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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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8  分类: 运输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订立合同规则

相关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主要有以下分类:

(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

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之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1)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6. 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节 合 同 的 订 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

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崩离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二)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二)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1) 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3)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4)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以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三) 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

能成立。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 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体现出来。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生物等性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其内在素质的衡量方法。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多种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作为主要条款,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如果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可以不进行约定;如果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经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四、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可以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可以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 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包括:(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5-1】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解析】 正确答案为ABD。本题考核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A、B、D都是无效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都有所遵循。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如果要约内容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基本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篇二: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李胜先 李敏

在法律框架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是物流运输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联系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法律桥梁和纽带就是物流运输合同。所有经济利益的实现,都需求通过合同这个法律方式实现与保障。合同是把物流服务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的手段与工具。因此,加强防范物流业的运输合同风险至关重要,欲防范法律风险应着重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把好物流运输合同的签订关。

(一)签订运输合同,首先要了解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分析,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不享债权的合同。而运输合同主要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一般有三方当事人,即一方为承运人,承运人是以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运输劳务活动的自然人或独立公司法人;另一方为托运人,托运人是将行李,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人,即货主;第三方为收货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货物的第三人。

(二)签订的物流运输合同条款应完备、合法。

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也是首要原则。一般运输运输合同主要包含如下主要条款:(1)、合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2)、运输对象,即运输之货物,运输对象情况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志等;(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4)、承运方式、承运期;(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7)、违约责任条款;(8)、承运人免责条款;

(9)、争议解决方式;(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等。

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托运人是否如实申报有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情况是承运人履行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给收货人之义务的前提。如果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情况一无

所知,也难以完成运输义务;(2)、是否明确货物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影响到货物装卸及运输安全;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3)、责任的转移。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将托运货物提交给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止,托运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下,此期间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货物风险承担的界限,何时为货交承运人,何时为货交收货人。

(三)物流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物流运输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要遵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想像,没有规则,为所欲为的活动必定会造成无序与混乱;没有规则的交易也势必带来争议和纠纷,且极容易导致诉讼。为了避免混乱和诉讼,达到如期运抵和运输赢利的目的,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依法、依约行使与承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1.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为:

(1)承运人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留置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以被留置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本意是扣留被运输的货物并拒绝交还,来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尽快清偿运输费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当然如果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等问题另有约定的,双方则遵守此约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通知对方在两个月内履行相关义务,两个月后对方仍不履行义务,双方可以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

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的方式是承运人向接收货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指定存货场所,其效果是免除承运人因继续占有货物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对承运人给付货物的债权因此而消灭。货物在提存期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亦由债权人负担,而提存物的收益应为债权人享有。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①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②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2.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1)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收货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须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无须提出理由或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托运人因变更或撤销运输合同而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应当包括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①如实申报货物内容;②向承运人提交有关手续文件;③妥善包装;④托运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托运人如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货物,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未尽此项义务,承运人则有权拒绝运输,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⑤支付承运费用。在实践中,托运人与承运人因不能正确履行合同导致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事

后发现,及时发出异议书,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证据保全措施,以为将来索赔收集证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遵循适当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对履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进行双方协商,做好对合同内容的补缺和推定。正确行使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提存以及违约时的减损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不损害对方利益。

三、其他应引起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各方可约定如何赔偿,但是,需注意的是,在民航、铁路、海运、公路、水运几种运输方式中无保价运输情况下,一般都有明确的限额赔偿标准,即货物发生灭失或毁损时,承运人不是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而是根据运输费用的倍数进行赔偿。这也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在运输实践中,运输企业的运费计收标准一般与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有关,而与货物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故不应让运输企业在收取运输低价值物品的运费的情况下承担对高价值物品的损毁风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托运人不声明货物的内容,又不选择保价,则承运人帮助托运人运输黄金或者运输等量的砖头所计收的运费是同等的。但一旦发生货损,要求承运人以运输砖头所获取的蝇头小利去换取对等量黄金的赔偿责任,显然是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其次,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促使承运人在安排运输时,根据货物的高额价值提高履行合同的注意义务,采取特别的运输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由于成本的限制,承运人运输一般货物时采取一般的运输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但当货物价值提高而带来的赔偿风险上升时,理智的承运人往往会考虑适当增加运

输成本,如采取专车直送、专人押运等特别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货损发生的几率,控制风险,而从公平角度出发,承运人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应当来源于托运人支付的对价的增加。

再次,从对损失的预见原则分析,如果托运人因贪图保价费的小利而对高价值货物不选择保价运输,可以认为其对自己的货物安全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而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合同订立时无从得知货物的真实价值,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则明显有失公平,对承运人关于严苛。

最后,承运人对一般货物的货损风险往往可以作为正常经营风险自行化解,而对运输高价货物可能产生的货损风险,则需要借助商业保险进行分摊化解,而托运人针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支付保价费,可以作为承运人针对这些高价货物投保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二)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标准。

在无保价运输中,若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承运人不能可根据限额赔偿标准一概减轻赔偿。

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后,货物即在承运人的占有掌控之下,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货物,保证货物完整、完好,并快捷送达收货人等义务。

在承运人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已违背了承运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不应适用限额赔偿条款进行赔偿,而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毁损金额,认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运输的法律问题

在限额赔偿标准下,无形之中对托运人不利,为填补托运人担忧,促进货物运输产业发展,保价运输便应运而生。保价运输又称为按声明价值运输,是指托

篇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二、运输路线及运距:

三、双方责任:

1、托运方托运货物如实填写,如有隐瞒货物名称、重量、性质、手续不全等,若承运方在运输途中为此造成损失,均由托运方负全责,托运方需购买货物保险,承运方如有货物失落按保价赔偿,如不保险按运输价格3倍赔偿。

2、托运方若不跟人押车,卸货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货物包装必须完整无损,承运方按卸货地址给予近期、完好无损运到和办理交接货物手续,否则造成损失各自其责。

3、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未按期交货,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有外包装的货物,外包装无损害时,内在货物损坏与否均由托运方负责(因有外包装,装货前无法检验)。

5、若卸货地点临时改变或与所签订合同地址不符,则托运方需负全部责任及承担相关费用。

四、运输费用

实行总包干,包干费: 结算方式:采取同城划拨,异地托收。转账支票现金方式中的现金结算的方式结。

五、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如双方发生货运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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