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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6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从合同效力看商品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上诉人泰隆公司与上诉人中盛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四终字第001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君悦大厦B幢162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华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泰隆公司)与上诉人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8)黄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皖民四终字第00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泰隆公司、中盛公司仍不服,再次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炯、程华德,中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德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明继、汪晓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中盛公司(甲方)与泰隆公司(乙方)于2007年3月8日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1、乙方为甲方提供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期间,该物业售出每一套单位,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方代理销售佣金与溢价佣金;2、合同期限为22个月,自2006年2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7天之内,如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则按合同终止条款处理;3、商品房的销售基价由甲方确定,乙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征得甲方签章认可后,灵活浮动。甲方所提供的委托物业清单即销售价格表为合同的附件一;4、缴纳首期款并签署购房合同后,客户办理完成按揭手续,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了该销售行为,但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办理完成产权证;5、双方在该物业开发每期,各销售阶段均以甲方提供的委托物业清单为衡量标准结算代理费用。(1)商业物业销售佣金:2006年2月18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销售佣金已于2007年2月7日进行结算,此次结算标准,按销售返租折扣前的5.6%计算,2007年2月7日对已销售未结算的销售佣金和以后销售佣金结算标准,按销售返租折扣后的6.5%计算(详见附件七)。(2)溢价佣金: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双方确认的附件委托物业清单中的单价为依据,乙方销售的每个铺位单价超过附件中的销售单价时,超出部分乘以建筑面积为溢价,销售单价以返租前的成交单价为准。在计算溢价部分,乙方不得在溢价中再提取6.5%的佣金。溢价所得部分,双方按以下方式分配:溢价在单价500元之内甲方70%,乙方30%进行分配;溢价超

过单价500元以上部分甲方65%,乙方35%进行分配等。

2008年1月4日,泰隆公司向中盛公司发函,以代理期限到期、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为由提出终止《委托代理合同》,并要求按上述合同结算佣金与溢价佣金。中盛公司于2008年1月4日收到该函件。2008年3月25日,泰隆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盛公司支付尚欠销售佣金、溢价佣金、所没收的定金、违约金及代垫费用等共43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盛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该公司与泰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佣金标准和溢价佣金的约定无效,并判令泰隆公司返还已付的代理佣金3941787元、承担反诉费用。

2009年3月25日,一审法院组织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进行对账,双方确认:(1)泰隆公司销售的房款总额:中盛公司确定为117244968元,泰隆公司认可该数字,同时认为中盛公司在统计时遗漏了五套商铺,该五套商铺的房款为1720689元。中盛公司对该五套商铺的意见为:B714号房,业主于2008年12月份付定金2万元,房款首付时间是2009年3月份;B716号房,业主于2008年12月付定金2万元,该商铺于2009年1月份前退定金;B806号房,业主于2009年1月支付房款;E502号房,中盛公司于2006年2月18日前已销售;E823号房,业主于2008年12月份前退房。因双方合同期间为2006年2月18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泰隆公司已于2008年1月4日发函终止合同;当时合同约定,客户签署购房合同、缴纳首期房款,并办理完成按揭手续后,才视为泰隆公司完成了该销售行为。而以上五套争议商铺均不符合约定,不能视为泰隆公司已完成了销售行为,因此不能结算佣金。(2)更名费:泰隆公司主张数额为32500元,中盛公司认可27500元,泰隆公司认可27500元。

