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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实验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2  分类: 实验报告 手机版

篇一:公安局案例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武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武汉港14码头。负责人潘建新,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林霞,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豫周口货5558轮船长,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刘集行政村刘集村05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曾用名张建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住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刘集行政村刘集村63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士华,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工,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武营村270号。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美贤,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涓涓,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6号402室。

第三人喻德汉,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石牌岭343-4-15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申,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9号5栋2门602号。

上诉人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因夏林霞、张华、武士华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7)硚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消防支队的委托代理人朱宏、柳平,被上诉人夏林霞、武士华以及夏林霞、武士华、张华的委托代理人张美贤、李涓涓,第三人喻德汉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原告夏林霞所有的豫周口货5558轮停靠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长燃公司)武汉白浒山水上加油站(以下简称白浒山加油站)加油。白浒山加油站工作人员喻德汉将加油枪交给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张华、轮机工武士华。张华、武士华将加油枪放入油舱口。白浒山加油站在喻德汉未上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即开始加油。加油过程中,豫周口货5558轮发生火灾。2007年6月4日被告消防支队作出长武公消认(2007)第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豫周口货5558轮舱内余留有不合格燃油(抽样闪点为26℃),在气温条件下蒸发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积聚,加油时直接从油舱口灌装,从而产生静电积聚导致放电,引起舱内可燃气体爆炸而引发火灾。”同年6月7日被告消防支队作出长武公消责(2007)第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对2007年5月20日停靠在白浒山加油站加油的豫周口货5558轮发生的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华(张建华)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长、武士华豫周口货5558轮轮机工,未从设置的加油孔加油而直接从油舱口灌注燃油,导致油舱内静电积聚放电,引爆舱内可燃气体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喻德汉,长燃26003油趸水手长兼安全员,在加油时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夏林霞豫周口货5558轮船长,

对其船员长期从油舱口直接加油的行为未纠正,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原告夏林霞不服,申请重新认定。2007年7月18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水上消防总队作出(长公)公消认(2007)第01号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和(长公)公消责(2007)第02号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维持原火灾原因认定和夏林霞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原告不服,至此成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据此,被告消防支队有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构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该法律规定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构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3月20作出的公复字(2000)3号《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均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法律”范畴,上述规章和批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立法精神不符。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故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豫周口货5558轮到白浒山加油站加油,白浒山加油站对其员工履行职责的行为监管不力,对在豫周口货5558轮受油前就出现的员工未上受油船加油、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未予整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漏列主体、程序错误。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2004年版)第二十一条“水上加油作业程序……六、加注油品。加油员收到发油凭证后,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检查装油容器,无疑义后,接通加油软管或提起油枪。请顾客确认流量表读数(加油机、电子显示屏读数),并进行泵前登记,征得顾客同意(并签字确认),启泵加油。加油完毕,会同顾客登记核对流量表(加油机、电子显示屏)读数,确认加油数量,并请顾客在加油凭证上签字。第二十三条“加油操作过程注意事项:一、不得随意将油枪交给顾客操作(顾客有要求者或自助加油站除外);……七、水上加油站还不得出现以下违章操作:在未确认装油容器空容量和容器清洁状况下加油;加油过程中加油员离开工作岗位;未经客户同意就加油或扫线。”可见,除顾客有要求或自助加油站外,加油站有为受油船加油的义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无证据证明豫周口货5558轮船员有自己加油的要求或白浒山加油站系自助加油站,故豫周口货5558轮加油时加油的义务应由加油站承担。被告消防支队认定夏林霞对其船员长期从油舱口直接加油的行为未纠正,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定责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2007年6月7日作出的长武公消责(2007)第01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二、责令被告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诉人消防支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火灾原因认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油站管理规范》适用于中石化控股公司所属的加油站,本案中的白浒山加油站所属的中长燃有限公司不是中石化控股公司,本案不适用该《加油站管理规范》的规定。原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豫周口货5558轮船员有自己加油的要求”的观点与事实不符。由于

