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7  分类: 社会实践报告 手机版

篇一:2014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个人责任书

暑期社会实践安全个人责任书

本人自愿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保证本人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已征得父母的同意,对本次社会实践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社会实践期间,本人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各项规定,确保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完成,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尊重整个团队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团结协作,不擅自行动,对自己的行动负责。

3. 实践过程注意防窃、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登山时不要单人单独行动,不得到险要地带游玩;严禁到水库塘坝等地游泳;注意饮食卫生;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4.实践期间,出现意外事件应及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向指导老师和校团委汇报。

5.保持与实践团队指导老师的联系,必须每天向指导老师汇报团队的情况,保证指导老师随时掌握实践团队的实践进程。

6. 尊重各地民族、民俗习惯。

7. 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处理;

8.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9.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保证在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学院年级: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个人留存一份,学院团委实践部/校级组织备案一份)

篇二:2015年暑期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

附件一

2015年东北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个人责任书

本人自愿参加2015年东北大学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保证本人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对本次社会实践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社会实践期间,本人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2、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处理。

3、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当地各项规定以及民族习惯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4、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为保障参加社会实践同学安全,学校出资为组队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每人提供10元的保险费,保险由团队自行购买。对于私自不购买保险的,因为没买保险造成的后果由团队自己承担。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学院:

年级:(本、硕、博)团队名称:赴XX地社会实践个人

本人签字:

2015年月日

篇三:暑期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

长安大学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安全责任书

本人自愿参加长安大学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保证本人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社会实践,对本次社会实践的目的、性质、实践地的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有清楚的了解,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社会实践期间,本人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人财物的遗失、被盗、毁坏等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不擅自离队,不单独行动,不到险要地带游玩;严禁到水库塘坝等地游泳;注意饮食卫生。

2.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实践当地各项规定以及民族习惯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

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书

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3.由于本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1处理。

4.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5.保持与辅导员、指导教师联系,出现意外或突发事件应及时汇报并与有关救援部门联系。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院(系)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此责任书的有效期为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31日。

院系:

年级: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1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