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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电信委托代办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电信委托代办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情: 2007年12月7日,原告谭某与重庆市电信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协议》,就原开县通信发展公司、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1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与原告谭某2003年7月1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达成补偿协议,由受托方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谭某支付3000元,原告谭某承诺就此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就终止关系后补偿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或主张其他异议,双方自2003年8月1日起建立平等的委托代办关系,原告已领取补偿金3000元。

2003年8月1日,原告谭某与重庆市开县电信局签订自2003年8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业务代办、电话费代收协议。2004年8月原告谭某与重庆市开县电信公司根据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之后几年续签类似委托代办合同,并自2008年1月2日起办理经营范围代办电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014年5月16日,原告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外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养老保险费等。同年7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决:驳回谭某仲裁请求。谭某不符仲裁,诉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原告谭某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先后与原独立的开县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订立短期临时用工合同,两个企业现已被注销、吊销、撤销,与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不是同一诉讼主体,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更不属于解体、合并、重组企业。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6日,在此之前原告谭某与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口头临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谭某与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自2003年8月至2014年以来订立的是业务代办协议、代收电话费协议、委托代办协议等,属于委托代办关系,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告2000年至2003年7月在原企业开县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从事劳务一次性领取了经济补偿待遇。请求驳回原告谭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谭某与重庆市开县电信分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原告在2003年7月31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不再调整。自2003年8月1日起,双方签订数份委托代办协议,探究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出发。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电信业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因此双方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谭某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二审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上诉人受被上诉人管理,从事的是被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工资;双方签订的业务代办协议实际上是变相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双方不是平等主体,应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监督、管理、支配关系,但并不等同管理、监督、支配关系就一定存在于劳动关系中,同样可以通过当事人缔约等形式存在于多种法律关系里面。

本案双方签订有委托代办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同时,基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被上诉人必然对上诉人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考核、培训等,并支付应得的报酬,这些在双方的协议(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邮政代办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中有明确约定。除此之外,上诉人并不受被上诉人控制支配,即使未按代办协议履行相应义务,体现的只是违约责任,而不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上的隶属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只能是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恰当,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二:邮政委代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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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四川乡村邮递员—他们不该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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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四川乡村邮递员—他们不该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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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08 于 2010-12-31 19:31:4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经济风云

开篇语

从17-18岁的青春少年,到60余岁的白发老人,工作40多年,辛劳一辈子。从60-70年代的国家计划内用工,到80-90年代合同制职工,再到90年代至今的“委代办”,一朝之间,数十年工龄被清零。四川省上万乡邮递员从此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者身份,甚至不是劳务派遣工。困惑的 “委代办”们,依然无奈而执著地前行着,但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再是个遥远的梦。

那些感动中国的邮递员们

王顺友:穿越丛林的寂寞信使,把忠诚写在大山之巅

1984年10月,王顺友从父亲手中接过马缰绳,父亲对他说了四点:不许丢失邮件;不能打湿邮件;不准贪污和私拆邮件;不准冒领汇款;准班、准点。那年冬天,王顺友领到了第一笔工资,他很高兴: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但我拿的是笔苦钱,吃的是碗苦饭,而且越吃越苦。”20年来,他重复往返于木里县城至白碉乡、三桷桠乡、倮波乡及卡拉乡的马班邮路上,走了26万公里(相当于21个二万五千里长征)。他月投递报纸700份,杂志28份,信函45封、印刷品25件、包裹5件,没误过一次班期,没丢失过一封邮件??干了24年乡邮员的父亲说:“我儿子是个好样的。”

王安兰:19年走32万里山路 前两任送邮身亡

邮递员王安兰在海拔2000多米的大巴山里,取邮包、送邮件,穿梭了19年。每月工资远不足以支付车费,他只好步行。19年来,他所走过的邮路足以绕地球赤道4圈。因为险,因为前两任邮递员都在这里牺牲,人们称这条邮路为“生死邮路”。19年里,王安兰数次与死神擦肩而过,更无暇照顾残疾的妻子。他说,这里又穷又偏远,邮政是村民了解外界的重要途径。他别无选择

困境:辛劳一生,老无所依

世界邮政日近300名老邮递员跪地请愿求生存

这批60-70年代参加工作,计划内用工的乡邮递员基本到了60岁左右,在岗的工资收入在200-600元之间不等,离岗后分文没有。导致这批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很大部分人员已基本到了极度贫困的之中,大多又地处四川山区,常年繁重体力劳动使部分乡邮递员过早的离世,有的已经死在岗位;年老,生病的乡邮递员处于家破、妻离子散的状态。

四川两千乡村邮递员面临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窘况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2000余名乡镇老邮递员,因为邮政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被以临时工的身份进行了清退,实际上是工龄清零。此后,所有的乡镇邮递员全部“一刀切”地改为委代办。如今,这部分劳动几十年的乡镇邮递员,临老却享受不到劳动保障,不得不面临老无所养、病无所依的窘境。老邮递员们不满被“委代办”,希望邮政公司解决自己的社保问题,无奈多次呼吁未果。

六旬老人奋战乡村邮路投递40年,用工单位竟称无“劳动关系”

“我们最心痛和不能忍受的是邮局从90年之后居然擅自单方面的改变我们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继而发展成不承认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而改变成代理委托关系!我们姑且承认邮局从90年之后与新进人员所签订的委托代办合同是符合现行的相关法规的,那么我们在90年之前已经在邮局工作近20年后,被邮局用“一刀切”的方式改变以前业已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合理?有什么理由能成为现在不解决这批人相关问题的理由?”

