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与适用条件
摘 要: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中的合同条款,其在各类运输合同中广泛存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先从保价条款的基本属性及作用出发,论证了保价运输本身的合理性。保价条款有效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就一定适用,因此本文最后探讨了在个案中保价条款适用的条件。
关键词:保价条款;格式合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保价条款案件的司法处理乱象
保价条款是保价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控制风险的合同条款。在各类运输合同中普遍存在。因为在运输合同中含有保价条款而称这样的运输合同为保价运输合同。但是对于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和适用,在司法处理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思路和结果。
司法实践中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不统一既与司法工作者对保价条款的认识、各种保价条款内容妥当性程度不同有关,又与法律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不完善有关。《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矛盾规定成为司法判决不统一的根源。笔者根据公开渠道获得的一些案例中,有7例保价运输赔偿案件中法院判定保价条款有效,3例判定保价条款无效的案件,其中7例判定有效的案件中有一例虽然判定有效,但是法院排除其在个案中适用。
这种司法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混乱规定有关。《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法》第40条规定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地方,若从字面理解,39条规定了提供方提请注意和说明免除与限制责任的义务,可40条无条件地认定这些条款一概无效,这两条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有明显的矛盾。这导致在面对保价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时,有的法官援引《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为保价条款无效;①也有的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价条款提供方只要对于免责部分的约定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其为有效且可以适用的条款。
二、保价条款的效力及正当性基础
虽然司法实践对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结果有差异,但笔者认为保价条款如果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其就理应有效。保价运输形式本身有其正当性基础,这首先反映在运输行业的特性上,保价运输也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与此同时,保价运输也为国际惯例、实践和海运、航空、铁路及邮政②等领域法律法规所肯定。
1.运输行业的特性。运输行业普遍存在各类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运输主体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各种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交通事故。此外,货物运输通常数量庞大,在货物保管方面的闪失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失。特别是对于一些贵重物品,通常面临运费低、风险高的情况。承运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
篇二:货物运输合同(正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托运货物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
易污染类、易变质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 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对所托运的货物保价金额的4‰收取保价费。甲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托运的同一批货物每件之间价值不同,应分别保价并在合同上另行注明。不分别保价的,按保价总金额平均计算出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其中每件货物内装有小件的,按单件货物保价金额和内装数量平均计算出每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对于价值较高的货物,保价费收取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非保价运输。
2、运费: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
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表(详见附件1)为计算依据。
3、运杂费:
(1)提货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2)送货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其他运杂费收取标准: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4、合同期限内,甲方月运费总额未达到1)的调价权。
5、乙方仍保留随时颁布新的价目表及对附加费(包括燃油服务费)修改的权利。乙方将至少提前三十(30)个公历
日通知对收费的任何变更,或任何修改、修正或停止。 (3)单件大件货特服费收取标准: 按天地华宇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2)
第七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3)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 日之前结清。
(4)当票发生运输费由__现金即时付清。
A、托运人 B、收货人
2、在上述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甲方以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的形式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必须将支票交给乙方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
(须持有乙方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甲方的银行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的银行帐户名称: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开户银行: 工行扬州市营业部 ,帐号: 1108020009100348210 。
4、若甲方月结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元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月结权利,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即时结算。
5、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
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第八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
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运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
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
方,并随货同行。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费用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批货物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费。
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保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于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甲方不得在应结算运输费用中扣除任何赔偿款。对于发生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按照其他正常程序处理。
6、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保价金额,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货物装卸及领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 表示拒收货物,且也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凭证,以证明收货人已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请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保管和出示义务。
4、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进出口保价运输合同)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若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货物装卸的,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代收货款业务( 有; 无; 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原则上由收货人自提货物,如需乙方送货,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必须先到乙方仓库检验签收并支付货款后,乙方才配送货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送货。
2、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8‰收取手续费;单票手续费不足20元的,乙方按20元收取。手续费由乙方在代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3、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如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4、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5、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开、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6、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7、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如因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9、无论乙方是否收取了货款,甲方、收货人均须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甲方、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在代收的货款中直接先行扣除运输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毁损、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运输合同(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运输合同(运单)的权力。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为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甲方:(盖章) 乙方: 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盖章)
住所: 住所: 扬州市食品工业园连心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保价协议书
南方家居保价协议 甲方:高台南方家居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南方家居团购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价格
1.本协议所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优惠时限、甲方所做承诺适用于参加本次团体采购
的
全部消费者
2.甲方按团购价格提供的产品应为合格产品,并符合商家提供的产品展示资料及说明书
中
该商品的正品标准;甲方按团购价格提供的服务应真实有效、安全可靠,并应符合国家
