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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盖章的规定要求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3  分类: 劳动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处是公司劳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文本的拟定及修改;

2、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备案等管理工作,并代表公司处理劳动合同的协商、签署等事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期限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以公司指定医院或体检单位出具的体检报告为准);

(2)不曾参加任何有害国家的活动或非法组织、无犯罪记录;

(3)与公司以外的单位无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已解除;

(4)其他属于公司规定的录用人员条件。

3、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向员工如实介绍本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

4、员工有义务将自己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职称证书、工作经历、学习背景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向公司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栏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6、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员工本人当面签名,并应使用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方可生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员工保管并签收;

7、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人事行政处应及时在扬帆公司ERP系统中进行登录以备查;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

1、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公司应与出资招聘、出资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签定书面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3、公司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限制补偿费;

4、一般情况下,采用已审核批准的劳动合同文本(附件一);

5、合同签署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特别约定条款,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签:员工与公司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

2、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为3年;但约定有服务期者,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期限;

3、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对企业忠诚的员工,经协商一致后,公司可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及解除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人事行政处发放《劳动合同续订意见征求表》(附件二)给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

2、员工结合本人意愿,在收到表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续订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送人事行政处,否则视为本人不同意续签(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3、人事行政处按照《劳动合同续订审批权限表》(附件三)逐级审批,审批完成后,通知续签员工完成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4、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包括员工未按时完成《劳动合同续订意见征求表》,合同即到期终止;

5、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及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6、劳动合同终止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具体流程参照《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1、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劳动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变更员工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过考核确认,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公司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等情形;

4、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因服务期限发生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限,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后的合同期限至少等于服务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公司经济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他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采取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内容等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由人事行政处拟定方案,提前30天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减人员。

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事行政处,交结工作完毕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与公司就出资招聘、培训等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且未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或被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处理完相关事宜;

5、私自离职、又未办理交接手续、且无法联系到的员工,公司人事行政处应联合公司工会,按员工登记表中的地址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送员工本人和登报公示,相关资料

存档。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其它约定

第十条 服务期

1、公司可以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培训的员工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

2、有关人才引进或享受了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涉及的协议事项另文规定。

第十一条 保密、竞业限制

1、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论是在公司有明确指示(包括文件规定、协议约定、或口头约定等)或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司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核心岗位员工(由公司班子会另行讨论明确)签订保密协议,并可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及补偿费。

第十二条 继续履行

1、在公司产业调整过程中,合并分立或原业务划转到其他公司,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经协商,员工不愿随业务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公司内部有岗位可安排时,可聘用到相关岗位;公司内部没有合适的岗位可安排时,可组织培训或安置新的岗位,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

1、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按照公司《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2、对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脱密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双方约定提前通知期,公司接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可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不再约定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1、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

2、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

篇二:员工劳动合同规定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2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

2.1 劳动合同内容:员工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双方约定事项、其他约定事项。

2.2劳动合同种类。公司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划分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后勤事务类、技能作业类、业务类等五大职位类别。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业务类等三大类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勤事务类、技能作业类等两大类人员由南平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派遣公司派遣至我公司工作。技能作业类人员中如属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表现优异的熟练工又是公司目前

劳动合同盖章的规定要求

急需岗位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面试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总裁批准,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3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3.1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1--8年期。

2.3.1.1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员工岗位和工种情况有所不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3. 1.2劳动合同期满后视考核和岗位需求情况决定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2.3.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情形,员工本人提出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连续在公司工作满十年的人员;

b.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c. 公司认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4劳动合同订立。

2.4.1新入职的员工,必须于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4.1.1签订合同类型、期限的确定和审批。新招聘人员入职15天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用人部门反馈的试用期考核情况,结合本标准以上规定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种类及合同期限,报公司总裁批准。

2.4.1.2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总裁批准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种类及合同期限后,人力资源部发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在2天内将回执交人力资源部,按通知书要求内容准备证件及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退回回执或未来办理的,视同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发放书面通知新招聘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同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介绍至南平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及办理建档、社会保险等手续。

2.4.1.3签订合同之前,应进行用工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三个月后给予报销体检费。

2.4.2录用审批及参保。签订合同后,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建档、到南平市各经办机构办理录用审批、合同鉴证、各种保险参保等手续。新参加保险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原有参加保险的,办理转移参保手续,员工应提供保险转移表及凭证,公司自员工提供转移表及凭证次月起为其缴纳有关保险费,因未及时提供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负责,并不可作为公司违约的依据。

2.4.3劳动合同中员工确定的家庭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家庭地址发生变化,员工应书面告知公司,因员工提供的地址有误或不全造成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员工负责。在无法联系到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按旷工对员工进行处理。

