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9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及调整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外合同价款不做调整。合同价款内 含 水电费、 含 养老统筹费。

(2)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全额税种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为 11% 的合法税务发票后,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

27、合同价款调整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的约定: 省级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

除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变动调整外,在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完成期间,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规范性文件,结算时不予执行。

其他相关约定: 合同条件中的其他价格因素一律不予调整 。

篇二: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摘要] 通过理解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介绍了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处理程序,掌握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较系统的阐述了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技巧,对工程实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工程变更 合同价款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设计、工程量、计划进度、使用材料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统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2.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之一,主要原因是:

(1)业主方对项目提出新的要求;

(2)由于现场施工环境产生了变化;

(3)由于设计上的错误,必须对图纸做出修改;

(4)由于使用新技术有必要改变设计;

(5)由于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引起工程量递减;

(6)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停止和工期拖延;

3.工程变更的确认

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共创造了和工期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在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当工程变更发生时,引起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一般过程是:提出工程变更 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 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要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详细报告) 确认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履行中承包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施工合同中的乙方)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具体规定如下: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为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一般有合同规定,最好的变更程序是在变更执行前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的进度。

篇三: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摘要: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可避免,而且往往是合同争议的焦点。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配套,将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本文从合同价款调整角度出发,探讨了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变更;概念;

1.合同价款的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中有关合同价款的表述有如下三条:

(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以上各项费用构成了合同价款的初始价,即合同的成交价格。

2.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及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价款调整有如下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款“合同价款及调整”制定的依据。

工程建设中可能造成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由工程变更引起,即在施工中对合同原来的工作内容(包括性质、数量和施工顺序)做出修改,或者追加、取消某一项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

,结果使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第二种,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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