相关
法律规定。
3、团购折扣如下:
1.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2.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3.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4.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5.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6.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7.商品名称原价团购折扣价
4、在本协议确定的团购时限内如该产品调整售价,则甲方以下调后的价格为基准再给乙
方
以商定的折扣,如甲方提高商品价格则仍以签订本协议时确定的价格为准。
5、甲方保证本次团购价格低于同期卖给其他普通消费者的价格,如甲方卖给其他普通客
户
的价格(以下称价格一)低于本次团购价,差价部分甲方应十倍返还给参加本次团购的
消费
者。(差价计算方式:本次团购减去价格一)。乙方:
二、售后服务
1.团购产品均享受甲方提供的与零售产品同样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2.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团购消费者未能按时享受到优惠折扣,由甲方承担责任。如
因
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政府政策等不确定因素),造成团购消费者未能
按时
享受到优惠折扣,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 由于享受打折或优惠政策而使得所消费商品及服务质量下降甚至不合格的商家,乙方
有
权协助消费者与甲方协商,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工商管理等部门投诉。
三、协议未尽事宜依法处理。消费者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不同理解可单独与甲方协商,也
可通
过本协议消费者代表与甲方协商;产品在使用中如有质量问题或其它纠纷,由各购买者
与甲
方直接联系解决,必要时可请消费者代表介入协调。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五、双方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快递服务协议书2 快递服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
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和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甲方运费。
二、快递详情单(简称快运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自乙方寄件人在《快运单》正面
签字起,甲乙双方建立的快递服务关系立即生效。
三、乙方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违禁物品和易碎、易损、易变质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
件的内件状况。
四、协议期限:从日止。
五、运费与结算
1、运费详细价格:见附件。
2、运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甲方于每月1日把上月账单和发票交给乙方结算,乙方办理
报销后通知甲方收款,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甲方运费。
六、保价与赔偿
1、贵重物品务必保价。乙方寄件人保价的,应在正常资费外,另按保价金额的3%支付
保价费。保价金额为快件的实际价值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本协议结算仅限于运费,保价费务必在办理快件交寄手续时当场支付。未当场支付保
价费的,视为未保价。
3、乙方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甲方按照快件本身实际损失的价值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
行赔偿。
4、乙方未保价快件损毁和灭失的,甲方按照快件资费的五倍赔偿, 最高不超过500元。
七、乙方快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字后,视为快递已经送达。
八、因以下原因造成快件延误、损毁、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2、因乙方寄件人填写的字迹潦草、地址错误或收件人外出不能联系、地址变更等原因导
致快件无法按时送达的;
3、乙方寄件人对快件包装不善,导致损毁的。
4、如快件内物品属于违禁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导致快件被扣留、没收或罚款的,由乙方
承担一切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九、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异议需修改、补充的,应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
生效。
十、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处理。 十二、协议期满后,
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可自动延期。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篇三:承诺合同书范本 承诺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承诺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商务楼b座622室邮政编码:210016
电话号码:025-84664038被承诺人: 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
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人的资格 :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 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4298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 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提供承诺合同书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 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人签字盖章: 被承诺人签字盖章: 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四:快递合作
协议范本
中通快递合作协议书 发货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利于双方业务的发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中通速递详情单:中通速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
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
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注意事项: 1. 填写中通速递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
请完整并如实填写详情单内项目。
3. 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请务必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
4. 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 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
本公司寄递。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甲方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是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
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
2、甲方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
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甲方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
实行实际保价措施。
3、甲方必须在《中通速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
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甲方承认中通速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速递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
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中通速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
储和退运费用。
6、中通速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
3%保价费,寄件人默认中通速递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保价费15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中通速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
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中通速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 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
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中通速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速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
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 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未经保价的物品均按每件邮资的3倍(最高不超过500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保价金额赔偿(最高保价额限人民币贰万元)。
3、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
按物品的实际保价金额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
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
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 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中通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2、中通速递与发运人之间所签定的所有协议均应符合双方利益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接收所在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
九、合作单价及结算方式:件或总重量大于3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重0.5元、续重0.5元的标准降
低单价;如甲方每月发件量大于300件或总重量大于500公斤,乙方在此资费基础上按照首
重1元、续重1元的标准降低单价。上述单价均未含发票税费。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快递费按月结算。每月3号前将上月的快递费全部结算给乙方。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篇五:保 价 承 诺 函保 价 承 诺 函
萍乡市装饰联盟办公室:我公司在此做如下承诺:
1、我公司愿意针对2015年联盟单位采购项目进行报价。 完全理解和接受询价文件的一
切规定和要求。
报价文件中所有关于报价人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违背,我
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我们声明本报价价格已考虑了所有因素,商务报价价格为固定价。即在报价有效期和
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价格固定不变。
3、若中选,我方将按照询价文件的具体规定与询价人签订经济合同,并承诺本次合同价
格为2015年市场最低价,并保价至2015年12月30日至, (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政府
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若中选,我们同意遵守询价文件中的规定,在这期间,本报价文件始终对我们具有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