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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报道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2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法制新闻报道

1.下列新闻写作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将其改写一下。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 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存在的问题:条理不清、措辞不明、语言混乱

改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条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此类案件,分别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阅读下文 思考记者与律师调查的异同

【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记者不是福尔摩斯

2011年09月18日 18:00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注册财新网

标签: 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

采访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这实在是个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财新网】(财新记者 王婧)我特别不喜欢采访这种“非正常死亡”的题材。因为我清晰地知道,读者希望看到的,是媒体能够就“自杀”还是“他杀”,做出一个独立的调查,最好能够印证出自己脑海中推断的那个过程。但我做不到。2009年底,湖南武冈市副市长杨宽生离奇死亡。在公安机关的解释中,杨宽生最先用刀割颈部和左手上手腕,未自杀成功。随后,杨右手持刀割破左手下手腕,连续割了几刀,再用剪刀剪断动脉。杨在割破手腕后,还尝试了触电身亡的方式,仍未成功。杨在大量流血虚脱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并未死亡。随后他选择了跳楼,第一次并未翻过阳台,在掉回阳台内侧后,杨第二次攀爬时才从阳台坠下。“在下坠时,还被二楼的遮阳板剐到”,这是其肩部淤血的原因。

我和所有的读者一样,从未见过这么稀奇古怪的“自杀”。与此同时,“政治谋杀”这一坊间说法已经上了各大网站的首页。我就像打了鸡血一样,非得让编辑派我去现场,我幻想着自己能成为福尔摩斯,通过蛛丝马迹,找到杨宽生“死于谋杀”的证据。

编辑给我泼冷水,让我不要抱啥期望:“要推翻公安机关已经有的结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否则,你的结论比公安机关的结论更站不住脚。”

我到达当地的时候,案发现场已经不存在。我问家属是否有尸检报告,家属说,只见过自杀结论,从未见过尸检报告。

物证缺失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人证。据死者的一名学生称,在尸检结束的第一时间,他曾经反复问过尸检的法医,法医给他很肯定的结论,“这是他杀。”我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这名法医,他在电话中沉默了一会儿,对我说:“官方怎么说,你就怎么写吧。”

此后,我再也没有能够和他通上话。我还试图寻找杨宽生死亡时的目击者,但因为事发清晨6点,只有人见到他坠楼后的样子,至于此前几十分钟的时间内,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够告知。

我的最后一线希望,是找他的亲人和当地政界人士,聊聊是否有他杀的线索。这一聊,各种版本的故事都出来了,但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没有任何可相互佐证的事实。

我在公安系统的朋友曾经告诉我,物证是“强证据”,人证是“弱证据”。大意如此,专业术语我不大记得。

我最后给北京的刑侦专家和痕迹学专家打了电话,我想问问他们,官方披露的信息中,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很遗憾,专家们说,没有。

专家说:“你要让我找漏洞,至少也要给我看看尸检报告吧。连主体都没有,哪里来的漏洞?”我咬牙说,我给你找!专家说,“那你怎么知道你拿给我的报告,他们没改过呢?这东西不到现场去看,谁能判断啊?”

我的“福尔摩斯”幻想就此破灭。

2010年底,浙江乐清访民钱云会离奇死亡,死时胸颈部被车轮碾压,双腿拱起,呈匍匐状,官方称是这是“交通事故”,但坊间认定是“谋杀”。我对调查是否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的信心,因为我知道,我根本就不可能找到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

这次编辑鼓励我说,2004年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南方周末》记者刘鉴强就找到了一个宝马车的技术专家,给出了一个很站得住的理由,后来那个案子启动了再调查的程序。

后来此事的新闻发布会,我忍不住还是去听了下。浙江乐清警方公布了整个侦查过程,结论当然还是“交通事故”,但对警方给出的证据链和逻辑链,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因为我找不到疑点。在警方的证据面前,不能不承认自己此前的推理可能是幼稚的。

2011年8月底,接到编辑电话,让我去湖北公安做谢业新的案子的时候,我已经本能地知道,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这实在是个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但当我见到他家属时,第一句话我问的仍然是:“尸检报告拿到了吗?”答案当然也没有出乎我的意料:“没有。”

于是,我只能又一次放弃担任“福尔摩斯”,因为我知道,做不到。■

从身份上来看,记者由于其身份的限制,在一些涉及法律的事件(如刑事案件)原由调查中会受到各方面的阻碍;而律师则可以根据司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这是其合法权利。

从调查目的与专业方向看,记者调查注重的是新闻事件本身背后的意义及其所取得的舆论结果和社会效果;而律师调查则是立足于事实本身,调查事件的真相,以达到支持诉讼(或辩护)成功的目的。

