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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化合同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13  分类: 合同书 手机版

篇一:亮化工程合同

亮化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 亮化施工项目

签约日期:

发包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 深圳市艾浦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法规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亮化施工项目

二、 项目需要的亮化材料

见亮化材料清单及报价

三、合同金额

1、合同总额人民币 小写:元 大写:

( )

2、合同总额包括:亮化材料及零配件的购置和安装、工程实施、运输保险、装卸、质保

期售后服务、建筑安装发票。(详情请见附件详单及效果图)

3、不含税费及增项;

四、安装地点、施工要求、工期及验收

安装地点:甲方项目指定地。

施工要求:光源产品及设备货物进入施工场地入库后由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存放,乙方自行

负责保管,施工及提货由乙方自行安排。乙方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

须提供施工环境及施工现场的电源接口。

工期:合同生效后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验收标准: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施工,验收以整体亮化调试完毕为准

验收: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甲乙双方共同派人

员到场,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工作应

在日内完成。如无双方共同认可的理由,甲方在设备正常运行两周内仍未派人员参加

验收,视为甲方放弃验收权,则乙方的单方验收报告即为有效。

五、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变动后工程项目所增加的成本由甲方承担)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6. 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情况。

六、安装与调试

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七: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合计¥

2、货到甲方项目所在地,验收施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合计¥

3、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 %,合计¥元。

八、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 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从验收交付之日起为两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3. 乙方须提供常设8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必须及时响应及尽快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需更换,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4.乙方保证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验收,并有权顺延付款;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乙方未能按约定施工日期完工,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1、中国境内(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亮化合同书)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2、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十四、其它

1、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2、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任何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共计四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6. 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责。

篇二:亮化施工合同范本

亮 化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本工程为包安装、采购、管理费、税金工程,最终结算按工程实际安装数量为准,(材料增减部分按招标书的灯具报价清单上的单价决算,包括安装费和取费)灯具材料名称与施工安装费:详见标书附表。(如需适当调整,凭联系单结算。)

二、甲方指定灯具报价品牌为银星雨、欧曼二品牌。为方便采购、不受行业垄断影响,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工,二品牌中由乙方选其中一品牌作为正式施工灯具(各个技术参数参照投标文件)。其他辅助材料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用银星雨总价: 整(¥ 元)。 用欧曼总价: 整(¥元)。

四、工程区域划分:第一期为高层4#、5#楼及排屋部分占总价: 15% 。第二期为高层6#、7#、8#、13#楼占总价:30% 。第三期为高层1#、2#、3#楼点总价:25%。第四期待为高层9#、10#、11#、12#楼占总价:30%。

五、付款方式。因此工程实际完工的时间较长,灯具安装验收可能分为三期,按实际需要安装为准。第一期,乙方完成一半工程量时甲方付工程款40%,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时甲方再付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甲方再付2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周内无息付清余款(质保期按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第二期、第三期按第一期付款方式为准。

六、工期:每一期工期定为40天。

七、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

1、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施工。

2、严格按照行业施工标准施工。

3、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4、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种类和标准。

5、乙方保证灯具及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性能要求。

6、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

7、乙方提供主件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8、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灯具及货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八、验收方式:

1、灯具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国内货物或合资厂的货物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灯具及电缆到现场施工前,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初步查验。

4、货到现场经检验,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要求调换,乙方应无条件调换至合格为止。

九、完工后服务条款

1、合同项目灯具材料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至少应为自灯具及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2年。

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对不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灯具及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灯具及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5、保修期内,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实行售后“三包”。

6、设备及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及配件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灯具及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

问题,维修人员在收到故障报告后必须在 1小时内做到响应,保证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修复。

十、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十一、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完工要求。

十三、乙方提供税务局开具的工程发票。

十四、违约条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的约定工期,乙方如不能履行的,每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延迟付款,除支付本金外,并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违约金。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十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八、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

甲方: 乙方: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篇三:亮化工程合同书

亮化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青州市新城片区路南景观工程

签约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甲方:(发包方)青州市鸿博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鑫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青州市新城片区路南景观工程

二、项目需要的亮化材料

见亮化材料清单及报价

三、合同金额

1、合同总额人民币小写:518万元,大写:伍佰壹拾捌万元整。

2、合同总额包括:亮化、监控、喷灌及安装、强电、弱电;

3、不含税费及增项。

四、验收标准与要求

1、交付验收标准

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由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交付前的保管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2、货物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合同。

3、包装标准为原厂制造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合同。

五、安装地点及工期

工期,合同生效后7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七、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

2、货到甲方项目所在地,验收施工前,支付合同总额的25%;

3、无违反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额的5%。

八、安装与调试

以符合合同文件要求和响应承诺的前提下,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最佳状态且双方均认为满意。

九、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从验收教付之日起为年,保修期终身(质保期满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非人为因素现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何期限相应顺延。

3、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

4、乙方须提供常设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在甲方所在地设有长期稳定售后服务机构(办事处),对甲方的服务须知,办事处机构在接报后8个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在48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乙方必须免费提供相间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业务。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验收,并有权顺延付款;

2、甲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所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货物质量的检查鉴定,统一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辖属的相关检测机构送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委托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它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乙方应提供的资料内容

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十六、其它

本项目材料清单、增项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履约义务。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荐下的义务。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均已对以上各条款及附件作充分了解,并明确理解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现。

甲方:青州市鸿博森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鑫磊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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