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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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6  分类: 借款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合同范本

(流动资金贷款类: 贷款)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 (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 (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2.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二:个人借款合同[银行版本】

借款合同

(适用于个人各类借款)

编号:济法兰信借字2011第

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号

2011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的格式合同,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所: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11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买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4 条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按照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__________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偿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买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

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偿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须提前30 日通知乙方参与转让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二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偿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约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约定账户或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继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健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获悉抵押房产即将拆迁的信息后,立即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贷款支付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并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情况;或

篇三: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模板范本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

合 同 编 号 :□□□□□□□□□□□

借 款 人:

抵 押 人:

保 证 人:

贷 款 人:

贷款品种: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个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贷款人一定积极解答。借款人和

担保人有权同意本合同和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一章 贷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贷款人经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书,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贷款的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贷款借据(附件2)记载日期起算,即自_____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 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开始,贷款利率按调整后适用利率 浮 %计息。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调整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进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 计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七条 上述约定与贷款借据不符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在提款前,应满足如下先决条件:

8.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及还款的账户。

8.2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条款已生效。

8.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第九条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附件3),或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十条 贷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 (抵押/保证)担保方式,抵押人为 、保证人为 (视情况而定,下文统称为“担保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应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选择以下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见贷款行提供的《还款计划书》(附件4)

1、利随本清

2、等额还本付息

3、等本金还款

4、递增/递减还款法

5、按期还息一次还本

6、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

7、前3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

8、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额还款

9、前5个月按月还息后按月等本还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附件4)内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账号或对还款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到贷款人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新的扣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将对逾期贷款本金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未还贷款,但应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偿还一次贷款。

14.1借款人必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该申请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14.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14.3对于因提前还款而变更还款期限的,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长于原期限,且仍按照贷款借据约定的利率及还款方式计收贷款本息。

14.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对剩余部分未还贷款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贷款人重新提供的《还款计划书》标明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额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如下:

15.4按照贷款人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15.5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15.7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第十六条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6.1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16.3借款人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6.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

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

17.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17.3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条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抵押物具体情况见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1 元,抵押率为%。在抵押期限内,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时,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贷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抵押人拒绝履行上述约定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条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必须亲自或委托贷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贷款人有权收取保险赔偿金并视情况将其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权益属贷款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并合理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6.2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6.3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26.4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贷款人。抵押人以转让、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6.5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

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6.6抵押人不应采取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抵押人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依据本合同项下规定应付的本

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第三章 保 证

第三十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第 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保证按贷款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1.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

2.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

第三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总额。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 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三十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授权贷款人自行按贷款金额的 %从保证人账户中将相应金额转入保证金专户,户名: ,账号: ,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贷款人实现本章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34.1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4.2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4.3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34.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34.5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34.6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无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四十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和/或担保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签字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各方同意采取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43.1由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43.2向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3.3 。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及其相关条款自贷款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及抵押物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代表借款人、担保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完整的委托文件(包括公证处对委托文件的公证)。

第四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依法或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贷款/还款账户》、《还款计划书》、《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时,贷款人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47.1通过公证直接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7.2经司法机关裁决后强制进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有权向有关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信息;借款人严重违约影响贷款

人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社会公告的形式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补充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

授权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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