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3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2)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验收,取得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

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

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 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

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甲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进行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 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订金数额是多少?

2、 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

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 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 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

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建设施工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 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 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 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篇二:新版施工合同解读之(二) 承包人的索赔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之(二)——承包人的索赔

一、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上述情形[ 除(7)外 ]发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二、承包人索赔时限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三、承包人要善于依法索赔、依约索赔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依法向发包人索赔。

(1)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注重与索赔相关资料的收集;

(2)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口头变更指令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

(3)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合同的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6)承包人对于上述有关要求增加工程价款、顺延工期的,应当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增加工程计量、工程款的数额、付款期限、工期延长的天数,并经由发包人和监理签章确认,纳入工程合同结算总价款。

四、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发包人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否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篇三:施工合同索赔条款(2页)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可能提出索赔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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