从性质看,记者调查立足于客观事实,向受众报道事实客观真相;而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则会带有主观选择,律师作为司法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在调查事件时选择的是有利于其当事人、有利于其诉讼(或辩护)成功的的证据。

篇二:法治新闻中细节的应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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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中细节的应用探析

作者:蒋瑞东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法治新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各大媒体争先报道法治新闻时,容易出现种种问题。尤其是法治新闻过度暴露细节问题,可操作性的犯罪过程,公安部门的破案过程,犯罪现场的自然主义描写等,一旦把握不当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从法治新闻的写作角度分析其细节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不当细节的问题,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帮助媒体发挥教育和传播法律知识的功能。

关键词 法治新闻 新闻细节 新闻写作 处理

一、法治新闻细节的作用

法治新闻的细节运用得当,可以使法治新闻更加真实,更具有亲和力和感染力,增加了新闻的人情味,使法治新闻更具个性和魅力。受众则更深入的了解法治新闻的内涵,进而提高了受众的法制意识,法治新闻的舆论监督、普及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传播、做好生活服务等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二、法治新闻中的需要谨慎处理的细节

1、犯罪新闻的关键性情节

《两80后用“新康泰克”提炼冰毒95克被判刑15年》,详细披露了两位80后的青年王某和陈某制造毒品的过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制毒的论坛和QQ群(“科研试剂”QQ群),制毒的原料和设备以及制毒的过程。其中还具体讲述了王某和陈某的制毒经验,共“开工”五次,制造出36克冰毒。第一次是10克左右的粉红色粉末,吸食后感觉不太好,倒了;第二次更失败,只弄出一些液体;第三次也很失败,成品是一些棕褐色的粘稠物;第四次虽然制出23克粉末,但吸食后感觉一般;第五次制出的8克粉末才算比较成功。

这些犯罪新闻的关键性细节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只是长了见识,了解了以前不知道也无法想象的事情。对于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来说,这些可操作性的过程,给了他们犯罪的指导,特别是文章最后介绍了数十种药可被用作制毒原料的药品,更是给那些想要犯罪的人提供了犯罪的素材。

2、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细节、刑侦手段等

对公安部门的破案手法、过程和方法,描写得非常详细,虽然增加新闻的故事性、可读性和趣味性。但是这样的报道,可能只对某些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它的负面效果也相当明显,它为部分伺机作案者提供作案办法和逍遥法外的对策。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

篇三:浅论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整篇

浅论法制新闻报道的新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说,传媒普法功不可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还有《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传媒都是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法制报道走到今天,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制新闻报道新的特点

(一)法制新闻报道对象范围不断拓展、报道比例不断上升

法制新闻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谓法制,概括地讲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现在,法制报道的对象范围早已超出了政法部门,包括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与法制有关的一切内容。因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能与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事物,其范围决不只限于国家立法、司法、法律监督这些专业部门的活动,而是涉及亿万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大到包括国家宪政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领域,市场经济法制领域,小到家庭婚姻以及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的法制问题。

另一方面,法制新闻报道是我国民主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因此,法制报道比例的不断上升,是社会发展必然的结果和要求。有研究者对我国三家综合性报刊,《羊城晚报》,《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在同一个月中的法制报道的数量及其比例进行了一次量化统计:1995年这三家报纸法制新闻的报道量(比例)分别是105条(2.1%)、95条(1.9%)和110条(2.3%);2000年这三家报纸法制新闻的报道量(比例)分别是232条(8.2%)、202条(7.5%)和248条(8.9%)。[i]由此可见,法制新闻报道以其本身新奇有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成为了人们所喜闻乐见的题材。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宣传和教育功能不断强化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必须建立以法律为准绳的市场游戏规则。但我国过去市场经济不发达,要让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们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应该让“障碍——符号(法律规范)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它们应该被所有的人接受;它们应该形成每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话语,让所有的人用这种话语来彼此制止犯罪,让这种真币在民众头脑中取代犯罪的虚假利润。”[ii]所以,作为大众传播的法制新闻在法制宣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宣传手段无法替代的。一是法制新闻的传播具有广泛性和经常性,它拥有最为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经常性的、随时随地的传播报道,它对公众的辐射面和影响频度都是其他宣教手段所无法企及的。二是法制新闻宣教目的的潜在性,它可以有效的消除受传者接受宣传教育的逆反心理。当然,严肃的法制新闻不应当仅仅满足于给人们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还应当承担向社会传播法

律知识、帮助人们提高素质的使命,这也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报道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普法宣传教育上,应用最多的就是以案说法或对法制报道提供相关的法律资料,这样做,读者就可以容易的了解案件,理解其中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

