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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犯罪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5  分类: 调研报告 手机版

篇一: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 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 1 -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 2 -

102.9253立方米。

四是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刑罚处罚力度逐年加大。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结果轻刑化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林的渎职犯罪刑罚轻尤其明显。2011年,我院立案查处的王兴民玩忽职守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与之相比较,2013年查处的2起涉林渎职案件分别判为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3年半,判决结果均为实刑,刑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主要是由于以往处罚多为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无法对企图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形成一种威慑。这次从刑罚上加大了对涉林渎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增强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的同时,我院更加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与市林业局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案,建立预防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二是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林业执法部门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工作。先后向林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三是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活动。2011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10件10人,其中对盗伐滥伐林木作有罪判决的共8件12人。

二、近三年我市毁林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全市受理林业行政案件71件,查处68件,造成林地损失105.905亩,林木蓄积量损失98.6立方米。其中征占用林地案件3宗,造成林地损失0.81公顷;非法开垦 - 3 -

林地案件21件,造成林地损失95.1484亩;违章用火案件4件,过火面积13.03亩,非法运输、收购、销售木材案21件,查获三角枫树脂15.35吨、苗木23000株、红藤3400条、木材13.762立方米;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1件,涉及林地面积1146平方米;非法毁坏林木案1件,毁坏林木2.7581立方米,滥伐林木案12件,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48.3177立方米,非法加工林木案1件,责令停产停业,非法运输、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7件。查获各类野生动物53条(只)。2011年以来,五指山市森林公安部门共立案查处涉林违法犯罪刑事案件27件,2011年立案6件,2012年立案10件,2013年立案11件,呈逐年递增趋势。

(一)毁林案件的主要特点

1、毁林手段由人工作业转向机械化

近几年来,从全市林木被滥伐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采用挖机、吊车、拖板车等工具,短时间内将树木盗挖,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例如,2013年3月6日,在畅好农场五队山头发生一起毁林开垦案件,违法行为人汤某某使用挖机进行作业,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共毁坏林木9.5014平方米,毁林面积达4.66亩。

2、毁林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地带

毁林场所多选在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市县与市县结合部和边远山村,离村寨较远,在隐蔽性强、巡查困难的地方着手实施。例如,2013年11月,在毛阳镇牙令村委会初保村“南 - 4 -

霸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滥伐三颗天然三角枫树,毁坏林木

6.1444立方米,这起案件就发生在毛阳镇与水满乡交界处的山岭位臵且较难发现。

3、毁林方式表现为秘密或者公开

从近几年涉林案件分析,极少数村民钻了国家和政府扶贫“退耕还林”“林权改革”等项目的政策空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入集体林地,甚至在国有林地毁林开垦、公开以“蚕食”的方式进行非法侵占林地。有的秘密在自己承包地或者在侵占的林地内,把林木砍削树皮,或采用注药等手段,使树木慢慢干枯而死,个别乡镇一些村民长期盗采、盗挖“三角枫树”树脂,当做自家的“摇钱树”。

4、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林地造成损失大

个别公司、企业急于搞土地开发,进行项目建设,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垦、开发林地,造成林地损失巨大。例如,2013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3件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造成林地损失0.81公顷。

(二)毁林案件发生的原因剖析

1、法律观念淡薄。从被查处的毁林案件来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普遍不高,法律意识及生态保护意识极其淡薄,根本认识不到毁林行为的严重性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例如,一些当地农民为了侵占林地,大肆毁坏国家公益林,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还有一些私企老板不依法办理林木运输手续,非法收购、运输林 - 5 -

篇二: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浅析涉林案件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近年来,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业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导致一些地方乱砍滥伐林木案件屡有发生,乱占林地现象比较普遍,使森林资源遭到较大破坏。据统计,近两年平桥区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2起,处罚各类林业违法犯罪分子273人。平桥区检察院渎检科近年来共立案查处乡镇主管林业领导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案件4件,这些人员的渎职行为共导致滥伐林木近千亩,毁林5万余株,给当地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试对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做一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目前涉林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1、农村滥伐林木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近年来林业公安部门对盗伐林木犯罪打击力度日益加大,《森林法》等有关法规的深入宣传贯彻,盗伐林木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但同时一些农民出于毁林开荒或其它目的,不办理有关采伐手续,擅自滥伐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或也办理一定的采伐手续,但故意逃避有关监督管理,采取批少伐多等手段大肆滥伐林木。

