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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比较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篇二: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因此,签订合同时人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如何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呢?合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合同公证时公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做出证明的一种活动。那么经过公证的合同就一定比没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高吗?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1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2010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办

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张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经过了公证,而且签订在先,车辆应当过户并交付给自己,而宋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签订在后,是李某卖车最后的意思表示,车辆应当归自己。那么两份购车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车辆应当交付给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当中,公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未经过公证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认定未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是否有其他人在先签订了合同,是否进行了公证,因此,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会出现两份合同都有效的情况,这时,履行哪一份合同,由李某决定,未得到车辆的一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

篇三: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

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

篇四: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

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一般归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未然。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21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

证机关。”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篇五: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下基本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国际惯例,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证即成为当事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并生效的必要要件,产生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即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形式。

(二)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最终载体,具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主要包括公证书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

篇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贾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

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

量的法律服务。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1公证效力概述

1.1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

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

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

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

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

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

系的可靠法律凭证。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第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

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转载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

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

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

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

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

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

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2保障公证法律效力的措施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

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

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

2.1转变公证管理思想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

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

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

和矛盾。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

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2.2加强公证行业管理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对公证工

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

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

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

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

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

2.3明确政府管理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

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

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三,负

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

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对于

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

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2.4提高公证人员素质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

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

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包括

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

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

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3总结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

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

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篇二: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

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

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

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

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

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

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

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

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

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

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

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

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

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

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

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

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

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比较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

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篇三: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

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

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

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

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

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

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

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书效力分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

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2)执行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

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

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

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篇四: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

效力

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作者:韩玉春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 摘要: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

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

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供以参考。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

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

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

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

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

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

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

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

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

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

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

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

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

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

代的。

2 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

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

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

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

法律规定下 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

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

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

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

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

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

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

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

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

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

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

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

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

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 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

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

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

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

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

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

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

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

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 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

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10)

[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篇五: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

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

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

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

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

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篇三:房产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8篇)

篇一: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比较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

篇二:房产公证的类型

房产公证的类型

绵阳在线房产律师表示,目前,房产买卖印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关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要求何种赔偿,能否想相关部门请求强制履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明确。由此看来,房产公证确实是很有必要。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房产公证的类型,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地产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地产合同公证主要包括房户买卖(预售、转让)合同公证、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公证和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等。另外,公证机关还办理与房地产事务有关的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等。办理上述公证除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等。

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为明确合作建房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应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报政府有关机关审批。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或用地红线图等。

出资方应提供下列材料:出资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

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须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5、房产委托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交载有明确期限和权限的房产委托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专业人士表示,二手房也应该进行房产公证。一般来说,大部分上市流通的二手房都是一件取得产权证的产权房,主要包括购买商品房之后取得产权证的次新房和售后公房,但是市面上也存在很多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二手房。小编在此提醒,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

篇三:房产公证的类型

房产公证的类型

绵阳在线房产律师表示,目前,房产买卖印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有关房屋预约买卖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要求何种赔偿,能否想相关部门请求强制履行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明确。由此看来,房产公证确实是很有必要。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房产公证的类型,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地产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地产合同公证主要包括房户买卖(预售、转让)合同公证、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公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和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等。另外,公证机关还办理与房地产事务有关的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等。办理上述公证除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产买卖合同,填写房产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售方(房地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报公证处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投资项目计划表、《开工许可证》、《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红线图、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公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帐号等。

购买方应提供下列材料: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等。

当事人如申请办理房产预售合同公证,应另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文件;如申请办理房户转让合同公证,转让方必须领有房地产证。

2、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当事人应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填写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申请表,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

承租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等。

3、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当事人应携带房产赠与合同,填写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赠与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证等。

受赠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证: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产进行产权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为明确合作建房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当事人应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报政府有关机关审批。

当事人申请办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证,应携带合作建房合同,填写合作建房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出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地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房地产证》或用地红线图等。

出资方应提供下列材料:出资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载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委托代理

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出资方为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法人,须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

5、房产委托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提交载有明确期限和权限的房产委托书,并提供下列材料: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专业人士表示,二手房也应该进行房产公证。一般来说,大部分上市流通的二手房都是一件取得产权证的产权房,主要包括购买商品房之后取得产权证的次新房和售后公房,但是市面上也存在很多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二手房。小编在此提醒,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

篇四:处分房产的遗嘱建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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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房产的遗嘱建议公证核心内容:立遗嘱是否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遗嘱公证的知识内容。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老先生和老伴有一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因为对儿子比较疼爱,老两口想立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三居室房产留给儿子。他们听说立遗嘱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可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类遗嘱最好办理公证。李老先生不明白原由便向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告知李老先生: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立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建议办理公证。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作

为遗产的房屋即转归其继承人所有,而不论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按上述法条只要能够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公证处按照遗嘱就应当为确定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相应房管部门应为该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这样一来公证处就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常有当事人出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指定房产由该继承人继承,而其他继承人则对该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或是立遗嘱人被逼而立,其他人也是合法的继承人。公证处如果按照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为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遗嘱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如果不认定该遗嘱,常常又保护不了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使得很多形式的遗嘱必然存在它的瑕疵。所以,立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目前,大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都实行强制公证。我国司法部、建设部也曾在1991年9月l2日以司公通字 [1991]117号文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公证遗嘱在遗嘱类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证据角度看,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遗嘱行为在民事诉讼或继承过程中,一般都直接认可,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最后,从实际应用上看,在办理房屋的过户变更手续中,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书是继承人必须向房管登记部门提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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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文件之一,不能提供的,房管部门不受理其登记申请。由此可见,对遗嘱进行公证,无论是对遗嘱的继承人,还是对法院和房管部门而言,都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

虽然公证遗嘱有上述种种便利和好处,但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对处分房产等不动产的行为并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是否对处分房产的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被继承人多以自书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死无对证”,继承人之间因遗嘱的真伪时常产生纠纷。为避免此纠纷的出现,我国应对处分房产的遗嘱实行强制公证,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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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标准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杨晓龙,男,1 968年10月4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81004061x,现住凌源市大西街广 永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妻子赵玉梅,1 969年9月 3日 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909030040,现 住址同上。

乙方(买受人):董亚日,男,1 967年6月1 7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706170617,现住凌源市光明路

62-6号楼5单元517室。妻子杨晓芳,1970年8月11日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00811062x,现住址同 上。

甲方现有坐落在凌源市凌钢东区【房屋所有权证:凌房字 第01942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凌字第020362号】,栋号:3-35,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3.67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附属设施(仓房、菜窖)作价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出卖,乙方自愿应价承买。具体事宜双方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并经公证之日,乙方公证前支付清结购房 款,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后,双方实际履行本合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