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建设工程合同即是工程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2006

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大东吴公司的诉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涉诉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升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对此其可在证据完备时另行主张。法院据此判决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货款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一、涉诉工程早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二、原判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监理公司出具的完工验收证明为依据,即从2006年2月25日而非2009年3月26日起算。

升浙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时的理由相同。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进行制作和安装,以及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等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大东吴公司具有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钢结构工程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升浙公司无此资质,但具有对一般房屋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的资质。2.2005年11月23日,升浙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7日,升浙公司将原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钢结构房屋制作和安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3.2007年3月,包括土建在内的整个工程完成并随即交付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使用,因种种原因该工程尚未由主管机关验收备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意义上的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现代新型建筑更新和突破。而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范畴,因此对其建设活动仍应受建筑法律的调整。本案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诸如本案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方面:

一、关于大东吴公司起诉的时效问题。本案涉诉合同约定升浙公司支付大东吴公司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事实表明有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并不存在,因此2009年10月大东吴公司起诉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全部工程款的问题。涉诉工程整体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可视为本案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对涉诉工程质量的认可。有鉴于此并审视在本判决作出其时间上已超过3年,因此对于大东吴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的请求,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予照准。

三、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由于涉诉合同未约定具体内容,根据《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该损失应为升浙公司欠付14.4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以浙江天峰制药厂2007年3月31日对涉诉工程实际使用及涉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最后期限为依据,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核算该利息损失为23889元。综上,原判对本案纠纷定性及适用法律不当,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升浙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大东吴公司的上诉,除逾期付款起算时间不妥外,其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全部工程款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二、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工程款14.4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889元,共计167889元;三、驳回大东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审理本案有一个先决问题,就是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究竟为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这不仅仅是个案由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则会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

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关系

各国民法典一般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典型给付的种类为主要标准来区分合同的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可对此予以印证。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之中,而不单独作为有名合同作出规定。

追根溯源,我国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做法乃移植于苏联民法。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这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所有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落实国家计划,而工程建设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极端重要性,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自然有独立出来予以规定的必要。1981(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判断建设工程合同即是工程合同)年出台经济合同法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理所当然地参照苏联的做法,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合同单独作出规定,这种做法延续到了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之中。

虽然1994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和1995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一稿(专家建议草案)中,建设工程合同都被作为一节归入承揽合同章中,但最终出台的合同法还是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并列加以规定。这是因为当时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基于此种现状,立法者延续经济合同法的做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详细规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标准

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合同法才把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前文已述,合同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作出特殊规定予以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可以说,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独立规定是基于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这与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相通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

合同专章加以规定,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能够印证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从而为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

三、本案中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在名称上为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名称直接认定为承揽合同。然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以合同所冠之名称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合同的内容。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11月就曾发布《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先是升浙公司承包了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而后升浙公司将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的建设工作分包给大东吴公司并与之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虽然相较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序稍微简单一些,但钢结构工程同土建工程一样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故有认定为建设工程的必要;另外,国家对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都规定了从业经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年工程结算收入、设施设备等具体的标准,各个等级的企业只能承包与资质等级相符的钢结构工程,通过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我们能够发现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所以,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列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个四级案由,由于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事实上是升浙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下的一个分包合同,所以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

本案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确定之后,法律适用问题亦随之解决,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所涉工程并未经正式的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关于诉请全部工程款问题。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不得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本案二审查明,涉诉工程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表明业主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既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合同目的即已达到,升浙公司就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且至二审判决作出时该工程已被擅自使用3年多时间,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二审法院对大东吴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解释》第17条、

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计算支持大东吴公司利息损失23889元。

篇二:川大20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一次作业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I)》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 100.0

完成日期:2014年06月23日 09点01分

说明: 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9月11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个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3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违反合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中,( )体现了制裁性。

( B )

A. 赔偿金

B. 违约金

C. 索赔

D. 继续履行

2. 施工合同中,( )不是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 B )

A. 获得进入施工现场通行道路的使用权

B. 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设施

C. 组织设计单位图纸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3. 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中风险分担较合理的合同类型是( )。

( B )

A. 固定总价合同

B. 单价合同

C. 成本加酬金合同

D. 可调值总价合同

4. 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 )撤销该合同。

( D )

A.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合同管理部门

D. 人民法院

5.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C )

A. 3年以上5年以下

B. 5年以上8年以下

C. 5年以上10年以下

D. 10年以上15年以下

6.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工程中途要求停建、缓建的,应当对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这里,发包方对承包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属于( )。

( A )

A. 违约责任

B. 行政责任

C. 刑事责任

D. 侵权责任

7.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5月16日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其中规定乙公司

应于2001年3月2日付租金。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后,乙公司未按期付租金。则该笔租金的诉讼时效至( )期满。

( C )

A. 2003年3月2日

B. 2002年5月16日

C. 2002年3月2日

D. 2001年5月16日

8. 建设单位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B )

A. 1%~3%

B. 2%~4%

C. 3%~5%

D. 4%~6%

9.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发现质量问题应由( )承担责任。

( B )

A. 承包方

B. 发包方

C. 管理方

D. 第三方

10. 依照违法行为的不同和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那么,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应属于( )。

( A )

A. 民事责任

B. 行政责任

C. 刑事责任

D. 违宪责任

1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

册执业人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C )

A. 7

B. 6

C. 5

D. 4

12.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 C )

A.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B.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

1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

( A )

A. 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B. 当事人是否有过错

C.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相竞合

D. 有无订立过书面合同

14. 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有( )。

( D )

A. 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

B.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显著恶化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

D. 一方的其他违约义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5. 合同担保常采用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权五种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B )

A. 预付款是定金的形式之一

B. 抵押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

C. 保证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第三人

D. 留置物的所有人必须是债务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 4.0 分,共4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有一项或多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承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时,应注意( )。

( ABE )

A.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

C.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D.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可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也可以

由分包单位完成

E.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 )。

( ACE )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到达

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

E. 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 ABCD )

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 有其他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

D. 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E. 不接受对方合理条件导致合同未能成立

4.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ABCD )

A.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B.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C.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D.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 有关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CD )

A. 承包人通常以签订质量保修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

B. 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不是法定责任

C. 双方可约定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最低保修期限较长的保修期,但

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篇三: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确定方式的区别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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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确定方式的区别与应用

作者:马志海

来源:《科技与创新》2014年第19期

摘 要: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核心内容,如果合同造价确定得合理,就会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提供便利。在目前以发包商(项目开发商)占主导地位的建筑领域,对如何才能找到一条相对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最终的合同总造价,哪种造价才是相对公平、合理而又不失灵活性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同;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19-0077-021 常用的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方式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有3种合同价格确定方式,分别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

1.1 固定合同价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会因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1.1.1 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确定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在整个工程的实施建设期间不会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和调整。

1.1.2 固定合同单价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工程中各个单项的价格在整个工程实施建设期间不会因价格变化因素而调整,而是在每个阶段完成后的工程确认和结算时,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结算,在全部工程完成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或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1.2 可调合同价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