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4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4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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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 2 -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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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4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 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委托招标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本委托招标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的,或停止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
(5)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相应资格的;
(6)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甲方利益或给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 -
的;
(7)乙方变更“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代理服务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含2人),或代理服务人员实际到位人数少于承诺人数2人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后,本委托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合同终止后,尚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可以重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继续委托乙方继续完成相关招标事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赔偿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清除有关不利影响。
2.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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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招标代理合同(------项目)
GF-2005-02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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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臵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海港城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 地 点:************ 总投资额:约********万元 建筑面积:约 ****** ㎡ 标段划分:暂定分为四个标段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施工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货物采购
√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 □设计□
三、合同价款
每个标段代理服务费为**万元整(¥*****元),包含税金。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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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11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臵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帐 号: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帐 号: 3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4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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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招标代理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
代理单位: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建发{2001}443号《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代理 招标工作,为了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应给乙方提供的资料:
1,国家、部门或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核签章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满足施工招标需要并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情况;
5,施工现场的基本概况;
6,招标方式的确定(公开、邀请)
7,组建招标领导小组、监察小组;
8,制定招标纪律,确定保密办法,监督招标工作; 9,组织评标委员会;
10,审定招标文件、评定标办法;
11,提供招标有关资料;
二、乙方应完成以下招标代理工作:
1,协助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收资格预审资料;
3,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监察小组监督; 4,协助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5,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定标办法;
6,组织发标会议;
7,编制工程标底;
8,主持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9,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0,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11,负责给甲方提供完整的评标报告资料;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实施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承担责任。
四、招标人对所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完成代理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按照要求对代理的事项内容保守秘密,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有录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甲方指定 同志为业务联络人,具体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八、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890号
文,关于《招标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九、本费用不含甲方应付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费及公告费。
十、本工程招标预算总价为: 元,收费率为 / ,本次工程招标代理费用为 (小写: )。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共同法律效力,合同签字盖章生效,费用结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