(3)违约罚没定金:泰隆公司主张数额为30815元,中盛公司认可30715元,泰隆公司认可30715元。(4)代垫费用:泰隆公司主张代垫费用为550751元,中盛公司认可该费用确实已发生,可在支付泰隆公司的总款项数额时予以扣除,泰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5)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款项数额:中盛公司主张泰隆公司领取5160391元,替泰隆公司代为支付徐海燕等人佣金188487元。泰隆公司认可已领取5160391元,不认可代为支付徐海燕等人佣金188487元,且同时表明,在此以前,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对以上数额有不同陈述的,以本次对账的数额为准。2009年6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再次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1)《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中盛公司承担的广告费、办公费、招待费、推广费等已由中盛公司承担,与泰隆公司无关。(2)代垫费用550751元由中盛公司承担,系泰隆公司垫付。该费用涉及的所有票据均存于中盛公司,中盛公司对该费用已认可并已经另外支付,该费用与泰隆公司已领取的5160391元无关。(3)泰隆公司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销售佣金、溢价佣金里包含策划费;中盛公司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中销售佣金、溢价佣金均为销售代理佣金,不含策划费,中盛公司为配合泰隆公司销售,已支付策划及相关费用1294009.27元,与泰隆公司已领取的销售代理佣金5160391元无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泰隆公司销售的房款总额为117244968元、更名费为27500元、违约罚没定金为30715元、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516039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佣金标准、溢价佣金及罚没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佣金的约定超出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超出部分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双方对溢价佣金部

分的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综上所述,泰隆公司所销售的房款总额为117244968元,佣金标准应以3%计算,销售房屋代理佣金为3517349.04元(中盛公司实际已多付1643041.96元),泰隆公司从中盛公司已领取款项为5160391元,已远远超过其应得的佣金,因此泰隆公司再要求中盛公司支付销售佣金、溢价佣金、所没收的定金、违约金等及代垫费用437万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因中盛公司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多支付给泰隆公司的1643041.96元属非法利益,故其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应依法收缴。据此,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

(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1、驳回泰隆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中盛公司的反诉请求;3、泰隆公司非法收取的1643041.96元予以收缴。一审本诉受理费41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60元,由泰隆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167元,由中盛公司负担。

泰隆公司、中盛公司对上述判决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泰隆公司上诉称:1、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和溢价佣金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一审法院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属部门规章,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销售佣金包含宣传策划费用和分销点佣金,在扣除宣传策划费用和分销点佣金以后,泰隆公司实际所得的销售佣金比例并未违反相关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泰隆公司一审时共提供了十组证据,其中本诉证据五组,反诉证据五组。一审判决中对泰隆公司提供的五组反诉证据未进行审查认定,必定会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判决。这些证据是:《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全案策划合同》、泰隆公司制作的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项目策划画册2本及光盘l张、6份《销售代理协议》、相关的借支单据,证明泰隆公司为中盛公司提供了包括宣传、策划、代理销售等服务,中盛公司支付的销售佣金中包含部分策划费、广告费。

3、五间商铺的销售价款1720689元应作为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因为该五间商铺的销售情况完全符合双方关于泰隆公司已完成销售任务的约定。4、一审法院认定泰隆公司依法收取的房屋销售佣金1643041.96元为非法利益并在判决书中直接予以收缴,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泰隆公司的上诉,中盛公司答辩称:1、中盛公司与泰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佣金提取比例及溢价佣金的约定是安徽省政府指导价的4-6倍,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2、一审法院对本诉与反诉的证据,均进行了举证质证,不存在遗漏证据问题。泰隆公司所称的策划费不包含在该公司的诉请中,对所销售的房屋进行营销策划是泰隆公司在受托销售房屋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且营销策划费用中盛公司已经承担。

3、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双方核对泰隆公司销售的房款总额,经双方确认无异议的数额为117244968元。泰隆公司认为应计入其销售房款的五间商铺,均不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计算佣金的范围之内,不能作为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计入销售总额。

中盛公司上诉称:1、泰隆公司房屋代理佣金标准应当为1.5%,而不是3%。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独家代理收费标准3%是全国范围内的最高限标准,各省可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于2004年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安徽省范围内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不准超过成交总额的1.5%。因此,安徽省的具体执行标准是1.5%,以成交总额117244968元计算,泰隆公司应当收取的佣金为1758647.52元。一审法院以3%作为标准将

泰隆公司应当收取的佣金计算为3517349.04元,违反了安徽省的相关规定。2、中盛公司多支付给泰隆公司的3401716.48元,系中盛公司的合法财产而不是非法利益,应当由泰隆公司返还给中盛公司。一审判决的收缴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中盛公司的反诉请求。