法治新闻报道

。例如2001年4月18日《羊城晚报》上的一篇报道,标题为:定罪量刑讨价还价(引题)/“辩诉交易”首登我国法庭,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主题)。当读者看到该标题时,一般人都会对“辩诉交易”产生疑问,不知其意。于是编者在新闻旁边用一小块空间对“辩诉交易”进行名词解释,当读者理解了它的含义后,自然容易看明白案件事实了。

(三)法制新闻报道形式不拘一格

随着法制报道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它已经突破过去消息、通讯的那种传统写作模式,而逐渐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报道内容结构设计上追求最佳效果。 首先,报纸报道主要表现在标题的制作和篇章结构新颖安排上。如《夜里恶狠狠抢车 白天羞答答捂面(引题)/ 掀开“盖头”是歹徒(正题)》。其报道内容通过一系列疑问把读者吸引住,使读者带着疑问去阅读这篇报道。再看下面标题:《一本正经“抓赌” 煞有介事罚款(引题)/假警察成了真囚犯(正题)》,《一女嫁三男 法院做“减法”》等,这些标题的显著特点就是给人留下悬念,新奇有趣,引人注意。因此,好的标题是文章的点睛之笔,读者一看,或能知其要领,或能受到深刻的启发、激励、感染和教育,产生强烈的阅读兴趣,起到先声夺人的作用。报纸还创设读者信箱栏目,让读者谈自己意见看法,或让专家解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

其次,电视主要是让受众或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到报道中来。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每一期节目都会请一位法律专家进行现场点评,以案说法。再如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节目,用案由再现的方式向观众讲述案情的来龙去脉,点点“暴光”悬念,然后由法律专家与现场观众一起讨论,不知不觉中把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灌输给了观众。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强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而且有利于贴近百姓,体现媒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从而吸引更多的受众。有的还利用现场直播或实况录像录音进行报道,给受众以强烈的视觉冲击产生法律效果记忆。

复次,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有的报道虽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是事件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关系,从而它也能同时发挥出法制报道的功能。例如2002年3月5日北京某报的《房产周刊》专版内,一篇《房产纠纷诉讼大幅增加说明了什么》报道,其中大篇幅的是说房屋质量差,物业管理不善等问题,但最终还是点到了法律问题上,并且最后引用了法院院长的谈话:“说明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同时也反映出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等法律问题。由此可见,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报道现在随处可见,这更说明了我们的生活与法律的紧密相连。

(四)法制新闻报道的服务功能尤其是经济服务功能大大增强

随着近年来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各新闻媒体间竞争所带来的效应,报纸、广播、电视甚至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都开始对新闻传播的实际效用和为公众服务的水平给予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关注。新闻传播为公众服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律服务就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众对法制信息的需要量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制新闻在通过提供法制信息为公众服务方面正在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民事婚姻方面的法律服务,通过提供新闻告诉公众怎样买房;怎样索赔;同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内容;家庭财产纠纷怎么解决;涉外婚姻有哪些新的规定;乘公共汽车跌伤该向谁索赔;电话被盗打责任谁负;见义勇为伤亡该谁赔偿等。

法制报道充分发挥了新闻的传播引导功能,为我国各级政府、企业、个人,特别是为农业、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例如在解决贸易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补救方法等方面,媒介及时地报道了相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免或少走了弯路。另外法制报道还宣传法治环境,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观念改变,为招商引资服务。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报道仍然存在感性因素过多理性不足

最典型的就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不同主观导向。如2001年10月11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第三者”因遗嘱纠纷状告合法妻子的案件。事件的关键人物男主人公黄某某,在去世前几天,立下了将自己的财产遗留给他的朋友张某某的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这位朋友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第三者”。而黄某某去世后,他的妻子蒋某某拒绝执行这份遗嘱。于是,“第三者”张某某一纸诉状将“原配”蒋某某告到了法院。经过审理,纳溪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iii]

案件宣判完20天,2001年11月1日,某报的法治版以《‘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引题)/“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主题)》为题,通过“情变”、“关键的遗嘱”、“遗产争夺战”、“法庭舌战”、“引发争议的判决”和“不同说法”等六个部分对此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报道。[iv]两周后,即2001年11月15日,某报的法制版又用近三分之二的版面,以通栏大标题《“第三者”继承遗产案一石激浪》报道了此案引起的争议。版面摘录了《别以道德的名义》、《遗赠案三疑》和《不道德者的权利》三篇文章,反映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判决结果的质疑。[v]

紧接着,某电视台以《遗嘱算不算数》为题也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形式主要是案件概述、现场采访、演播室专家说法等。其中,节目多采用设问的方式以线性顺序介绍了案件及其背景,这期节目时长10分钟,但与某报的报道效果相比,它的意味迥然不同。[vi]

