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刑事案件委托协议(2016版本)
委
托
【2016】 合 第 号 同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
电话: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罪
名,被 立案侦查,现案件处于 阶段,
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辩
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关系,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
事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作为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委托阶段包括(须明确选择):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指定
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条约定的委托阶段结束之日止,所委托
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不起诉、撤销案件、终止审理、撤回上诉等方
式结案的,视同完成委托。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所知悉的案情,提供案件有关
材料,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员不得要求查看、复制、摘抄律师所持的案件卷宗材
料、法律文书;
3、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员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纸
条等物品;
4、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所需差旅费用。
5、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
求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的行为。
6、甲方应尊重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自主安排辩护工作的权利,对乙
方工作不能提出无理要求和干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的辩护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
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尽最大努力维
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
突的另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冲突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任何法律服
务。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负
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装卷,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甲方
提供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或及时退还。
第五条 乙方律师工作内容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办案机关不予准许
的除外(注:会见次数由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为3至4次;如
果并非案件需要,但犯罪嫌疑人家属强烈要求会见,则须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
另行支付费用);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
诉、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5)在审查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向审查批捕机关提出意见;
(6)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
(7)发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
通,申请调取。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必要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注:
会见次数由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为2至3次;如果并非案件需
要,但犯罪嫌疑人家属强烈要求会见,则须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3)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
(4)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5)如有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一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必要时向被告
人核实有关证据(注:会见次数由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为2
至3次;如果并非案件需要,但犯罪嫌疑人家属强烈要求会见,则须按照1000
元/次的标准另行支付费用);
(3)必要时申请召开并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意见;
(4)开庭前制定辩护方案并听取被告人意见;
(5)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准备书面辩护词,当庭或庭后提交法院;
(7)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为上诉提供法律帮助。
4、二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注:会见次数由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而定,一般为2至3次;如果并非
案件需要,但犯罪嫌疑人家属强烈要求会见,则须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另行支
付费用);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4)二审不开庭的,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六条 律师费
基于甲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依
照下列第()方式收取律师费:
1、一次性收取律师费,本协议订立后三日内
一次性付清;
2、分阶段收取律师费用,其中:
(1)侦查阶段8000元(大写:捌仟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大写:捌仟元);
(3)一审诉讼阶段8000元(大写:捌仟元);
(4)二审诉讼阶段6000元(大写:陆仟元);
自案件进入各诉讼阶段后三日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律师不再
继续开展工作,已收取的律师费不退还。
3、计时收费
按照300元/小时进行计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花费在路途的时间,
折半计算。估算乙方律师工作时间为80小时,律师费约为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在本协议订立后三日内付清,如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甲方在三日以
内补齐律师费。
注:甲方不得以下列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自诉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对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第七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
途通讯费等工作费用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订立后三日以内,甲方向乙方律师支付2000元(贰仟元)作为工作
费用。对工作费用,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方式结算:
1、案结后乙方律师凭花费单据,结合案件实际工作情况与甲方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2、工作费用采用包干方式,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
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
书面解除本合同。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对乙方律师的要求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或无理干预
律师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协助串供等情形,导致乙方律师无法妥
善完成委托事务,或者对乙方律师执业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未按第6条、第7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的,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五条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
还未完成阶段的已付律师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
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甲方理解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不要求律师从事违法违规、妨害国家司法
活动的行为。对于律师依职业特权获得的案件卷宗资料,乙方不要求律师提供案
卷材料。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律师只对本协议甲方和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工
作接待。由于律师工作的特殊性(不坐),不建议甲方及联系人未经预约就径直
前往律师事务所要求与承办律师面谈,以免扑空。甲方及联系人应尽量在工作时
间(8:30至17:30)与乙方律师联系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提示条款
律师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
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案件情况和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决定辩护
方案,认真负责地从事辩护工作;
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技能,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不能保证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等判断、观点一定
会为办案单位采纳或支持;
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等的分析判断并不代表或视为律师或者律
师事务所的保证或承诺。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委托协议一份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篇二: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 ]辽住刑委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按法律规定在以下各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在所选项上画√):
(一)侦查阶段。
(二)审查起诉阶段。
(三)审判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辽宁省及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付清第四条约定的全部费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在每个阶段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标准次数为 次。超过标准次数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七、甲方交费后,乙方已经做了会见、阅卷、复印卷宗等实际工作的,甲方单方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
九、特别约定:
甲方(签名): 乙方(签章):
承办人(签名)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相关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军强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 元,差旅费:元。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