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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8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XX保险代理协议合同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编号:

委托人(甲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代理人(乙 方):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无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

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

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佣金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车险、意健险保费,严格实施“见费出

保险代理合同案

单”要求,并每周提供甲方费用结算需要的中介发票、POS小票等资料,对应收保费须及时说明未收原因并积极催收。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非车险保险费,乙方须每 七 日将代

收的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划缴甲方;在乙方代收的非车险保险费达到或超过 一 万元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划缴代收的保险费,乙方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划缴。

3.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账后 十 个工作日内,将佣金

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佣金。各险种

佣金标准为:

5.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账号:

乙方指定代理佣金结算账户:

开户行: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XX分理处

开户名称: 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开户账号: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做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

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

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甲

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为更好地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乙方应提供

给甲方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甲方保证在未取到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接触客户及拓展相关业务。

6.对于乙方单证管理混乱、单证核销不及时的情况,甲方

有权暂停其中介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或出现两次

以上停单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停止合作。

7.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10.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1.乙方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未经投保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签。若因乙方的不告知或代签引发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若乙方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损失。

13.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佣金。

14.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6. 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并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四、代理期限:

一年。本协议有效期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协议规定可单方解除协议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 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4)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篇二:保险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

甲 方(投保人):

乙 方(保险代理人):

使用说明

一、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用于保险代理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支付代理费的合同。保险代理合同应当内容详细、文字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甲 方(投保人) (个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职业: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负责人 :职务 : 乙 方(保险代理人) (个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负责人 :职务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民族:职业: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律师提示】: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第二条 代理范围(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二)地域范围 行政区域内。

【律师提示】:代理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保险代理人代为收费的,必须出具有效凭证。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代理期限是保险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间,即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期限。保险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计算,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的代理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律师提示】:代理费用是委托人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保险公司往往根据代理业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不同的险种设立不同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篇三: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甲 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分公司

机构负责人: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

乙 方: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车险;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

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

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代理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户号码 1。。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六、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险 %; 3. 险%;4. 险 %;5. 险%;6. 险%。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的中介发票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