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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财产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7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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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作者:周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现代社会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仍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离婚诉讼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以审理离婚案件。本文以桐庐法院2008年至2013年期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样本,并随机抽取600件卷宗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所帮助。关键词 离婚 诉讼案件 调查报告 当事人

作者简介:周昊,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9-02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2008年11.43%;2009年 9.56%;2010年

9.34%;2011年6.52%;2012年9.84%;2013年10.11%。除2008年比例较高,2011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08-2013年分别为(82:18)、(68:32)、(75:

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赌博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篇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种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改变,家庭的和谐问题也已经上升为社会问题,曾经甜蜜生活、共同创造美好家庭的夫妻,今日也已曲终人散、剧终离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一、 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不明确影响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顺利行使。离婚诉权是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一种权利,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主要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包括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所在。所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要件的重要标准。但是立法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一因素本来就属于主观方面的因素,如果要用立法来强制规定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在审判实践当中,法官往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证据,经过主观思考以及判断,再作出相应的认定,而这种主观认定往往是法官的一种内心判断,并不能完全代表夫妻感情的客观情况,所以在把握不准确的情形下,可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有种“宁折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作为有感情的法官,在主观上可能也存在这种认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成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后盾。这一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另一层意思即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可以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往往考虑给予当事人六个月的和好期限,如果能够在此期间互相理解、和好如初,则原告不会再次起诉离婚,纠纷最终能得到和平的解决。但是,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具备了离婚的条件,但一审法院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往往会适用这一项规定给当事人六个月的考虑时间,如果没有和好希望仍可再起诉离婚。这一规定虽然可以缓和矛盾,给予当事人充分思考的空间,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离婚诉权又怎么得到保护。虽然六个月后仍然可以行使,但果从权利保护的效率来讲是否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财产或子女抚养权问题未协商一致往往成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离婚是一种自由意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利问题亦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是这些问题都是伴随着离婚而自然产生的,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有争议也将影响法院对是否离婚进行裁判。虽然《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相应规定,但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以及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形下,法院无法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以及归属;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在子女本人无意见、夫妻双方又相互争执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定抚养的归属问题。在财产和抚养权问题未有效解决时,虽然夫妻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为了避免解除婚姻关系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纠纷,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以此来绕开这两大难题。

4、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压力使法官左右为难。

离婚即意味着夫妻双方经营的感情宣告结束,对于放不下感情的一方可能会难以接受现实,特别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第三者的插足使婚姻面临危机时,另一方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阻止甚至危及到生命。在面对当事人巨大的心理压力时,为了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如果由于一纸判决造成了严重的事故,法官可能要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这与当事人离婚诉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5、《婚姻法》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过于绝对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明确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诉权,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但是如果女方在规定的期间内,确实存在严重的过错或者婚姻无法再继续时,是否也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虽然该条文将男方的离婚诉权交到了人民法院手中,但是男方程序上的诉权还是不存在,而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可受理。

二、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1、确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使法官在内心判断时有一定的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就是一个主观问题,但是为了使法官的内心确认标准达到相对的统一,仍然应当对其标准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则应当准予离婚。其次,从主观上来讲,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夫妻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如果夫妻建立婚姻关系的

感情基础本身就不牢固,又未通过婚姻改善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加快双方感情淡化的速度,最终导致离婚。所以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不让当事人因判决而产生遗憾。最后,从客观上来讲,夫妻双方已经不具备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时,应认定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2、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因强制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表明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妥善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其它纠纷。第一,应当在有和好可能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掌握双方离婚的原因以及动机,抓住重点,各个突破,如果当事人有意愿和好,则证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就不存在剥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既实现了法律权利,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在面对当事人心理压力的时候,法院更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一方面不能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意外事件,所以调解成为解决这一类离婚纠纷的最佳方式。要及时发现新情况,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心、专心地进行调解。

3、应当优先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再解决离婚的后续问题。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未对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较大,法院无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不能轻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单纯依据证据来认定可能有失公平。然而,虽然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好,但离婚是双方都同意,或者是起诉一方强烈要求并且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法院就应当先将婚姻关系问题予以解决,组织当事人就离婚进行调解并签定调解协议,后续问题在解决婚姻关系之后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种方式则不会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也有助于双方协商处理后续问题。

