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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商税务质检三证合一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1  分类: 工商税务 手机版

篇一:工商、代码、税务三证合一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二)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质监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合伙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外)。

3.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二)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 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篇二:“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

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广东省建立了国地税与工商、质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对比纠错机制。甘肃省国税局搭建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筹做好数据交换、配套制度、过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江苏省国税局集中专业力量对“三证合一”软件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平稳过渡。

篇三:三证合一工商局表

企业换发“三证合一”新码营业执照申请书

副本原件同时收回;

2.相关证照丢失的,应提交发布丢失公告的报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3. 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经办人与联络员为同一人,毋须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仍按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联络员信息

填报单位:(企业盖章)

备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填报单位:(公司盖章)

备注:凡201(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江苏工商税务质检三证合一)4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和在2014年3月1日后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申请换发执照时应提供本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换照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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