针对中盛公司的上诉,泰隆公司答辩称: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关于佣金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约定的佣金构成比例中包含四个部分,在扣除宣传策划佣金和分销点佣金后,佣金标准并未违反规定。中盛公司要求返还财产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

本院在二审期间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3月8日,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除一审判决表述的内容外,还约定了以下内容:1、总则第2条约定,受甲方(中盛公司)委托,乙方(泰隆公司)为甲方制定该物业详尽的营销策划等相关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之销售策略及方案,须经双方协商,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第3条约定,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在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分销代理时,甲方同意由乙方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该物业的销售分销代理协议,但甲方与第三方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第三方完成的销售业绩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并由乙方向第三方支付其按照分销代理协议约定的销售利益。2、乙方的权利与责任第10条约定:乙方承诺将会协助甲方成立整个销售组织与组建分销网络,并负责建设销售团队的人员架构,给予完整的培训课程,统一着装,体现项目销售的形象。

3、其他事项第3条约定:合同正文及附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附件2对中盛公司、泰隆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进行了划分,泰隆公司的费用包含:销售佣金、分销点佣金、置业顾问佣金、管理人员奖金及策划佣金。

另查明:2006年期间,中盛公司与永嘉县安好家置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黄山国际旅游礼品城代理销售协议,该6份销售代理合同中对销售佣金的提取比例因销售量的不同而不同,分别从2%-5%不等。

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比例及溢价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2、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5间商铺能否作为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3、一审判决认定泰隆公司收取的1643041.96元房屋销售代理佣金为非法利益并予以收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比例及溢价佣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判断依据。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看,本案所涉及的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关于佣金比例和溢价佣金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的主要精神是鼓励交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的安全,本案中双方发生纠纷时,泰隆公司代理销售房屋的行为已经完成,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的非法销售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佣金及溢价佣金条款有效。此外,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泰隆公司提取的代理佣金中包含销售佣金、分销点佣金、置业顾问佣金、管理人员奖金和策划佣金,中盛公司在未提供证据证明除销售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其已支付的情况下,主张超出3%的佣金比例部分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盛公司与泰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泰隆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而中盛公司不仅不能按约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且以双方之间约定的佣金比例违法为由予以反悔,有悖诚

实信用原则。综上,中盛公司主张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比例及溢价佣金的约定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二)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5间商铺能否作为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对于泰隆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五间商铺,根据中盛公司所举证据,该五间商铺有的已经退还房款或定金,有的交付房款时间不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计算代理佣金的条件,故一审判决认定该五间商铺不属于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并无不当。泰隆公司此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将泰隆公司收取的1643041.96元房屋销售代理佣金认定为非法利益并予以收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有关佣金比例及溢价佣金的约定为有效约定,泰隆公司已收取的1643041.96元房屋销售代理佣金为合法所得,一审判决认定为非法利益并予以收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经泰隆公司与中盛公司确认,泰隆公司完成的销售任务为117244968元,其中,2007年2月7日前完成的销售任务为53375375元,佣金应为53375375×5.6%=3373259元;2007年2月7日以后完成的销售任务为63869593元,佣金应为63869593×6.5%=4151524元;溢价佣金为1334655元,更名费为27500元,违约罚没定金为30715元。合计为8917653元。中盛公司已付5160391元,其还应支付泰隆公司3757262元。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驳回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非法收取的1643041.96元予以收缴;

三、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37572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417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60元,由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6760元,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万元;反诉受理费19167元,由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7元,由台州泰隆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927元,黄山市中盛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宝定

审 判 员 陈 钢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琰

篇二:解除销售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一: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设备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代理销售(设备名称)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代理设备及价格:

1.代理设备:

甲方正式授予乙方 (设备名称)销售的代理权,负责该设备在 区域的销售工作。

2.乙方代理的设备型号为__ ______ ,设备价格(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配置见附件。

二、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设备销售货款支付方式:

(1)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 %,货到交货地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的 10 %。

(2)付款方式:最终乙方需将设备销售款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3)甲方开户行:,账号:。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在技术上全力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应有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设备因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在设备销售运作的整个周期内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在约定区域内乙方享有该设备的独家待理权,甲方不得授权第三人,乙方可以以自己名义针对该设备可自主进行市场开拓、销售等工作。

