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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禁用词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7  分类: 新闻报道 手机版

篇一: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2014年02月27日 16:00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新闻报道禁用词)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

?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

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篇二:新闻报道禁用词

新闻报道禁用词(第一批)

一、社会生活类的新闻报道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新闻报道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新闻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新闻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新闻报道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

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一、记者必读书目

《现代社会学》:日本学者北川隆吉主编,分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被称为社会活动家的新闻记者必学社会学。

《现代社会心理学》:周晓虹博士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社会心理学是记者必备知识。

“大众经济学丛书”共4本:《宏观经济学纵横谈》(梁小民)、《微观经济学纵横谈》(梁小民)、《钱说――货币金融学》(陈彩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王跃生):大众经济学丛书由三联书店2000年和2002年陆续出版。不懂经济的记者绝对不会是好记者——不管你是不是财经记者都一样。当然一般记者不用啃经济类专业书籍,而这套普及型经济学丛书就是非常好的记者读物。

《历代笔记选注》:周续赓、马啸风、卢今编,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这是记者掌握中国文史知识的最佳书籍;彩图版世界史和《圣经》图画版可以作为掌握外国文史知识的记者必读书。

《作为话语的新闻》:荷兰梵迪克著,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人与故事》:高小康著,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这两本书可以教你怎么把新闻写成故事,是真正的记者必读书目。

《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唐绪军著,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2版。是媒体运营和媒体经济学的必读书,平面媒体如报纸记者尤其要细读。

《舆论学》:陈力丹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新闻记者口不离嘴的词是“舆论”,所做工作大都是舆论引导,因此此书必读。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记者在新闻工作中如何规避法律纠纷?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新闻传播法教程》是这方面的记者必读书。

《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徐迅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暗访记者和负面报道记者的必读书。

《新闻报道与写作》:美国梅尔文·门彻教授著,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十分详尽地讲述了各种不同新闻报道的写作与写法,而且几乎全部用实例说明,是不可或缺的记

者必读书籍,记者网强烈推荐记者们拥有此书并经常阅读揣摩。

《记者圈》:肖经栋著,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是新记者的必读书,老记者的参考书,更是关心记者群体的课外书。

二、记者工具书

《现代汉语词典》;

《辞源》;

《辞海》;

《英汉词典》或和《汉英词典》;

《古今汉语大词典》;

《中国地图》和或《世界地图》,等等。

篇三:新闻报道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笼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实时特别是产品、商品是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汇,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制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稿件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汇,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是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纸袋,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与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就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侮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成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

“穿(川)青人”“ 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 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兹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成“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实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竞岗”“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学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对南沙群岛不得成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等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成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人质被破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成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以上资料来源:《新闻出版通讯》第234期 2005年6月27日)

此外还有两点也应引起注意:

46.不能称“台湾金门”“台湾妈祖”,而应表达为“福建省金门县或福建省连江县妈祖岛福澳港”。

47.要注意地图上不得将台湾、海南两省划成与大陆不同颜色。

宣传提示:

1.严格控制人体美术艺术写真类音像制品出版

2.要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的出版管理

一、“名录类”出版物是指收录“名人”简介的各类“名人录”、“名人辞海”或者“名人辞典”,收录“名人”业绩、作品、文章、讲话等内容的各类丛书,收录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名称、简介等内容的各类单位名录,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出版物。

二、出版单位出版“名录类”出版物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未经重大选题备案一律不得出版。

三、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收费或变相收费方式出版“名录类”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作者包销或者购买“名录类”出版物。

四、出版单位不得为他人出版“名录类”出版物转让、出卖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不得为其他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提供条件和便利。

五、出版单位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不得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名录类”出版物编辑部(室)挂靠在出版单位。

六、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一律依法查处。

七、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对于非法出版、印刷、发行“名录类”出版物的行为,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八、对于利用编辑、出版“名录类”出版物招摇撞骗、诈骗钱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触犯刑律的,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共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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