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青岛新办个体工商户纳税辅导
新办个体工商户纳税辅导
发布时间:2013-11-09 10:01 浏览次数:
1892次文章来源:青岛地税作者:网站小编 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逾期申报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一个月内向各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登记申请。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是申报征收的依据,也是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据。主要对纳税人应缴税种的申报周期、申报期限、入库期限、征收方式、申报方式、是否定期纳税以及申报起始期等进行核定。新办企业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税种登记,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应纳税种鉴定表》。
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当月无营业收入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也需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如逾期申报,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申报方式
目前,新办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主要采用二种申报方式:上门申报、个体双委托。
1、上门申报(适应所有纳税人)
纳税人携带《地方税费申报表》(加盖公章)以及与地方税费申报相关的资料于规定期限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税费申报事项。
2、个体双委托(适应个体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体双定业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纳税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代缴协议书》,并在银行开设活期存款账户,每月月底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三、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入库。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入库。
税款的缴纳可采取二种方式::1.银行扣缴。2.现金缴税。3.POS机刷卡缴税。
个体双委托的纳税人采用银行扣缴方式,具体步骤:首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签约税银联网的银行进行扣税协议签约,然后持签约协议并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加盖公章)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采用银行扣缴、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缴税或到纳税人开户行缴纳方式。
四、办理程序
五、发票的领购
一、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范围
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包括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的发票。
二、领购发票的方式
1、申请购领发票。在我市已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正确使用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我市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如果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频率低,或不具备申请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户,临时发生超出经营范围业务的,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六、个体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
自2011月1日起开始,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年91号)文件,青岛市辖区内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
的,月定额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销售额为500元。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达到起征
点按照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6%,二、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1日起,青岛市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了调减,其中常见个体户起征点调整如下:
1、建筑业个体户起征点月收入210000(年)/12月
2、交通运输业起征点月收入210000(年)/12月
3、饮食业、茶楼、咖啡厅起征点月收入168000(年)/12月
4、旅馆业个体户起征点月收入140000(年)/12月
5、美容、美发、美甲、足疗、洗浴、咨询、代理、照相、租赁个体户起征点月收入140000(年)/12月
6、工业个体户起征点月收入210000(年)/12月
7、商业个体户起征点月收入210000(年)/12月
8、其余行业以及达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详见《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地税【2011】62号))
三、下岗再就业及大学生个体创业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残疾人个人经营
政策依据:《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12〕2号)
1、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每月减征额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
2、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
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每月减征额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
五、军队专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自主择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发票工本费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篇二: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申请书-青岛市工商局
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1.此表仅限于企业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同时收回。
2.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仍按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篇三:青岛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
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
按照有关规定,本企业现申请(在申请事项□里打√): □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其中,副本 个。
本企业承诺,通过工商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