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3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术语 ................................................ 3

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 .................................... 5

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内容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合同订立 ............................................... 7

4.3 合同变更 ............................................... 7

4.4 合同终止 ............................................... 9

4.5 合同结算 .............................................. 10

第五章 合同备案内容要求 ................................... 10

5.1 一般规定 .............................................. 11

5.2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 10

5.3 委托监理合同 .......................................... 12

5.4 勘察合同 .............................................. 13

5.5 设计合同 .............................................. 14

5.6 桩基检测合同 .......................................... 16

5.7 施工合同 .............................................. 17

5.8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 24

第六章 合同备案管理要求 ................................... 25

6.1 合同报备时间 .......................................... 25

6.2 合同报备方式 .......................................... 25

6.3 报备所需资料 .......................................... 25

6.4 备案审核要求 .......................................... 28

6.5 对未办理备案的合同当事人的处理 ........................ 29

6.6 备案异议处理 .......................................... 29

第七章 备案合同纠纷调解 ................................... 29

第八章 依据 ............................................... 30

第九章 引用的标准和示范文本 ............................... 30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4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检测合同、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

1.0.5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术语

2.0.1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3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各类合同。

2.0.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活动。

2.0.5 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

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2.0.6 勘察:是指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0.7 设计:是指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2.0.8 桩基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对桩基进行测试评价的程序和过程。

2.0.9 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0 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1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的,指导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的纲领性文件。

2.0.12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编制的,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2.0.13 承包范围:是指由招标文件确定的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目分类、数量的全部内容)。

2.0.14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0.15 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0.1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7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

3.0.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3.0.2 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0.3 市、区(县)建设项目规模的监督管理分工

1、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

2、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施管理;

3、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筑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4、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0.4 市、区(县)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工

1、市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1)、在市级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

(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市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认定后签

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

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 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

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

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

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

程合同备案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网上提交。

在网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

篇三: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 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

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网上提交。

在网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备合同予以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备案核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条款是否符(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2、合同中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4、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详尽、准确,有无显失公平条款;

5、合同内容是否前后相悖。

第二十八条 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保管工作,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留存合同副本备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约、结算的三环节,应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对合同的履约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其中:

在建设项目基础施工阶段,重点核查施工现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是否订立,且完成备案;

在建设项目的主体施工阶段,对总承包合同下的各类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暂估价合同的订立、备案情况进行掌控,核查合同中主要条款的履行情况;

在建设项目的收尾阶段,重点核查装饰装修、幕墙、消防、电梯及其配套工程等专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备案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所提交的合同履约过程信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履约信息填写不真实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提出异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管理机构的答复仍不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备案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自行协商后未能解决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