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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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0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个人代理协议范本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协议号:_____________ 供货人(以下称甲方):

销售代理人(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0 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

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

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

(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

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

3.0 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西北区总代,在所管区域内不对最终用户销售。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

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品牌)内

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品牌)的 系列交换机竞争业务。

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及服务。

6.0 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十五个月(15)的保质期,从货物发出当天始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

6.5.2 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瑕疵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

6.5.3 在保质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六(6)个月的保质期。

6.5.4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质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有关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板子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

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板子,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板子,乙方无权追究。

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0 商标使用

未经飞利浦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0 保密责任

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

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

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

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

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

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10.0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0 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2.0 部分失效

篇二:间接代理合同

篇一: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

1、行纪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只能向行纪人提起诉讼,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2、间接代理:代理人向委托人揭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代理人向第三人揭露委托人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委托人。

二、费用承担

1、行纪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2、间接代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代理人垫付的费用还需要支付利息。

三、货物买卖限制

1、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可以要求报酬;

2、间接代理:代理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即属自己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主体不同。

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二、两者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

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三、两者定性不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7ba4272866fb84ae55c8d30?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a05bc36c5813a5c3da3567a8ace49e0f&sign=bf7fb0f957&zoom=&png=1089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 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三、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3章第2节规定的。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

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第三种论述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间接代理的内部关系

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第三人披露给本人,本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因为本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本人披露给第三人。

2.披露第三人之后,被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但是如果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就不会与其订立合同的除外。第三人在接到被代理人通知后,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义务。

3.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为义务人。

与直接代理的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 举例说明二者的关系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走了它。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这就是间接代理。

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

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篇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

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

间接代理合同范本

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 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三、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3章第2节规定的。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第三种论述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间接代理的内部关系

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第三人披露给本人,本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因为本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本人披露给第三人。

2.披露第三人之后,被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但是如果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就不会与其订立合同的除外。第三人在接到被代理人通知后,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义务。

3.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为义务人。

与直接代理的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 举例说明二者的关系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走了它。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这就是间接代理。

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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