2、某些乡镇政府默许本辖区的毁林事件。这些乡镇政府的主管

领导,出于本乡镇地方利益,或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事件视而不见。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领导肆意超越自己权限,擅自批准社会上一些人员大肆采伐林木,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如我科1999年立案查处的平桥区邢集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方某涉嫌滥用职权案,1998年8月至11月间,方某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同意孙某、宁某等伐树,致使该镇173亩林木被滥伐,被伐树木8000余株,给林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

3、少数基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大。他们出于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对涉林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的有法不依,严重不负责任,对持证采伐者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其随意扩大采伐面积,更改采伐方式,造成林木资源的破坏。如我科2002年立案查处的王岗乡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汪某涉嫌玩忽职守案,1999年10月至2000年元月间,村民孙某持证采伐,但在采伐中随意更改采伐方式,并超范围采伐,汪某上山查看时发现此情况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致使273亩林木被滥伐,株数14600株。

4、多方干预造成林业部门执法不能。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部分机关单位建办公住宅区、施工企业修路筑桥过程中,不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不按法律规定交纳植被恢复费,在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村组、群众支付少量补偿费后,擅自圈占大量林

涉林犯罪调研报告

地改做其它

用途。林业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由于领导出面干预,相关部门协调难以实现,导致查案阻力大,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5、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违法,边审边犯。该部门不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严格把关,在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土地使用证;或出于部门利益,在收取本部门相关费用后,明知征占用林地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仍非法批准其征用、占用大量林地性质的土地,导致许多城镇周围、公路沿线的林地、宜林地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林业利用价值。

二、对策

1、有关职能部门利用多种形式,深入乡镇、村组和山区农户等基层进行《森林法》等有关法规及有关环保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当地农民及全社会的法制、环保意识,坚决实行依法治林。同时充实基层林业管理队伍,保证经费等物质支持及时到位,同时赋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在涉林案件中多发、易发渎职犯罪的地方或部门,加强国家森林法规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此

类渎职犯罪的目的。

3、结合大力查办涉林案件中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向发案地方或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结合案例以案释法,提高有关人员执法水平,促使其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或指出其队伍建设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帮助其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加大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达到更有效地管理森林资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目的。

4、总结以往查办林业主管领导和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效经验和手段,根据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执法监督,对林业执法过程中暴露出的职务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再查办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促进林业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以便有效、及时地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把森林资源保护纳入目标管理,乡镇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指派专门执法人员对采伐地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点等处加强监管,整顿流通秩序。对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由渎检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林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越权,不违规,在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后再

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林区审判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包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等各类涉林刑事案件。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的因素,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二、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就业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篇三:当前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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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和对策探讨 作者:朱小军 阮红玉 郭圣炎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02期

摘 要: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天然林全面实施禁伐,工业生产用材和老百姓生活用材显得尤为紧张。一方面国家长远利益需要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又需要大量用材和耗材。林产品产出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加之国家对林产品供求宏观调控不及时、不到位,势必加剧供求矛盾。笔者认为,这是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对之进行深入探讨,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当前的林权制度改革及现代林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涉林犯罪;案件;原因;对策

1 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1 发案多为交通便利的地区

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林为主,靠山吃山”。大多案件的案发现场虽然偏僻,人车稀少,但所处位置林区公路四通八达,所盗伐林木并不留存,犯罪嫌疑人规避林区的木材检查站,于夜间将木材运往外地销赃。这些地区的木材监管或多或少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1.2 绝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盗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涉林案件中,有的涉及农民,有的是无业人员,还有林业的职工。他们法制意识与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均认为林区森林资源丰富,盗伐一点林木没有影响和损害。

1.3 涉林犯罪背后有渎职犯罪的隐忧

在滥伐林木的犯罪背后,林业执法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处理涉林的犯罪案件中,受经济利益或者人情驱动,导致渎职案件的发生。按照法律规定,盗伐、滥伐林木要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林业部门存在一罚了之、内部处理的简单做法,有的林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有关滥伐林木违法和犯罪界限把握不准,该移送立案的不移送,个别的甚至压案不报,当保护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致使滥伐林木案件介入多、立案少;受理多、移送少。

2 涉林犯罪案件增多的原因

2.1 商品材市场化程度不高,供求矛盾突出而诱发涉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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