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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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敏代理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0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公司销售合同版本

甲方: 乙方:

一、停车场系统配置:见补充合同配置单。 二、合同总金额:¥,大写: 。

三、甲方全款到乙方指定帐户,48小时日内发货(特殊需求除外)。 四、产品要求:产品外观良好,原制造厂产品包装。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不能及时发货,每延迟一天,则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三

赔偿。(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 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如有其它违约,则违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技术支持条款:乙方为甲方有关人员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支持和解答。 七、质保期:自产品发出之日起12月内免费保修,人为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八、保密诚信条款:甲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产品价格、来源等相关资料来源。 九、其他:如有争议时,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详阅并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十一、为提高办事效率,传真件经双方确认同样有效。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设备配置清单及单价:

篇二:我自己用的监控安装合同

XXXXXXX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材料结算清单

甲方:XXXXX 乙方: XXXXX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甲方购买乙方监控系统设备材料,并安装调试

1. 保修说明:天敏摄像机、电源适配器、双绞线传输器均保修一年,其它设备不予保修,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

保修服务,超过一年收取相应费用。在保修期内非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更换费有甲方负责,乙方提供免费安装

2. 安装说明: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均具优良品质,乙方按规格型号安装调试,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

合格后付清全部设备款及线、管件等各项费用。乙方提供技术人员安装并负责全部设备的调试,以及保证基本的图像效果(不包括有干扰源的情况)。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布线,设备安装上后,如果甲方需要更换位置而产生移装费用由甲方负责。。

3.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现纠纷由起诉方所在地法律部门依法处理。本合同未尽事

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签字: 甲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篇三:小型工程合同样本

编号:12-3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 包 方: 北京航峰技贸公司

承 包 方: 北京因视通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北京丽高花园小区监控系统改造

工程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丽高国际花园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米 结构类型: 住宅小区 ;檐高/跨高: 批 准 文 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技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贰拾万伍仟元整

¥:205000.00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

天敏代理合同

经济支出: 无 。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为:无。因承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2条 图纸

3 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理姓名: 曹法春 。

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建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每月 10 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建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设计变更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造成实际工程量调整,可以调整工程造价,调整方式:增(减)工程量计价按合同中已有价格执行,如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甲方确认。

第8条 工程价款及计算。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3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承包方按双方约定的《某部安全防护建设工程预算清单》(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预算清单》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承包方应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9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二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0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1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 四 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12条 补充条款如下: 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二年。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