2.5试用期管理。

2.5.1试用期的规定。第一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要约定试用期,特殊岗位(一般指引进的特殊技能人才和副科级别以上人才)经总裁审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5.1.1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关系连续存续期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5.1.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1.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2新招聘人员入职后,各用人部门负责分配工作任务、设定考核目标实施考核,确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及录用条件。

2.5.3新招聘人员,试用期考核一般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入职15天,第二次为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10天。新员工应书面总结试用期内的工作内容及完成结果,用人部门将考核结果及考核资料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材料,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于收到资料3日内报公司总裁批准,批准后即进入离职

流程。

2.6劳动合同的续订规定。

2.6.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如考核不合格、公司经营调整等)续订的,不续订合同。

2.6.2续签意向确认的程序及权限。

2.6.2.1人力资源部提前40天将合同到期人员的《续签合同个人意向表》发放到各用人部门,各用人部门组织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是否续签合同意向,并于5日内将表格反馈回人力资源部。不在本部或出差人员或拒不签字人员,各用人部门应在意向表下发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回执,并立即快递寄给员工或员工所在办事处负责人,回执交回日期为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意向书及回执之日起5日内。没有及时寄出快递,责任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员工没有按时书面回执告知续签意向,视为不愿续签。

2.6.2.2同时,人力资源部向各用人部门下发《续签合同部门意向表》,各用人部门在接到意向表的5天内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将是否与即将到期人员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书面反馈给人力资源部。高层管理人员直接报公司总裁确认,副科以上至总裁助理由各分管领导给出是否续签意见,营销公司须经营销公司领导给出续签意见。

2.6.2.3人力资源部收集汇总各部门、个人意向,汇总结果报公司总裁批准确认。

2.6.3经公司总裁确认不续签合同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将名单反馈给各用人部门,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离司通知单》给个人,不续签人员在合同到期之前办理完毕工作、物品移交。个人不续签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根据本标准所列方法计算经济补偿金,报总裁批准,在其办理完毕离司手续后支付。

2.6.4人力资源部按续签人员名单发放劳动合同文本到各用人部门,由各用人部门组织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初审,签订完毕汇总后统一交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再审核、盖章,整理花名册到劳动局鉴证。

2.7 劳动合同的变更

2.7.1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工种),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后,薪酬按新岗位(工种)或部门调整,员工调动至新的岗位并开始工作,视同其同意变更岗位及薪酬并就变更事项与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

2.7.1.1公司生产经营或结构调整需要的;

2.7.1.2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需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的;

2.7.1.3员工请半年以上假(分娩假、工伤假除外),其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

2.7.1.4公司人员管理及培养开发需要的;

2.7.1.5未尽职尽责,对工作质量造成直接影响或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2.7.1.6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岗位(工种)协议的;

2.7.1.7员工非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或经培训后达不到培训要求的。

2.7.2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通过,涉及工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的或员工因个人过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被降薪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

2.7.3员工在部门、分厂内部变换工种的,同类岗位、薪酬相同或薪酬由高向低岗位调换的,用人部门应报人力部备案后由部门自行调整,其余的(包括一线员工调至后勤、业务员调至后勤)由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定的岗位胜任能力及岗位要求审核,给出调整意见,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批准。非技术类工种调剂到技术类工种,须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并取证,方可按变换工种处理。

2.7.4调动人员须经过变换工种的教育培训方能上岗,变换工种的教育培训由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7.5部门之间临时借用员工经双方同意并且明确借用期限,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借用手续。临时借用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人力资源部应审核其需求,确需增加人员的按调动办理,报分管领导、公司总裁批准。

2.7.6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保卫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公司立即与该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并通知各有关部门中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待判决生效后再行做出处理。

2.8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8.1.1劳动合同期满的;

2.8.1.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8.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8.2.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8.2.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8.2.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a.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b.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c.工作不负责任,生产废品超过3次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未尽职尽责,对工作质量造成直接影响或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d.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达10万元以上的;

e.被认定盗窃公司财物的;

f.员工违章违纪被警告达5次,记过达三次,记大过后又被警告以上处罚的;

g.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达30次以上、消极怠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

2.8.2.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8.2.5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未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充分详细的真实信息的(真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个人简历、资格或任职证明、体检证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视为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2.8.2.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8.2.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8.2.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8.2.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8.2.10按照以上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及薪金情况发生时,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

2.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8.3.1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

2.8.3.2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

2.8.3.3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的;

2.8.3.4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8.3.5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8.3.6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8.3.7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2.8.3.8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8.3.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8.4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属于2.8.1.1公司终止不续签的、2.8.2.1公司提出解除的、2.8.2.7、2.8.2.8、

2.8.2.9、2.8.2.10、2.8.3.4、2.8.3.5、2.8.3.6、2.8.3.7、2.8.3.8项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2002年11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除外),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篇三:劳动合同,公章,合同章

篇一: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p align=right> 劳动法律网篇二: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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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年 月日 注: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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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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