纵观两个媒体对这一案件的报道,可以看到它们都存在感性有余,理性不足。报纸与电视台的报道都各自站在了自己倾向的观察点上,都不够客观。因为,横向对比这两个报道时,就会惊讶地发现其中明显的差异:第一,报道都出现基本事实不够准确。第二,报道都只挑选事实进行报道。第三,通过版面语言、电视语言这些媒体的编辑技巧,主观地引导受众。第四,只选用支持己方观点的言论。 也许对于侧重教化功能的社会新闻来讲,各媒体可以扬各家之所长,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进行报道与评论。但对于侧重规范功能的法制报道,存在如此巨大差异,不能不让人担心其中存在的问题。两种媒体都采用了支持己方,忽视他方的做法。这种“咄咄逼人”的印象,使受众易产生心理抵抗。法制报道既然是“说法”、“讲法”,那就应围绕一个案件,将相关的法律、法理都传播给受众。只采用支持己方的观点,难免会造成片面。

(二)法制新闻报道还存在炒作现象

所谓新闻炒作,就是新闻报道在新闻价值判断上追逐猎奇、俗艳和反常,即所谓的“看点”和“卖相”,在报道方式上采用高频度“狂轰滥炸”式的曝光。常常在报纸上看到非常醒目而又很骇人听闻的大标题,什么“闻所未闻,死尸犯罪”等。这类“镜花缘”式的报道常成为热点,被众多法制新闻报道者炒的沸沸扬扬,惟恐人所不知。与此同时,随着法制报道的范围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制报道也随之出现。如有的报道置国家法律关于不准泄漏国家机密于不顾,硬要来个“猎奇”、“揭秘”;有的对于凶杀、色情案件的过程描写极尽详细之能事,唯恐漏过了某个细节,使得新闻报道比暴力、色情小说还要“精彩”;有的报道对于犯罪分子复杂的、高科技的作案手段记录的一清二楚,简直成了一则免费的犯罪技巧教材。

(三)法制新闻报道专业水准仍需提高

有些法制新闻报道事实准确,但不合法,发表后损坏了他人名誉。1997年6月,方女士在本单位值班。突然有歹徒进入,加以猥亵侮辱,并劫去她的戒指。方女士向警方报案,但向亲人仅称被劫,而隐匿了受辱情节。三个月后,警方破案,犯罪者落网,某报立即给予了报道,除赞誉警方成绩外,在新闻后半段详叙了犯罪者作案经过,包括被害人受辱经过,并写明单位名称、被害人身份。新闻见报后,单位、亲人议论纷纷,方某的丈夫及婆婆大为不满,认为方某不忠不贞,要将她逐出家门。方某走投无路,几乎轻生,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报社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报社的这条新闻内容真实,用词也很规范,无嘲弄词句,但其公开报道违背了被害人方某的意愿,对方某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以构成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判决报社赔偿方某因报道而产生的损失。[vii]本案中,报社所报道的新闻真实,还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是因为采编人员不了解法律造成的。

还有一些法制报道,文中频频出现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道和提法,最典型的和常见的就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惯用语,如“歹徒”、“恶棍”、“凶杀”、“当场擒获抢劫犯两名”、“某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等。造成这些差错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记者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虽不可能要求记者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通过学习培训和请教法律专家,上述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学者们在谈到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中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viii]

(四)法制新闻报道仍有“媒体审判”现象

法制新闻报道对案件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已成为目前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媒体审判”现象时有发生。如2001年 3月报道的“蒋艳萍涉嫌特大经济犯罪案”就被冠名为“媒体审判”,引起当年媒介与司法关系的大讨论[ix]。其实,早在开庭之前,媒体就对蒋案进行了一番“轰炸”,开庭之后媒体关于蒋案的报道更是达到了顶峰。在人们感受到由此带来的司法“透明”的同时,媒体审判现象引起法律界人士忧虑。如何在审判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定罪量刑,而不受舆论影响已成为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媒体不能为了“卖点”而不顾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法院审案要坚持独立审判。新闻舆论、领导批示代替不了法律、事实。[x]

以上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记者的自身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感,比“法律扫盲”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面对此问题,法制新闻工作者应做好以下几点:新闻单位应定期对新闻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建立新闻单位工作责任制,奖惩分明,权责明晰;建立新闻单位激励机制,定期考核,促进新闻工作者的学习进步。

作者简介:罗小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i] 范玉金.对我国法制报道的新透视[J/OL]. .我写新传播资讯网2003-4-23.9:23:17

[ii]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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