回顾:乡邮员的产生和问题由来

? 1955年,邮电部发布《关于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乡村邮政的发展和改进的规划问题的命令》,决定邮政自编力量投递到农业合作社,并推行农业社邮递员制度。

? 1959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正式批转邮电部党组《关于人民公社办邮电问题的报告》, 60-70年代公社邮递员由此大规模产生。乡邮递员与邮电局、及当地政府签订有《半工半农农村信报投递合同》,并报当时劳动部门备案。

? 1971年,国务院发布[1971] 91 号《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根据规定,71年之前已在岗的乡邮员都是邮电部门的固定工、正式员工,7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乡邮员也应使用固定工。但不知何故,四川省并没有解决这批人员的归口及相关待遇问题。

? 1972年,四川省委川委发(1972)11号文件《关于转批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纪要通知》明确把乡邮递员纳入了交通、邮政职工序列,并明确了工资发放标准。

? 1984年,原邮电部、劳动部所发的劳人字(1984)36号、邮部字338号《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明确规定乡邮递员是合同制工人。

? 1992年,邮电部发布《深化邮电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乡邮递员和护线工继续招聘合同制农民工。

? 9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利用单方面制定的1984年川邮邮通(84)25号文件《关于印发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邮局字(1994年)1306号文件《关于新增加已退养的公社邮递员老年生活补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行对参加工作近20年的乡镇邮递员以临时工的身份进行了清退,并将所有的乡镇邮递员全部“一刀切”地改为委代办,遭到乡镇邮递员集体抵制。

? 四川省委省政府按川委办[1999]78号在清理、解决乡、镇一级政府机关的相关聘用人员养老和劳动关系时,认为乡邮递员是邮政职工,特地注明把乡邮递员排除在外。但长期以来,邮政局一直认为乡邮递员是政府的八大员之一,是政府聘用人员,故在解决相关问题时也将乡邮递员排除在外。

? 目前,60至70年代参加工作的乡邮递员都已到退休年龄,故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非常突出的表现出来。各地群体上访不断,已经给各地地方政府造成了很大压力。

2010年7月1日年四川苍溪20多名乡邮递员集体上访、2009年内江市100多名乡邮员集体上访, 2003年遂宁市200多名乡邮递员上访、2003-2010期间南充市300名乡邮递员多次到省邮政公司及省政府上访,并在此期间遭当地县公安及镇政府阻拦,并发生了冲突。2010年5月19日四川苍溪、绵阳三台、内江市、南充市乡邮递员代表30多人到省邮政公司上访。2010年四川阆中县乡邮递员在多次维权未果下,在阆中邮政局用刀砍断了自己的手指。2010年6月四川南充部分乡邮递员代表进京上访被地方政府阻拦, 2010年6月南充市部分乡邮递员代表进京上访被地方政府阻拦;2010年7月四川绵阳三台部分乡邮递员代表进京上访被地方政府阻拦。

困惑着,质疑着

工作四十年,谁是用工单位?

四川省委在清理、解决乡、镇一级政府机关的相关聘用人员养老和劳动关系时,特地注明把乡邮递员排除在外。据悉,政府一直认为乡邮递员从事的是邮电投递工作,是在为邮政局工作,按政府的理解应早被邮政局(邮电局)纳入了邮政职工序列,故特地把乡邮递员排除。

但长期以来邮政局一直认为乡邮递员是政府的八大员之一(邮递员、广播员、卫生员、畜牧员、农机员等,其它7大员现在均已解决养老、医疗等相关问题),是政府聘用人员,邮政局认为没有充分依据认为这批人是邮电职工。

故在多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地方政府和邮电局都认为对方已经解决这批人的归口及相关待遇等问题了,故又在解决各自单位相关遗留问题时,把这批人排除在外。另外,因邮电是国家直属中央企业,与当地政府在此问题上相对来说了解交流机会不多,受地方政府的节制和监管又较少。也是导致此问题一直遗留到现在另一因素。

工龄清零,强制“被委代办”,谁给邮政公司权力?

在9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利用单方面制定的1984年川邮邮通(84)25号文件《关于印发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邮局字(1994年)1306号文件《关于新增加已退养的公社邮递员老年生活补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行要求参加乡邮递工作有近20年的工龄的乡邮递员:对快到退休年龄的进行了清退(退后每月给农业户口的给70元、非农户口80元退养费);没到年龄的要求自己写辞职报告,在没人写辞职报告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把所有乡邮递员改为所谓的 “委代办”,并强制的采取各种手段、要求所有人员签订所谓的委代办合同。

篇三: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劳动合同签订委托书

委托人: (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 (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 负责人: 职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 (无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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