施。

五、材料的采购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提供的材料,由乙方负责接收、检验;根据《施工合同》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则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甲方统一采购的材料部分

a. 以下几种类型的材料应由甲方统一进行采购:

a类: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砖、黄沙等;

b类:不属于上述a类范畴,但单笔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的;

c类:预计该项材料当月的累计采购额将超过万元的;

d类:其他甲方指令统一采购的材料;

b. 具体操作方法:

(1)本合同签署后,由乙方根据工程的需要拟定材料采购计划清单,向甲方申报;

(2)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并负责与之协商确定供应协议的内

容;

(3)乙方与材料供应商协商一致后,按公司提供的统一的材料购销合同格式起草,并提交甲方审查;

(4) 审查通过后,由甲方在材料购销合同上用印,乙方作为内部承包责任方应同时签字盖章;

(5) 材料款计入乙方承包总价,由甲方统一结算,直接支付;

(6)材料款支付时,乙方及收款人应当同时在相关收据及票据上签章。

c. 凡属于甲方统一采购范围的材料,乙方均应报甲方统一采购,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反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乙方自行采购部分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由乙方自行支付。篇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大乙方)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等):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国内同行业工程标准工程总造价:(金额大写)

¥: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定

金(第一笔预付款)后,本合同生效。

工程负责人:甲乙双方指定工程负责人如下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

设计资料 (此图纸包括平面图,剖面图,结构图)

3.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4.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大写) (小写)最终实际总造价以双方结算为准。

第二条 甲方工作

1. 在 年 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

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开工前甲方为乙方入场提供方便,

负责清除施工现场的障碍,保证乙方施工队按期入场施工,非因

乙方原因无法入场造成工期延期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及其它施工必要的辅助设施。

3. 负责协调乙方施工队与邻里的各项关系。

4. 甲方有接收货物以及及时验收,和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甲

方支付工程款违约乙方有单方停工直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且不负

担任何责任。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手续;

第三条 乙方工作1. 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范及质量规定。

2. 遵守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3.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承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责任。

4.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

第四条 工程变更

如甲方要求工程项目变更或增加项目,双方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后及时调整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五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以及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停工的。

2. 不可抗力。

3. 重大自然天气导致不可施工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天气炎热或风

力等因素致使作业的有危险的)。

4. 因甲方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造成停工待款的,工期自

动顺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及保修

1. 双方协定按国内同行业工程标准验收。

2. 当工程施工到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

验收,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但甲方不签字或经通知后甲方不参加验收,视为甲方已验收批准质量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

3. 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叁天

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甲方过期不验收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符合质量标准。

4. 本工程自甲方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期

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约定分六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

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总价款30%的违约金。2.在甲方付清本合同款前乙方保留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材料以及加工、建筑成品的所有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未履行合同的,有责任方承担总工程价款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继续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协议不成时,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合同附件: 如有图纸变更及增项则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合同补充条款:本图纸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地址:

委托代表人:

发包方(章)

乙方地址:委托代表人:承包方(章)篇三: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但不包括外墙幕墙工程、雨篷及钢结构工程、电梯工程、通风及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装修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2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交工日期:2015年 月 日(具备部分精装修队伍进场条件),月 日完成所承包范围的所有分项工程。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 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以工程结算为准)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篇三:租赁合同的性质

篇一: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问题】

在租赁合同实务中,出租一方常常会在合同中提出制定这样的条款;“承租一方须向出租方交付××元押金,如承租方逾期××天不支付租金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该押金。如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对于此类押金条款,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押金的性质为定金,尽管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从押金条款的内容,押金实质上具备与定金相同的功能,如承租人违约逾期交付租金,出租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没收押金;如出现出租方违约情形,承租方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出租方双倍返还押金。

【实务解析】

如何看待上述押金的性质,还得从合同当事人设定押金条款的功能和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不外乎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1、租赁期间,承租人对房屋造成了不当的损害,可以将押金用于损害赔偿;2、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一般都由承租人承担,押金可以担保承租人不拖欠支付上述费用;3、承租人违约逾期支付租金,押金可以用于冲抵拖欠的租(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承包合同的性质)金。出租人设置押金条款的目的是让承租人以金钱形式提供一定的担保。但这种担保能否等同于法律所规定的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定金,应当采取这样的识别标准:1、如当事人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则可以明确判定为属于定金;2、如当事人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但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能够判断属于定金性质的,也应当认定为定金,不能因为没有“定金”表述而予以否定;3、如当事人既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中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从而难以判断其性质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三、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对于“押金”并没有采取“定金”的表述,条款内容也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且“押金”仅仅单方指向承租方,而没有指向包括出租方在内的双方,因而,“押金”并不能判断为属于定金。