豫周口货5558轮加油时系空船,其船舷高出加油站一米多,客观上造成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无法上受油船加油。原审判决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定责不当”作为撤销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符。被上诉人夏林霞等辩称:被诉火灾责任认定,一是火灾责任认定遗漏责任主体。如果认为受油船上有不合格的燃油,没有追究供油方的责任,也属遗漏责任主体。二是火灾责任认定证据不足。火灾原因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其采用了虚假证据。此外,加油站工作人员未上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加油枪交由受油船人员自行加油,属严重违规操作。

第三人陈述意见:同意上诉人消防支队的观点。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采信证据的理由与原审无异。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文件--长航总展发(2001)第142号《关于中交长燃公司与中石化销售公司联营的批复》,以证明白浒山加油站所属的中长燃公司并非石化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不属《加油站管理规范》适用的对象。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项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法院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该项证据是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提出的反驳证据,虽然不属《证据规定》所明确列举的新证据类型,但其反映了客观情况,将其视为新证据便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更趋向于客观事实。该证据与待证的中长燃公司是否属石化股份公司控股公司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其所反映的内容也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补充认定以下事实:中长燃公司是中交长燃公司与中石化销售公司合资组建的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中长燃公司非石化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另外,无证据证实豫周口货5558轮有自己加油的要求。本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规定,上诉人消防支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具有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职权。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人喻德汉作为白浒山加油站的水手长和安全员,事发之时,其所实施的违规行为系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因此,白浒山加油站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上诉人消防支队在作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时,将白浒山加油站排除在当事人之外,属漏列主体。

加油站为船舶加油具有专业性、危险性,事关相关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加油站加油行为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加油站管理规范》所规定的加油操作规定反映了水上加油站加油操作的行业规范,白浒山加油站应受该行业规范的约束。上诉人以白浒山加油站不属石化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所属加油站为由,认为本案不适用《加油站管理规范》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加油站管理规范》(2004年版)第二十一条“水上加油作业程序……六、加注油品。加油员收到发油凭证后,认真核对品种、数量,检查装油容器,无疑义后,接通加油软管或提起油枪。请顾客确认流量表读数(加油机、电子显示屏读数),并进行泵前登记,征得顾客同意(并签字确认),启泵加油。加油完毕,会同顾客登记核对流量表(加油机、电子显示屏)读数,确认加油数量,并请顾客在加油凭证上签字。第二十三条“加油操作过程注意事项:一、不得随意将油枪交给顾客操作(顾客有要求者或自助加油站除外);……七、

水上加油站还不得出现以下违章操作:在未确认装油容器空容量和容器清洁状况下加油;加油过程中加油员离开工作岗位;未经客户同意就加油或扫线。”根据上述规定,加油前,上船进行安全检查并为受油船加油是白浒山加油站应尽的职责,白浒山加油站应为其未尽职责承担相应火灾事故责任。上诉人消防支队在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时,未认定白浒山加油站应承担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消防支队以受油船为空船高出加油站一米多,致使无法上船进行安全检查并加油的理由,非免责事由,不能因此免除加油站的责任。上诉人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定责不清,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公安工作实验案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水上消防支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正武

审 判 员 李莉荣

审 判 员 杨 凯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俊

篇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受贿百万一审判14年

隋亚刚,1955年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长,信通处处长,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013年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隋亚刚在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多家企业承揽交管局工程项目,收受款物价值共计118万元。

2、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2013年9月26日下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何靖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款项中赃款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其余部分作为何靖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靖在先后担任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黄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

3、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被撤职

2013年1月13日,山西省纪委对外发布消息称,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因子犯下渎职错误,并发

现其违反廉洁自律及组织人事纪律错误,被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并建议撤销其公职。

2012年10月,网曝李亚力之子李正源涉嫌酒驾并殴打交警,李亚力为包庇儿子涉嫌删除执法记录仪里内容等。据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厅调查,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章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渎职错误。

2012年12月6日,李亚力被?双规?之后,有媒体曝出?李亚力父子被指1年内卖官上百人,一个派出所所长职位‘优惠价’达百万?的消息。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厅表示,此次调查,还发现李亚力有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议、山西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2013年2月1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免去李亚力的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4、云南易门公安局副局长酒驾公车肇事逃逸被免职

