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当前位置:首页 > 条据书信 > 公证书 > 列表页

公证书是什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30  分类: 公证书 手机版

篇一:什么是公证,公证含义

什么是公证,公证含义

公证是认证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办理了公证,从而才能办理认证。因此,在讨论认证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公证,公证的含义是什么。公证简言之,即公家作证之意。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或公证人进行证明活动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在国外并没有专门的公证处或类似机构,公证通常是由公证员来完成的,公证员是由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加入公证人协会或类似团体的专业人士担当。在我国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作证明。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指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

“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

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

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

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

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

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

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 在英国,办理公证行为不仅是公证员的职权,而且依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有这项职权。在英国和美国,公证员在法律上只能证明双方当

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字,或证明并制作已由证人证言证实了的文书。

日本的公证人隶属于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由法务大臣任命,接受法务大臣和地方法务局长的监督。公证人按照法务大臣指定的地点设置办事处。法务局在其管辖区域内如无公证人,法务事务官也可执行公证人职务。公证人非经法务大臣许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务或经营商业。日本公证人的权限,是为法律行为及其

他“私权”事实制作公证书或对私文书进行“认证”。 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在未设公证处的居民点,由市、县、村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立法所规定的公证行为。国家公证工作分别由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司法部以及州、区、市人民代表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领导。国家公证员不得在其他机关、组织和企业任职,但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全部

活动旨在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

综合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不外三种类型:一是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一是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一是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这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不同国情形成的。

来源于http://www.51rz.org/html/sgrzjc/1.html

篇二:什么是公证?

什么是公证?

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

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

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一切公证文书,都必须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

国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状况、生存、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怎样办理公证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

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公证与私证的区别立遗嘱、分家析产、过继子女、进行信贷等,为了避免空口无凭,就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或者立出字据,写成书面的手续,并签名画押。同时,为避免一方抵赖,日后反悔,防止发生争执,往往邀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或其长辈到场见证,让他在契约文书上签字画押,以证明这个事实存在。人们通称这种人为见证人。见证人的见证活动就是私证。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私证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尚在民间广为流传。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有过这种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与私证不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是国家指导、监督经济单位进行经济活动的一种措施。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实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管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段。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审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核合同,都具有鉴定和证明的作用,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鉴证与公证毕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段。

作用。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确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调查而直接采证。另外,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给付能力拒不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处认为无疑义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就可以证明原来经过公证证明的合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与保证的区别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争议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的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机关保证合同的执行,当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公证的职能时,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公证处不负责任、公证毫无作用。其实,这是混淆了公证与保证的区别,是对公证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合同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与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担当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在办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只对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回访,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但不负保证履行的责任。

篇三:公证书构成

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涉外公证书的结构也是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 公

证书首部(标题)的翻译。(heading)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一般不应做改动。具体的,

比如?毕业公证书?、?收养公证书?等可以译成?notarization of diploma?和?notarization

of adoption?,也可以就直接译成“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标题翻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 标题字母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

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2. 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

(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3. 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4. 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二、公证书正文的翻译(body)

1.“兹证明”的翻译: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下面是一篇翻译不准确的译文,你能看出问

题在哪里吗?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iu,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这篇译文的问题出在时态上面。 “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登记结婚的事实

表明的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他们现在也许是离异(divorced)、

或者分居(separate)等。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

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

文不够简洁。建议改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l(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公证书是什么)iu (male, born on october 15, 1982) and zheng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8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2008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ang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

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

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

(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

(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i certify that i will provide tuition fees, living expenses for my son lee during

his stay in the united states. if he requires any further monetary assistance, i will

provide this as well. 有时,公证机关还对材料的译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予以公证,即“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公

证”(notarization of the conformity of translated copy and the original)。最后一

点,在涉及“毕业证书公证”时,最后一句通常是:“原件上的校长某某某和毕业学校某某大

学之印签均属实”。周帮友老师的实用英语应用文大全中将“属实”二字译为“genuine”。笔

者认为通译该是“authentic”。因为“authentic”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常用。比如:“作准证

书”是“authentic instrument”,“作准文件”是“authentic document”。《麦克米伦字典》

中将“authentic”一词解释为:“being what it purports to be”,并且给出了一个搭配例

子即:“an authentic document”;而且,还有的书中,将“公证书”译为:“authentic deed”

或“authentic act”。由此可见,用“authentic”一词更准确一些,更与公证书语言靠近一

些。现将上面一句汉语译出以供参考:“both the signature of president xxx and the stamp

of the graduation school yyy university are found to be authentic.篇二:要素式公

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

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

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

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

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

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通过比较和总结

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

供了

有力的支撑。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

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

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

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

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

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列

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的结论。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

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

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

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

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

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

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

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

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

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

序的

结合不够 1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这些表述全是认定

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公证员是如何

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

证词

结论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

指导

极不相衬。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

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

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比如: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

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

哪些

证据材料?公证员通过什么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都没有。在继承这种实质审

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

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出处是《现代

语词典》第1466页。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

要内

容?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

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如《辅

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

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

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

要素

和核心。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第一,公

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

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程序性要素

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

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

查、

求证过程。它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

个物就是证据材料!现在公证书写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证据材料只存在于公证卷宗内,

证据材料的审查只存在于公证员的内心。我们公证书中对公证程序的反映仅仅是申请、

受理、

审查、出证这么几个概念性的词汇;我们审查工作的过程也只是“经查”、“对当事人提

供的

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这些抽象的概括。公证员的推理和分析要建立在对证据材料的审

查和

核实基础上,证据材料是物质的,是第一性的,皮之不在毛之焉附?没有证据公证员凭

什么

做的分析和认定?凭什么得出的结论?所以,我们要在证据材料上下功夫。没有对证明

材料

的审查,我们的程序就无所落脚。因此要以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核实为支撑,将公证员审

查工

作的具体内容反映出来,将公证员是依据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得出证明结论的法律推理过

程反

映出来,真正体现公证书的证明价值,体现公证员法律专业证明人员的职业素质。

3、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相统一 目前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在程序上的框架已比较清晰。如正文的一般框架为:公证的申

请、

受理、公证审查、结论认定。各类要素式公证书都不能脱离公证程序的框架,都要反映

公证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