以上述分析为基础,笔者认为:这里的“押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一方面针对承租人可能发生的对租赁物的损害,另一方面也针对拖欠的租金,“押金”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违约的担保。因此,这类租赁合同的“押金”属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当然,如果“押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篇二:租赁合同法篇三: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

(1)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

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

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

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如有的多头发包,承包租赁形式混淆等。

2)应采取的态度;

要依据国务院两个条例即《国务院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一个文件(国家工商局(88)13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不断完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做好两个合同签订前的参予和签订后的监督,要面对实际情况,逐步参予管理,要注意多进行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对出现的纠纷要慎重处理。

(2)两类合同的特征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同与异(区别)相同点:

a、合同主体的发包方、出租方都是政府指定的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

b、合同的标的都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财产。

c、同样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转移,而所有权没转移。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

不同点:

a、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制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承租方则是个人或个人合伙,或企业全员职工或其它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是企业做为一方主体,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租赁方则不同。因此可以说,不应把承包、承租经营者一概做为主体来认识,也就是说主体资格不能混淆。

但这里应说明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做为承包方主体中标后,也必须确定具体的承包经营者。(确定方法当然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包方主要是承包上缴利润基数及税收;而租赁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只是租金,是税后上缴的租金。

c、风险担保制度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承包方可不提供担保,而提倡风险基金,或全员风险抵押金(每个干部职工交××元抵押×年后归还,如破产则不能归还??)。

d、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

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润,由企业承担,一般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经营者个人只承担一定责任,而承租人则要承担直接责任。

e、企业的增值分配不同

企业在包经营合同,增值部分归企业所有,列入企业资金,并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实现的利润纳税后分为:a、租金(交出租方),b、职工奖励基金,c、承租者个人所得不能超过职工的5倍,d、生产发展基金,e、多余的留作风险保证金。 f、适用范围不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于大、中、小各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特别适用于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则只租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2)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同与异(区别):

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都是财产,出租方都是与财产的使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

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一定的担保人并应有一定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使用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既有财产的使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并且,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只是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增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3)对两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局〈1988〉132号文件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承包、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进行管理。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两类合同应管理那些内容?怎样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积极参予,做好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可通过各种会议,采取办讲座、办培训班、提供咨询等方法象宣传经济合同法那样宣传这两类合同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2)强化对两类合同的监督职能,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完善和两类合同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a、两类合同的主体、内容、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承包者所签订的合同,合同鉴证机关应拒绝鉴证并建议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承包、租赁方案,责承当事人终止合同履行。

b、两类合同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贯彻了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合同的形式、期限、应交利润、技术改造项目、留成的使用、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应明确具体,注意防止负盈不负亏的不合理行为。对于承包人或租赁者,应明确一定数额的财产做为担保,以便承担风险,促使其精心经营。

c、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d、对鉴证和公证一般应实行自愿的原则,可适情况宣传提倡鉴证,如当地政府规定应依法对这两类合同实行鉴证的应积极办理,规定实行公证的可要求实行备案管理。

e、对两类合同可采取检查,抽查、备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区别对待。不合理的,与有关部门协调,慎重处理,对无后果的一般不确认无效。帮助企业完善合同责任制,对确属无效而又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无效合同一般存在的问题是:

以非法手段骗取承包(承租)者而签订的合同;承包、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故意压低承包基数,租金;伪造帐目、凭证、隐瞒财产、抽逃资金;以承包、租赁为名,非法转让、出租、出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行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超越经营范围,改变企业性质;租赁合同应提供担保未提供,或者互勾结,造成虚假担保,实无担保能力。

(3)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善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管理。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协助有关部门,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承包、租赁企业内部。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承包、租赁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指标与工资挂钩,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

b、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如: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的清理;承包、租赁经营指标基数的确定;承包指标、出租的方案;对承包、承租者的考评;经营者的选择;合同的履行监督、评审、兑现等,使之有章可循。 c、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制约机制。

企业承包、租赁后,经营者为完成指标获取利润,往往存在短期行为。拼消耗、拼设施、滥施福利,对现有的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无节制的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其制约机制: a、在合同中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具体经济指法标:如: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科技成果的利用、设备的完好率、资产增值、安全指标等。使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不仅要完成应交利润或租金,而且注意其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利润与消费规定其合理的比例,以不断扩大再生产。

b、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相应的分配制度。防止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悬殊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d、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拟制比较规范、完备的合同文本。监督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以使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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