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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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后果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5  分类: 委托合同 手机版

篇一:单方终止委托合同,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单方终止委托合同,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委托合同签订后,单方想要终止合同,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单方终止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这两个内容分析。

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没有附加任何前置条件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特别享有的专属权利。它着重强调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这表现了委托合同中责任的在任意解除权与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时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该权利就已产生,委托合同的解除无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当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口头解除或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于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必要时可以通过邮寄并申请邮寄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来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关系。如果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话,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不能单方面撤销或者终止合同。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成都合同诉讼律师分析,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详细介绍了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解释、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终止后果等内容。需要注意,单方是随时可以终止委托合同的,只要不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篇二:合同条款-终止条款

5.协议的终止

5.1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包括:

5.1.1当乙方不能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1.2当乙方决定终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立即终止。

5.2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应立即将认证证书及相关附件交回甲方。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保险人] [行业合同]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办公设备保养/维修合同(1) [实务合同] 七、协议的终止及罚则

1.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

(1)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有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未经甲方同意而私自更换办公设备部件。

(3)更换部件时,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更换非原装品牌/或假冒伪劣的部件产品,乙方退还甲方所付的部件费用,并免费更换原品牌部件,如果造成设备损坏,乙方要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4)因甲方原因转卖、转让办公设备时,未经乙方同意将办公设备移出大厦而继续要求服务。

(5)未经乙方同意而拖欠乙方货款。

2.甲方违约而造成本协议的终止,乙方不退协议余额。包治合同[适用医疗机构] [实务合同] 七、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议期内完成治疗后,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临床治愈标准,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在治疗期间始终未达到协议临床治愈标准,甲方退回乙方全部购药费用后,协议自然终止。

3.治疗期间内如产生严重的药物反应,或其他原因被甲方专业人员确定乙方不适合继续服用该药品,乙方可向甲方退回所有剩余药品,甲方应向乙方退回药款,协议自然终止。

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2项规定执行,或在包治期自动放弃购药,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回乙方的剩余药物。

5.在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拒原因,协议自然终止。保单质押借款合同 [行业合同] 第八条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健品加盟店合同书[适用特许方] [实务合同] 第八条加盟资格终止

自愿终止

1、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营业,可向甲方书面申请自愿终止加盟资格。

2、乙方经营期满二年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有意继续经营,有优先权与甲方重新办理手续,签署新的合作合同。

非自愿终止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其加盟资格:

1、连续3个月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

2、从事违法经营或做出有损甲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3、严重违反加盟合同条款或甲方的其它规定。

4、遇有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经营。

因第1项、第2项、第3项原因被终止加盟资格时,甲方不予退货。保洁服务合同(1)[适用各方] [法意范本]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须双方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方式解决。保密合同(2)[适用用人单位] [其他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前 个月时,乙方应当将所有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计算机软件及物品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甲方安排其从事其他职务的工作。

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月通知过甲方,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在实施脱密措施期满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保证合同(1)[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九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情形,甲方终止保证责任时;

三、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四、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五、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各方] [官方文本] 第48条合同终止

48.1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及其后果

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本合约自签署日 年有效,欲终止本代理关系,需经由甲乙双方之任一方以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效力将自行展延(付费项目则需另行付费本合约方为有效)。

(一)乙方代理甲方之任一产品供货期间届满,甲方已不从事该产品之制造生产或代理,甲方需于终止供货前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使产品下架,该产品代理关系终止。

(二)甲方产品经由乙方代理市场推广销售期间,甲方之产品销售后如遇消费者纠纷,在甲方与消费者责任未厘清前,本契约代理关系效力自动中断,如消费者交易纠纷事件已经由甲方完成善后处理,甲方需另行以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续约,本契约时效始继续。

(三)甲方之产品在本契约时效期间于乙方网站展售之产品资料,其代工处理费用需先支付予乙方。产品监制合同书[适用受托方(检测机构)] [实务合同] 8.甲方生产的第1条所列的产品,如经乙方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出厂,应按乙方要求整改,否则后果由甲方自负。如乙方多次检验不合格,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产品经销合同(1)[适用委托人]

[实务合同]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同时加盖骑缝印章),具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在合同期满时双方若有意续签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签协议及有关节修正条款事宜,经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否则视为自动终止。遇有下列情况,本合同终止: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要求赔偿;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产品经销合同(2)[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产品制造分许可协议[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八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保持其

全部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合营公司提出终止: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合营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甲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任何制造产品以及任何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制造本协议产品并使用相关的许可技术。

4.上述第8.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甲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的情况。

5.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首先应当通知合营公司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帐目价值。经合营公司检查和接收该存货清单后(该清单须仅限于可为其他项目使用且出于良好状态的部件),合营公司须根据本协议之附件C确定的价格或双方可能调整的其他价格(若有)向甲方支付其应付的产品价格。

6.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乙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常年金融顾问合同书(VIP服务)[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长途电话专线接入合同书[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由甲方承担费用的线路或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

3.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甲方缴付相应业务的费用,甲方有权按规定停止对乙方的各项服务,以各项业务费用的总金额按30天计算,计取3‰的日滞纳金。如乙方拒交业务费用及滞纳金,将追究法律责任。

4.双方如有一方需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在所有费用结清后方可终止本协议。若因甲方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解决仍不能达到客户满意的,乙方即可中止合同,并不再承担工程接入费用。

5.如本协议中止,甲方可收回所有产权属甲方的线路或设备。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超市配售合同[适用各方] [实务合同] 十、若甲、乙方双方如有一方倒闭、破产或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遗留帐务一次性结清。 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协议书[适用委托人] [实务合同]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

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车辆客运线路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适用委托方] [实务合同] 四、附则:

1、委托经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该班线无法营运或国家政策及有关部门对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作统一规划调整时(以有关部门文件为准),合同期限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以本协议为依据。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文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征用/买进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以下称“征租”),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在“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租”期内(两者取其短者)付给租船人。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b)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以下称“强制买进”),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那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广东省东莞市职工劳动合同范本2008版[适用劳动者] [官方文本]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如下法定终止条件之一出现,即终止:

(1)本合同期已满,且不在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内;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乙方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3)、(4)项终止合同的,甲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广东省广州市企业劳动合同书[适用劳动者] [官方文本]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篇三:委托合同

如何撤销公证卖房委托书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10-03-22 15:11 - 阅读:182 - 评论:0

你好,郑律师,我想问一下我的房产在08年的12月份公证委托了一个中介人员卖房,现在我想撤销公证委托,有什么办法?

郑国柱律师:

如果是撤销委托书公证,程序较为复杂,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条件。

如果是中止委托事项和内容,你只要收回公证处给你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或是向使用该公证书的单位提前声明不予委托,声明时注意取证。

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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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

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二)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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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

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 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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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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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

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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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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