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3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篇二: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

网上备案。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 经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及信用综合评定、评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核以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承发包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变更信息,并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变更备案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须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及其他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检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备案未备案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

篇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长沙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一、 责任单位

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 责任人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总工办主任负责监理合同备案全面工作,总工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主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责任人为总工办主任、承办人。

三、 备案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四、 备案范围

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省、区、县立项的工程到各自的行政部门办理),应到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 备案条件

1、已完成招投标,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2、监理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配备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5、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额度预付监理费要与现场要求吻合。

六、所需材料:

1、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单位已经预付监理费;

5、招投标项目需要提供中标文件(原件);

6、省外监理公司其人员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真实性的文件。

七、备案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质量监督监理合同备案窗口领取《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2、建设单位应按备案表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一致);

3、建设单位将备案表(每单位工程一式叁份)及有关资料,文件提交监理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初审;

4、监理合同备案窗口查验资料合格后,将监理人员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待总工办终审后盖章办结。

八、备案变更程序

1、现场监理人员如有变动,监理公司提交经甲方批准同意的《湖南省监理人

员变更单位申请表》,写明变更理由;

2、由负责项目的质监员、监督科室科长现场核实,分管站领导签字同意;

3、监理公司将申请表、更换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报至总工办,总工办经“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上网查验资料;

4、总工办将申请总监变更的资料上报市建委市场处审批;

5、总工办将终审合格的盖章办结,将变更监理人员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

九、人员撤离,信息注销程序

1、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已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同意;

2、经负责项目的质监员、监督科室科长现场核实,签字确认;

3、监理公司将工程完工,人员撤离申请表等资料报至总工办办结;总工办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十、工作时限

符合要求,及时办理

十一、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总工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站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不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站纪检监察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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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案变更程序

3、人员撤离,信息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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