3、双方利益分配按以下第 条执行。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格出售设备,销售价格的%为乙方应得利益。

2)甲方与乙方约定设备的最低价格,乙方按此价格向甲方支付贷款,乙方在销售该设备时可自主定价,甲方不得干涉。

4、如甲方没有按时、足额收到设备销售款,甲方有权延缓支付乙方相应佣金,乙方有义务负责对购买设备方的销售款进行追缴。

5、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设备销售、推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债权和一切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独立承担其全部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在负责甲方授权设备销售过程中,不得有做出不利于正当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做出不利于甲方对外形象及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约定内容。

7、乙方必须遵守总公司的《技术保密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及《项目代理协议》等相应协议的所有条款。8、本协议所签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他方。

四、签署相关协议

甲、乙双方必须签署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上述两协议必须与本协议同时签署方能生效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期限及签署地点

1、协议期限: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壹年,此前所签协议作废;

2、本协议的签订地点:。

六、协议的中止

1、乙方在代理期间,做出任何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2、乙方不得有擅自出售、抵押、许可、泄漏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同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乙方没有履行本代理协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七、协议纠纷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请经济诉讼解决。

八、协议文本及附件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影印无效;

2、本协议附件包括:

乙方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商管理制度

设备配置及相关文件

代理商承诺书

商标及知识产权保护协定和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甲方: 乙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日期:日期:篇二:销售代理协议书

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 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 项

目进行销售代理工作。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恪守信

用,共同执行。

第一条 委托项目

项目名称 :

物业类型 :住宅、写字楼、商业

位 置 :

占地面积 :

第二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工作,乙方负责开展项目销售工作。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 委托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 ? 个月止。

第四条 项目酬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4.1 委托期内,甲方根据乙方成功销售物业,按已成功销售物业总额的3%一次性支 付代理佣金予乙方。

4.2 招商代理费:乙方在本项目的招商服务费率为所租单位租期内月平均金额的 1.5倍计算,即甲方须按每月实际成交总面积的单月租金总额计提。

4.3 委托期内,凡客户与甲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协议书》、《租赁合同》或其他销 售使用协议,并已交付履约保证金后,该物业方视为成功销售,可计算销售佣金。

4.4 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协议书》或其他销售使用协议并缴付履约 保证金后有违约时,若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只可按原应收销售佣金标

准的50%收取佣金;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需要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不需要退

回已收取的代理佣金。

4.4客户签订《租赁合同》、《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换房、更名、

增减名和违约等,甲方在向客户收取的有关费用或违约金后,乙方将收取该笔费 用50%作为行政费用。

4.5如出现因客户挞定等违约行为导致交易不成,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配合 乙方做好代理费核对工作,否则视为交易成功,甲方需支付代理费。

4.6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时间以买家签定合同并缴纳保证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当期 应收之销售代理佣金3%的金额支付予乙方。

4.7、双方以买家签定销售合同,甲方收取合同买卖保证金当日为界定,甲方经审批 无误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形式支付。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行号:

银行地址: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甲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5.1 甲方确保该项目为合法有效的可销售项目,并负责办理相关所需的政府文件,

因项目本身的性质原因及连带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须按本协议有关的条文内容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收的销售代理佣金。

5.2 甲方拥有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临时商铺买卖协议书》、《销售合同》、《协

议书》或其他销售使用协议等相关租赁文件的唯一权利,一切买卖文件须由甲方指定授权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公章方为生效,上述文件甲方须交乙方复印件一份。

5.3 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该项目所有客户所涉及的包括定金(保证金) 和其它相关费用。

5.4 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代理销售所需的各项目文件及备案手续,并提供该项

目物业平面图、销售楼书、销售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销售策略方案书、销售推广方案书、销售价格明细表、付款方式、商铺买卖流程表、装修标准、面积、《商铺买卖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资料。

5.5 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乙方在服务期间介绍的客户(客

户由双方签订的《客户名单确认书》进行确认)成功销售该标的项目,乙方的代理服务仍然有效,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并按本协议支付给乙方全额的代理佣金。

