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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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企业的作用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9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意义

企业要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我们经常在想这样的问题,企业要不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先搞清楚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

劳动合同是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呢?其实这个问题才是我们要考虑的重点,很多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用,签了往往不利于企业用工自由的行使,更有可能成为员工要胁企业的工具,所以,他们往往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仔细想想这个问题,你就会得出不同的答案。

先看看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第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员产生约束力。企业和员工间,只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对员工往往可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员工在进行某项行为,如旷工、擅自离岗、自动离职时往往会考虑到劳动合同对其约束,内心中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出现。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条件明确作出约定,如工时、工资、福利、加班等,只要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结合自身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就能够避免双方因为沟通不畅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首先,我们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用工超过一个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从次月起按二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员工之间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风险,二倍工资对企业来说,成本增加太高,但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风险便不存在。其次,很多企业有侥幸心理,认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会有把柄握在员工手里,员工如果要与企业打官司,难度就降低了。在这里,我们得说,这样的想法要不得,为什么呢?因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被认可,而且现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所需的证据极为简单,一套工装,一个押金收条,一份工资条,一张出入卡,甚至于两份证人证言都会被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几乎到了无所不认的地步了,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几乎都会被认定,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又有什么意义呢?第三,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增加管理成本。在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设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前提,然后依据这个前提进行管理,要比那些随意管理节省很多成本,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这个前提就是劳动合同,只要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管理就轻松多了。其实一个企业只要花十分钟与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就可能会避免后来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更多的减少因为解决这种纠纷而花费的时间、金钱等等。

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记得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我们一定要平等的看待这种约束力,客观的看待签订劳动合同日常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篇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它的作用还有更深层次的涵义,主要有:

(1)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有效手段。

生产管理的日趋现代化,标志着以生产力为决定因素的社会发展和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合同不仅搞活了企业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业实现劳动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转为法制方式,从而步入现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现代化的劳动管理,要求企业经营者的业务技术水平必须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劳动力的技术素质必须与生产技术结构相适应,劳动力的智力构成必须与社会化大生产及经济联合相适应,这就要求企业对劳动力要合理使用。用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使企业的劳动用工有了自主权,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和技术水平吸收劳动力和安排劳动力的组合。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素质、技术条件和业务能力选择劳动岗位,从而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技术结构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产权明晰,责、权、利统一。由于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责、权、利,把劳动者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以及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都明确约定下来,这样,劳动者的劳动和自身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劳动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强,从而能够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加强组织纪律性,

自觉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内部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者的具体工作任务和在生产上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使企业劳动过程实现了目标管理。这样,就能够极大的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2)劳动合同是市场调节劳动力的重要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支配,而市场对劳动力的调节,只能采用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这是由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的。一方面,劳动合同有期限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可以灵活选择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可以续订合同。对于难以确定时间的阶段性劳动,还可以选择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关系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和优化的机制下,充分发挥其调节劳动力供求的作用。

(3)劳动合同是实现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重要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劳动力的使用既要相对稳定,又能

合理流动。马克思曾经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 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这样,它也同样的不断地使社会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变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劳动用工形式只有能够充分体现对劳动力使用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社会调节,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劳动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长期合同可以保持劳动力在用人单位相对稳定,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的适时变更、解除,又能满足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劳动合同是国家宏观调控劳动力的有力工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由行政命令实现的,是一种微观的调控方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不再以计划方式向企业下达用工指标,而是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这就是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实际,自主决定用工,用多少人,什么时候招收,都由企业作主。而这种由企业自主决定用工后,国家自然就会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劳动力,市场调控劳动力必然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劳动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它能适应市场供求、价格、竞争三个要素对劳动力调控的作用,所以说,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取代计划方式成为国家对劳动力实

施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

(5)劳动合同是公民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实现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劳动法从各个方面对公民劳动权利给予了保障。但是,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则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客观劳动权变为劳动者的主观劳动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这不仅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可以经过平等协商来确立自己的各项劳动权利,比如,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等。同时,劳动合同还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劳动者不被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

(6)劳动合同是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必然表现,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和义务问题上利益冲突的反映。在企业内部,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并且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在过去固定工制度下,企业劳动管理采用行政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很难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关系所掩盖,不利于解决双方发生的争议。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这就能够有力的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又可以成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违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有利于及时、公正的解决争议。

篇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

1、 积极签订劳动合同

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事或管理人员往往忽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甚至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只要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来职工离职以后,如果索要劳动报酬,可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这种态度是错误的,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以后,职工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否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非常困难。因为,认定企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比如,工资发放条、工资卡、考勤卡、工作证、工作服、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交纳的凭证,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单据、加班申请表、出差借款后还款的收据收条、职工代表公司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与其他单位的业务往来信函、甚至职工工作期间的特快专递、公司职工一起出去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都有可能成为职工与企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甚至存在职工只提交了一起工作过的同事的证人证言就认定企业与职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劳动合同对企业的作用)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案例。所以,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认定不了职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想法在实际审判裁决中基本不会起到多大作用。

2、签订的劳动合同尽量由企业保留

相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支付风险。

怎么样才能预防这种风险呢?我在其他顾问单位中采取办法的是劳动合同必须签订,签订完以后,我都主张企业不交付给职工。

这种手段虽然看起来有些不公平,但是,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企业可能会说,不给职工合同,职工要合同怎么办,会不会承担什么风险,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企业必须将合同交付给职工一份吗?

好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想问企业,职工要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将来打官司的时候用吗?与其看准了将来要打官司了,到不如直接想办法开掉或直接不给。不给他合同,他可能会不与你打官司,因为他心里可能没有铺,有了合同,说不准将来会促使他与你打官司,因为他有时间去研究合同,找出你的漏洞与缺点,所以说,对于这样的员工,更是不应当将劳动合同给他们。我们只需要将合同自己保留,以防将来职工索要双倍工资就够了。当然,不给职工合同文本,也可能使职工因为没有合同而放弃对于我们的仲裁。 所以,合同是必须要签订的,但是,我们作为企业的,要尽量将合同自己保留。对于这种情况,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具体确定。我的现有的顾问单位基本上都是本着这样一个原则的。

3、不给职工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风险?

有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给职工一份合同,企业不给,将会承担风险。劳动合同法是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事实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职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那好,将来如果劳动者真的要求索要劳动合同,我们给他就是了,事实上我们不给,也没有规定劳动部门应当给予企业什么样的惩罚,所以这个条款 基本上没有意义。关于造成损失的赔偿,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职工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不给职工劳动合同能造成什么样的损失,我们需要赔偿什么呢?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什么损失,也不需要赔偿什么,所以,这个条款也基本上属于没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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