4、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但同样赋予了人民法院审查的权利,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男方在特殊时期仍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须经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法院在这一方面就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剥夺男方的离婚诉权,又不能纵容其滥用诉权。当男方确有证据证明女方因通奸致孕或者通奸致孕分娩不足一年的,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

篇三:80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对80后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社会学院 112班 程鹏 11163145

【摘 要】80后一词来源于国际社会学家们讨论社会发展一代名词,是指国家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后所出生的一代人(计划生育发展的新阶段1979年至今)的代名词。后来此词被广泛的作为1980年1月1日-198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代名词。据国汉律师事务所对离婚案件的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离婚案件都发生在80后,有的结婚不足一年便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也千奇百怪,经济物质的、性格方面的、家务能力上的等等,有的80后离婚咨询都由父母全权代理,这也体现了80后独生子女即使结婚仍不能完全独立。

【关键词】 80后 离婚 原因 对策

从国汉律师事务所对离婚案件调查中的“80后”离婚案件中发现,不少“80后”都是因为结婚、生子后依旧我行我素、玩性不改,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他们或是撇下爱人、孩子,和朋友一起酗酒,或是夜不归宿,或是在生完孩子后像完成任务似的,从此再过起“疯玩”的日子。

“与上辈的婚姻相比,“80后”婚姻中最能体现出时代变化特点的,是他们对待孩子的态度,包括在考虑离婚问题时对孩子的态度。”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感觉到,“80后”夫妻的婚姻里,孩子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够成为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相反,夫妻因分担养育义务和各自家庭的不同教育观念,还增加了许多矛盾[1]。

一、典型离婚案调查

1.一个TicToc引发的离婚案

这是一个报纸上登记的事情。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两人买MP3,到了商场后老婆看见了三星的两款mp3,价格相差100多元,其中一款型号是TicToc,因为和这个型号和SUPER JUNIOR的一首歌曲同名,后来男的想买便宜的,女的就非要这个TicToc,因为这个是三星的新款说什么就买它了。在采访的时候两个人还同时说了“还是离了算了,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工作人员有些惊讶了,劝他们再考虑考虑,女孩子瞄了男孩子一眼。“离了反正还能结的嘛。而在最后敞开心扉的环节,双方都说出了这个事情的一些看法,女的认为男方不够关心体贴她,而且结婚后变得很小气。而男方认为都是mp3没必要非要新款,关键是因为自己老婆不问价钱也不砍价就非要买下TicToc。最终导致一个TicToc引发的离婚!

2.媳妇要求房产加名,老公要求公证为个人财产

“我人都嫁给你了,你却还是我的房东。”“买房钱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你要加名字,就是做好和我离婚的打算了?”在法庭上,小两口争个不休。原来,小芳和小山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由小山的父母出资90万元,在锦绣小区以小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住房。

今年九月,小芳突然对丈夫说:“现在婚姻法修改了,咱家的房子最好加上我的名字。 ”但小山坚决不同意,还要求小芳跟他一起到公证处公证,证明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与她一点关系都没有。“他怕我瓜分财产吗?太让我心寒了。 ”小芳心里一直有这个想法,如果丈夫真的让自己去做公证,就离婚。 10月,小山让妻子一起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令小山没想到的是,公证书刚拿到手,便接到甘井子法院的传票。小芳已起诉离婚。

3.闪婚闪离,80后离婚新元素

“我们散了”??以往羞于启齿的“离婚”一词让“80后”年轻人说出来显得自然平常。据了解,年轻人盲目结婚导致轻率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速婚”、“闪婚”、“闪离”非常常见,对婚姻的草率使得现在离婚率飙升。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恋促成的婚姻逐渐增多。还有农村外出务工男女没有时间谈恋爱,每到节假日都会回老家突击相亲。这些形式的婚姻,无疑是埋在夫妻间的一颗定时炸弹。由于交往时间较短,夫妻之间不了解,随着生活的深入,双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出现分歧,随之而来的不理解往往将夫妻感情推向破裂的边缘。

有些社会学家认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有所提升。离婚率的攀升是城市化、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社会变迁的结果。在80后的离婚群中也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他们有的离婚不离家,原因只是迫于高房价,都不愿意放弃现有的这套住房,有网友称此为“蜗婚族”。