5.6 本合同生效后,在代理期间,甲方只需支付乙方约定的佣金点数,不再额外支

付对于本项目每月份的营销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但甲方有责任有义务提前将产生的营销推广活动备用金,甲方提前支付给乙方每月份营销推广活动备用金,在下月当期的佣金结算中扣除。

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5.7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客户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销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物业销售价格、销售计划;不得擅自修改甲方审定的各项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甲方完全知悉并不反对乙方同时向买方客户收取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

5.8 双方约定对于目前每种产品的整体均价乙方享有在此价格基础上下调20%对外

销售的权力,并在入场前甲方需以书面盖章形式向乙方提供目前每种产品的整体均价以及每种产品的每种户型的详细价格。

5.9 在未经甲方同意下,乙方不得将甲方及该项目的内部相关资料向外透露;如因

工作需要向外透露时,乙方必须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向外发布,否则甲方有权向乙

方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等应收款项超过10天,则

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应收款的0.25‰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3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乙方应收之款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而不作违约处理,甲方应将未付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之条款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所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按守约方损失的双倍金额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一经签署及盖章后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 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7.2 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异议或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3 委托期满之日起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自动失效。

甲方签署及盖章:乙方签署及盖章:

签署代表:签署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篇三: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合同类别:营销

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盘锦***有限公司

乙方:*****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产品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同时乙方还附赠销售策略顾问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3个工作月(春节月不计服务费用),协议有效期为**年11月5日至**年12月20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4月9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全部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为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有限公司 乙方:***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日期:

篇三:销售代理协议 - 公司对个人

销售代理合同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指定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代理产品名称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生产的以下产品:

1、超级电池单体、模组、应用系统

2、超级电容单体、模组、应用系统

二、代理权限

1.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销售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的销售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3.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产品供应合同,负责所售产品的质量及后续所需产品、服务的供应。

三、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_______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3 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可以续约。

四、最低代理销售额

乙方承诺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月均不得低于__50万____元。如果连续___6__个月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甲方造成的情况除外)。

五、代理商品价格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范围销售产品 。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

2.如果甲方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做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六、佣金及费用

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按公司定价销售的按__2___%收佣;销售价格高出公司定价__0-10__%的高出部分按__5 _%收佣,销售价格高出公司定价__10-20__%的高出部分按__15_%收佣,销售价格高出公司定价__20-30__%的高出部分按_25_ _%收佣,销售价格高出公司定价__30 _%以上的统一按照 30% 收佣。

2.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应另开发票。

3.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应向乙方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甲方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乙方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已中止,乙方无权索取佣金。

6.乙方因推广甲方产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招待费用等,甲方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给予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参照甲方《业务费用报销管理规则》执行,超出报销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7. 乙方招待费用由甲方财务部每季进行统计,汇总后反馈给乙方,甲方根据每月度的销售及回款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如未能达成计划,采取倒扣方式执行。具体倒扣标准参照甲方《业务费用报销管理规则》执行。

8.乙方报销费用,均需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

七、商情报告

1.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_ 1 _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还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八、推销、宣传与广告

1.乙方应收集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可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代理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3.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4.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九、竞业限制

1.乙方不应与甲方或帮助他人与甲方竞争,乙方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甲方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乙方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_2___年内,乙方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合同终止后的__1____年内,乙方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3.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十、合同转让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况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2)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的通知后,乙方不得撤销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___1____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3)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十一、合同变更

1.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2.甲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关事项,在规定的变更时间前__90____天通知乙方。

3.在本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甲方有权以新制定的销售代理合同代替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修订应基于合理和善意的准则。

十二、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甲方代理销售有关的所有产品宣传材料及信息,禁止以甲方代理名义对外销售产品。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10____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代理产品及备件、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十三、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___10 __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

(1)擅自代理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的;

(5)故意向甲方报告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6)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7)连续___6个___月未能完成销售指标,受到甲方___2____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 十四、保密责任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_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五______年。

十五、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 _2 _份,双方各执_ _1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