2013年8月29日,玉溪市易门县发生一起小车祸,因肇事者?身份特殊?,于半个月后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9月11日,记者从易门县公安局获悉,肇事者为该局副局长吕坤,事后已被免职、辞退。

网友?查无此人?在网上爆料,易门县公安局副局长吕坤驾驶警用公车,撞到一名60多岁的老人。?但该副局长并未下车查看老人伤情,驾车扬长而去。?网帖发出后,网友纷纷追问事件的真实性,以及公安对事件的处理情况。

记者从易门县公安局证实,8月29日21时许,易门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龙泉派出所所长、龙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吕坤在吃晚饭饮酒后,驾驶云OF0308号帕萨特轿车在龙泉路附近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擦碰,导致电动车及驾乘人员倒地,造成田某、唐某局部软组织挫伤、电动车部分损坏。经抽取吕坤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70毫克/100毫升。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认定吕坤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规定,对其肇事逃逸的行为给予罚款11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100元,记12分。

事发次日,吕坤即被免去了易门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易门县公安局副局长、龙泉派出所所长、龙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辞退。

5、河南平舆县公安局原局长因受贿获刑13年6个月

2013年11月11日,河南省新蔡县法院对平舆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郑二鲁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郑二鲁在2006年至2012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平舆县公安局政委、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253.5万元、英镑1万元、价值8.5万元人民币手表一块和价值11.26万元住房一套。其中,郑二鲁先后收受下属35人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72.5万元、英镑1万元,在人事调整、晋级晋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4个房产、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1万元、住房一套及手表一块,为其在工程建设、项目改造等方面提供帮助。

6、云南丽江公安局原纪委书记因赌博被辞退

2013年1月21日21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秦朝富在丽江古城区一茶室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部?五条禁令?专项检查组会同古城公安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7200元。丽江市委决定辞退秦朝富,丽江市纪委给予秦朝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给予秦朝富罚款500元的处罚。

7、广西平南一民警酒后枪杀孕妇被逮捕6名领导被停职 2013年10月31日,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向新华社记者独家通报称,平南县民警酒后开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平南县公安局长、政委等6名相关责任人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10月28日22时许,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开枪将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打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丈夫无生命危险。

案件发生后,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区、市、县相关部门依法从速办案,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

10月31日下午,贵港市委、平南县委分别对平南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刑侦大队教导员及大鹏派出所副所长等6人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河南林州公安民警郭增喜酒后?摔婴?被依法逮捕

2013年7月18日晚,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饮酒后,在一家KTV门口遇见一对抱着7个月大婴儿的夫妇,在没有任何争执的情况下,他将婴儿夺走高举过头摔在地上。这一举动导致婴儿当场昏迷,后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女婴颅骨3处骨折,颅内有淤血,极有可能留下后遗症。此后,林州市公安局仅对涉事民警郭增喜处以关禁闭15天的内部警务纪律处理。

一月后,此事被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关注。被摔伤孩子虽然已出院,但其父母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仍担忧孩子会否留下后遗症。在各方舆论关注下,8月17日晚,涉案民警郭增喜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8日上午实行异地关押,于22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郭增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8月23日,因对?摔婴?事件处理措施不力,河南林州市委、市政府当日决定,对林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魏书平撤销局长职务、留党查看;对政委杨承栋撤销党委副书记、公安局政委职务;副书记苏祥顺也被撤销职务。

9、四川内江一警察醉打7旬菜农被刑拘

2013年9月26日凌晨,内江一七旬菜农驾驶三轮车进城卖菜,不料在逆向行驶时与一轿车发生擦挂,并遭到喝了酒的轿车司机——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肖国裕?醉打?。轿车司机一把将姜德元拖下车,一记拳头便向他的头部挥来,打得对方眼冒金星。?我就跟他说该赔咋赔,怎么可以打人,欺负我一个老年人。?姜德元说,这个中年男子满嘴酒气地说,?我是公安,打你咋了?。 一位出租车司机看到情况出来劝架,也被肖国裕打了十几拳,两位伤者双双住院。

篇三: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案例分析(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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