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于年 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第( )授权:
<1>民事诉讼代理;
1、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包括代为在诉讼文书上签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可以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2、一般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提供证据。
3、代为缴纳、退取诉讼费。
<2>刑事诉讼辩护或刑事自诉代理。
<3>其他非诉业务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
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4、律师费: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给乙方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部分风险代理:
1、本事务收取前期律师费元,后期律师费按的收费; 若本事务达不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只收取前期律师费,后期费用不再收取。
2、全风险代理:
本事务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收取律师费。
5、诉讼费:本事务甲方预先向乙方缴纳诉讼费最后以实际向法院缴纳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6、交通费:本事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费
7、本律所不收证据原件,原件已由委托人自己保管。
8、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成立,在甲方付款后生效。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以上条款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对各条款均已清楚,委托人: 。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
代表(签字):
篇二:法律服务协议正文
法律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配合甲方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及为其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由黑龙江法鹰律师事务所承担此项目的法律服务工作。为甲方及其管理下的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 在甲方制定关于中小企业政策时提供法律支持。
二、为更好地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将随时以电话、传真、e-mail、MSN、QQ以及约见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三、针对甲方工作管理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针对其中共性、阶段性的突出问题以讲座等方式进行现场解答,并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推广。
四、无偿、及时、有效的为甲方管理的全县(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律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中小企业提供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资讯。
五、对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供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日常法律服务及其他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
1.“法律体检”。对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的现状,经营动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隐患、法律问题进行“体检”。
2.“法律诊断”。对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隐患、法律问题,在“体检”的基础上分析其成因,不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3.为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策划。针对企业各个系统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隐患、法律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4.帮助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并帮助企业将风险控制体系行之有效地贯彻、执行下去。
5.为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管理风险资本。 对企业以私募股权融资、基金融资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6.对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以招投标等方式改进完善采购工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从而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资金支出,保障采购质量,缩短供应周期。
7.为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制定议事规则、建立股权基金制度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疑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2.审查、制定、修改合同文本 。
3.为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
4.化解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纠纷 。
5.参与企业商业谈判 。
6.提供法律培训讲座 。
7.资信调查 。
8.非仲裁的方式为企业解决劳资争议 。
9.应收账款管理 。
(三)日常法律服务
1.为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2.代理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办理各类公证。
3.代理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二手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4.根据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5.根据甲方管理的全县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四)其他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1.接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中小企业进行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调解、和解。
2.接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中小企业进行民商事、刑事、案件的诉讼。
3.接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中小企业进行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2012年 月日
篇三: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达成:
(1),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办公地址:
(2)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
(以上各方分别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
(1)甲方因在中国开展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有能力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聘用
1.1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
服务。
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下称“主办律师”)、 (下
称“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律师”与“协办律师”合称“承办律师”)
1.3 乙方指定律师为法律服务联络人,负责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二条 服务范围
2.1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2.1.1 审查、修改工程招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 项目施工类招标文件(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桩基、围护、挖土、
土建、水电安装、外墙装饰、消防、空调、智能化、钢结构、电梯、
绿化、照明、室外总体、室内装修、分项合同中甲方直接发包的合
同)。
?
? 工程设计、监理、审价类招标文件。 重要材料设备甲方直接采购类招标文件(包括电梯、智能化设备、
空调、玻璃幕墙等重要装饰材料)。
? 工程保险类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为投保人和/或受益人的
工程一切险、机器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程保险合同)。
2.1.2 审查有关项目前期市场策划的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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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咨询公司的前期市场调研委托合同。 项目营销策划委托合同。 审查招商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文件。 参与相关谈判工作。
? 审查、修改与目标客户的招商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1.3 参与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合同的起草、修改和签约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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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总承包合同。 地基处理和结构加固合同 分包合同(包括,指定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设计合同。 监理合同和/或工程咨询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桩基工程合同。 水电安装施工合同。 幕墙施工合同。 委托工程勘察合同。 钢结构施工合同。 电梯安装合同。 绿化施工及景观设计合同。 庭园照明施工合同。 河、桥、驳岸(总体)施工合同。 围墙、道路施工合同。 大堂、电梯、前室、公共走廊精装修合同。 电梯设备、空调机组、卫生洁具、水泵、灯具、污水处理设备、变
压器、配电柜、排烟、喷淋气体灭火设备采购合同等工程材料设备
类买卖合同。
?
? 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如可能发生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运
输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
2.1.4 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签证提供法律咨询意
见。
?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书面
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 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索赔和反索赔文件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
?
?
?
? 总承包方提交的总体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审查与保险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 协助审查与工程保修有关的协议,并提供法律建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其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1.5 为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阶段各类纠纷、争议的非诉讼非仲裁纠纷处理
出具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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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委托动拆迁合同的争议和纠纷。 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项目停建、缓建、施工方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
程索赔等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 甲方与承包方之间和/或审价机构之间就工程款结算引起的争议和
纠纷。
? 保险事故定损、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2.1.6 为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有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
2.1.7 协助甲方协调招标、施工、竣工、结算过程中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的关系。
2.1.8 协助甲方办理项目完成后的房地产权属文件。
2.1.9 物业销售和管理阶段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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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审查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起草、审查各类租赁合同(包括,包租、预租等)。 参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谈判和修改。 提供有关银行按揭贷款,售楼广告,预、出售展示,前期物业管理
有关的法律建议。
? 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法律文件。
2.1.10 房地产开发的日常法律顾问。
?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动拆迁、规划、施工营造、物业销售、物业管
理等方面出现的法律事宜,起草、发布律师函、律师声明等文件、
公告。随时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1.11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服务内容。
2.2 甲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合同,均须由乙方主办律师审核签字。
本合同所称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2.2.1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合同,包括总项目及各子项目的招投标合同;
2.2.2 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合同与委托设计合同;
2.2.3 工程的施工监理合同;
2.2.4 建安施工承包发包合同(含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2.2.5 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等与工程管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签订的
合同;
2.2.6 甲方认为需要主办律师审核的其他重要合同。
2.3 上述重要合同之外的合同应由乙方协办律师审核签字,但是主办律师应对协
办律师审核签字的合同总负责。
2.4 属于上列范围的各项事务,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联络人联系,并及时予以反应。
若甲方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外出办理业务,甲方可提前预约,乙方应妥善安排。遇有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出现,乙方应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
第三条 法律服务费和支付
3.1 甲方支付乙方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万元人民币,乙方每个服务年度应
为甲方提供[ ]小时的法律服务。若单个服务年度的服务时间超过[ ]小时的,就超过[ 100 ]小时且不足[ 200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超时律师费。就超过[ ]小时且不足
[ ]小时的服务时间,甲方应按照每小时[]元向乙方支付超时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