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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培训重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2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年满16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劳动者 注意: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个人身份仍为学生,与退休返聘人员一样,只能签订《聘用协议》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取双倍薪酬补偿;

2、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议:

1、注意若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条件”设置得更加全面详细,填表要求也要严格。

2、若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但是必须在试用期以内。

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

1、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包括变更约定的“劳动期限”,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2、如何理解“连续订立” ?

“连续订立”简称“续订”就是2个合同之间,没有时间上的间断,是“无缝拼接”。如果有间断,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前一个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46条第五项对照理解。

6、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

注意:1、本公司现在普遍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可以不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7、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章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本法规定,合同的法定内容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一不能缺项;二是双方要全面履行。

2、合法原则

3、着重强调三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

(2)休息休假权

(3)人身安全劳动健康权

9、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它不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也不是推翻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三)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无效。

2、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若不能协商一致,提出变更的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单位依据第40条第三项、劳动者依据37条。

10、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11、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未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终结的行为 。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类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不得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两种情况

1)按程序解除(劳动者有程序义务)

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与原规定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增加了试用期提前3日口头通知的规定。

劳部发[1995]309号32条: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劳动者履行完程序义务并超过30日、3日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法律事实已经出现,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义务是办理手续。

2)非程序解除(劳动者无程序义务)

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8条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38条一款规定“可以”解除,二款规定“立即”解除。对比看,劳动者依据一款解除合同有告知义务。二款规定的情形有紧急情况,若不立即解除,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

1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能解除。应理解为法定解除。

1)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39条(四)项:法律认可兼职,但不鼓励;是否允许兼职,由用人单位选择(严重影响是一种情形;经单位提出不改是另一种情形,存在后一种情形,也可以解除。两种情形之间是“或者”,不是并列)“严重”、“重大”要细化为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依 据39条解除合同,单位没有程序义务。

2)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单位的程序义务: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法定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3种情形之一。

注意:法定程序:一是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二是裁减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

注意一:以上法定程序,仅限于裁减20人以上或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 20人以下或职工总数10%以下的,就无须履行以上程序。《劳动法》27条规定,凡是裁减人员都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在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同时,也放宽了出口。

注意二:优先留用3类人员。一是合同期限较长的,二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注意三:优先录用。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当通知:操作性。

13、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0、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1、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14、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的情形除外)

(二)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法律后果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6、四、解除、终止时双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单位义务: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解除或终止的文件保存至少2年备查。

劳动者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金在办理工作交接时领取。

17、四、 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能够体面生活的一种帮助,因为我国失业救济金的水平很低。所谓“体面生活”,就是劳动者在失去工作、继续寻找工作期间,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另外,有利于提高就业稳定性:解除或终止需要成本。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08年1月1日以前,按劳部发[1994]481号计算; 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47条计算。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重点法规政策培训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重点法规政策培训

——新形势下用人单位风险规制

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

第一讲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一)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具体指劳动法律

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法律上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合同关系。具体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性:

1、人身隶属性;

2、财产性;

3、法律性。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通知》可知:

1、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国务院2011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的《个体工商户条例》 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规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但应当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1)国家机关系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事业组织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详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

(二)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具有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的自然人。

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必须是自然人。也就是说只要是自然人,而不论其为中

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反之,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劳动者。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劳动

法》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始于最低用工年龄,终于法定退休年龄,除特殊工作以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被法律拟定失去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作劳务关系处理。

下列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1)机关公务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5)家庭(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劳动合同法培训重点)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6)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劳动法。

(二)新法与旧法

当前,中国并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典,所以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的均为单行法律、单行法规、部委、政府规章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是新法,劳动法是旧法,按照法律冲突适用原则,若旧法与新法关于同一法律适用有不同的法律规则,那么即新法优先适用。若是新法的一般规定与旧法的特殊规定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在不知如何适用时,应当按照立法机关解释适用。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甄别

第二讲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透析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三)书面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与用工时间不一致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先用工后订书面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

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面临的风险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用人单位用工1个月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1、1个月<用工时间<1年

(1)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且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篇三:《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1、【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7、【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3)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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