这些案件都有的特点是:

1.结婚草率,离婚轻易,婚姻持续时间短,多数“80后”离婚案的婚姻持续期间不过短短几年甚至只有几个月,强调个性,在离婚问题上谁也不肯妥协。

2.好离好散,泾渭分明 ,“80后”结婚时大多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多为啃老族或婚后收入各自分得清楚,离婚时大多没有过多的财产纠纷。

3.弃子女不顾,享受单身,80后的当事人,要么婚后丁克,要么有了孩子,将孩子甩给自己的父母,依然强调自我,洒脱的享受单身。

二、80后离婚的原因分析

1.缺乏宽容

80后独生子女之所以成为离婚高发人群。该群体中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这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对婚姻感情质量的要求更高了。对平淡生活的不满,使得他们不愿意凑合,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就越来越多了。

从二十岁到三十岁,从弱冠到而立,“80后”从青涩走向成熟。然而,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80后”依然有着孩童般的生活幻想。或许正是因为这一份不成熟,“80后”离婚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之前丰台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因为晚饭不对胃口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子。法官通过调研并与“80后”一族聊天后发现,在婚后生活中,这些年轻人更看重的是自己的个性,往往强调为自己活着,能过就过,过不了就散,死赖着不肯分手的几乎没有。此外,“80后”一族离婚大多由生活背景、成长环境、地域差异造成的性格和生活方式冲突引起,甚至有的时候,离婚理由不过是“没劲了”、“玩儿不到一起”,甚至是“对方打呼噜”、“装修意见不统一”等等。

2.家长依赖

在经济方面,现在的大多数都是“啃老族”,婚前花费就不知道节省。婚后双方依然按照自己原来的生活方式生活,紧随时尚潮流,自己的收入不足时,不懂节制,向父母伸手接受老爸老妈接济。直到产生两个家族的矛盾且一发不可收拾[2]。法院在开庭审理“80后”离婚案件时还发现,离婚双方的父母大多都作为孩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旁听席上还会坐着诸多亲戚朋友助阵,往往是庭上夫妻双方说话不多,长辈情绪都很激动,相互指责对骂。法官认为,由于“80后”独生子女比较多,从小都被父母捧在手心里,婚后只要是受一点委屈,父母就会到对方家或者单位大闹,使矛盾更加激化,最终导致离婚。“这一代的离婚当事人一开口,就是“我妈说了,我爸说了”,开庭的时候也都明确要求父母陪同或者作为代理人出庭。”

3.家务低能

80后中颇具代表性,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是8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加之缺乏宽容、理解的个性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导火索。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有30%聘用计时工来做家务,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80%的家庭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30%的夫妇自己的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 在高淳县人民法

院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一起是因为80后夫妻因家务而产生矛盾导致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案件,张某和李某都是80后,两人结婚一年左右,从小在家庭的娇惯下都不会干家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就不断的产生矛盾,另外又因为本文中提到的双方缺乏宽容,因此矛盾就越来越大,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就越来越深,导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父母亲也不认为李某不干家务是多大的问题,多次干涉庭审,认为张某没有宽容心,也希望他们能离婚。

4.草率“闪婚”

80后到了适龄年龄后,“闪婚”也随之成为流行词。很多“闪离”的80后最后几乎都会说:之前不了解对方,没想到他(她)那么多毛病,而导致“闪离”的前提正是看似时髦的“闪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结婚后感情基础不牢靠,而都市生活节奏快,人心容易浮躁,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适和双方谅解,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容易草率离婚[3]。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

2、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

离婚案件中财产调研报告

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5、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80后”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在娇生惯养中长大,部分人难逃“稚嫩”、“轻率”、“自我”,成为父母或许对于他们自己而言都是始料不及的事情。“但既然已为人父母,不论多年轻,不论多草率,也不论有再多再大的困难,"80后"都应该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抚养孩子的责任。”希望“80后”父母多为孩子考虑,不要固执于自己的意愿,而要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消除、弱化对立情绪,花精力去关注孩子的成长,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4]。

【参考文献】

【1】叶文振.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311~312

【2】张德强.嬗变中的婚姻家庭[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218~219

【3】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北京[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0~25

【4】沙吉才.改革开放中的人口问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3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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