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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案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9  分类: 案例 手机版

篇一:公司试用期规定及案例解析

又到了一年的用工季,很多人都在寻觅跳槽的机会,或者换一个新的环境来寻求发展机会。在进入一家新的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大都会有关于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对于这些规定你又了解多少呢?

家住北京的王小姐本是在某企业从事文秘工作,但是苦于没有发展,于是跳槽到一家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2011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之后,王小姐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认为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00元。仲裁委支持了王小姐的请求。

实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小姐作为行政人事专员,明确知道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其在入职时对试用期约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放弃己方权利,认可公司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合法。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裁定驳回了实业公司的申请。

律云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本案中,实业公司与王小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当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分三种情况:

首先,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90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未满三个月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而并非申请,因为它没有不批准的权力。

综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与法律法规相对照,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修改。如果为争取工作岗位,暂时无法与用人单位交涉,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篇二:试用期案例及问题

1.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何某于2009年1月入职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月薪6000元。2009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何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予以辞退。何某认为自己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具备一个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于是,何某便找公司讨说法,公司负责人告知何某,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何某还处于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何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还是比较多的,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大多都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都不会对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告知劳动者,导致劳资双方发生纠纷后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产生较大争议。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是否基本符合劳动者所在的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来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例如本案中,何某任职的是行政人员,行政人员的职责通常是负责办公室日常制度维护、管理;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政文件的转达与传递等。而在录用条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何某只要基本可以把上述工作做到位就可以了。并且,司法实践中还要求,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若缺乏该考核程序,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会因程序瑕疵而导致解除行为无效。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解除行为应被撤销,地产公司应与何某恢复劳动关系。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单项选择题

2014年4月,赵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与赵某补签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合同补签之日起建立

B、赵某与甲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C、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进入公司开始工作时建立

D、赵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试用期满时建立

2.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我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经理告诉我,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我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请问: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根据江先生的陈述,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离职两月后又回来工作 “前东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

离职两个月后,李晨(化名)再次签约“前东家”,现有工作内容与离职前完全相同,且之前已经过了3个月的试用期,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却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认为公司重复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1.35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李晨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来到曙光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则与离职之前相同。

没想到,重新签约“前东家”还未满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答: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离职之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而所有下降,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12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曙光公司重新招录李晨后,基于公司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4. 单独约定试用期”无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大量存在,是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造成的。有

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常常利用这种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

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是一种相对无效,是指“试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约定无效,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劳动关系的继续存在。

“试用期”内出了意外事故

2012年9月1日,段某到邯郸县某无缝钢管制造公司上班,上班伊始双方签订了一份《新聘员工分配通知及试用期评定表》,约定段某从当天起到一车间加热炉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9月15日双方重新签订《试用期评定表》,约定段某到二车间煤气炉做上煤工作,试用期仍为3个月。11月11日7时许,段某在上班途中行至公司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段某之子向公司索求工伤赔偿,公司表示,11月5日公司已经将段某辞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1月,邯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和段某生前存在劳动关系。邯郸县法院支持了这一仲裁。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认为,段某经试用不合格,又经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公司将其辞退,程序并无不当,因此请求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邯郸中院二审认定,关于该公司与段某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中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双方根据《试用期评定表》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该公司与段某自2012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此外,虽然该公司提出在段某出事前几天(2012年11月5日)已经向其下达了《辞退通知书》,但公司无法证明该《辞退通知书》已送达到段某本人,因此不予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 续签劳动合同及换岗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李小姐一直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前不久,李小姐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李小姐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医药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对此,李小姐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

李小姐认为,自己与医药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续签,不存在试用期,也就没有“试用期不合格”一说。医药公司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公司早有文件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李小姐与公司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

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医药公司和李小姐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5. “试用期中止”要符合法律规定

某企业刚与一位新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未料一天晚上他从家里的楼梯摔了下来,脚骨折了,请了3个月的病假。企业HR说:“现在不是我们不对他进行考核,而是他不来上班,我们没有办法考核。可不可以把试用期时间延长,延到他病假结束?”

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以上企业遇到的情况,在有的地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中止试用期。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在有的地方可以双方依法约定中止试用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可以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或双方协议中进行约定。

1、只签定单独的《试用协议》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只签定单独的《试用协议》无效,约定的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员工口头约定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记载入职后试用期为1个月,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篇三:试用期案例

试用期案例

案例:

方某本科毕业于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方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该公司根据方某的表现决定是否录用。如被录用,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自正式签约日起,方某开始享受各种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方某开始上班,一开始是在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方某虽然工作认真负责;但由于刚开始没有自己的客户及业务渠道,所以试用期满实业公司考核他的工作业绩时,除了工作认真之外一片空白。公司人事部认为,虽然方某的经营业绩为零,但业务素质不错,踏实肯干,将来会有发展,决定再给方某一次机会,决定将方某的试用期再延长半年。方某觉得既然公司对他予以肯定,就说明他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合格,公司应该与他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解释说,新分配的大学生,都有1年的见习期,这1年的见习期就是试用期,不管在哪个单位,都是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才转正的。方某觉得有道理,于是双方将原合同的试用期延长6个月。此后,方某仍然努力工作,新合同期限期满后,公司人事部通知方某,经过近1年来的试用、考核,公司认为,方某在见习期内的表现并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方某不再聘用。方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委申诉,要求责令公司与

其签订合同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2:

2006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小张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案例3:试用期工资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小赵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读高中,而是选择读了两年技校。听人说北京企业多、就业机会多,自 2006 年7月份毕业后,他就来到北京租了一所简易的住房,开始努力地找工作。因为自己学历仅为中专,又是外地户口,所以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06 年年底,在一个老乡的介绍下,小赵被密云的一家机械制造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580元。由于踏实肯干、技术

合格,试用期过后,小赵顺利成为该厂的正式员工。一次偶然的机会, 小赵了解到北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40 元,于是他找到单位相关负责人,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自己两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老板认为小赵在试用期内,不算企业的正式职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因而拒绝了小赵的要求。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试用期员工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员工还处于考察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小赵的试用期工资为580元,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案例:计算

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要如何处理?

案例: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小范毕业于北京市一所计算机专科院校。在与同学合伙干了一段时间电脑组装后,他决定找一份正式的工作。2007年年初,他发现某科技软件公司欲招一名电脑动画设计员,使前去应聘,经考核合格被录用。 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自3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在试用期内,小范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他刚接触此类工作,加之经理一直分给他一些很复杂的设计任务,他一直搞不太好。为此, 小范心里暗暗着急。5月11日,经理对他说:”今天是你试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对你的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 在给你一个活儿,你必须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动画设计。如果你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就说明你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规定的技术水平要求:否则,就说明你不符合要求.”小范整整干了一天,总算勉强把设计搞完了.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完成的动画设计交给了经理。

第二天,经理将小范叫到办公室,告知其技术水平还有待提高,如果小范想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需要延长试用期。小范迫于工作不好找的压力,同意了单位将试用期两个月延长到四个月的决定。后小范经过和同事沟通,发现单位对每位新员工都采取这种做法延长试用期。他们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单位对延长的试用期的待遇进行补偿。

[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 , 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或延长试用期.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小范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他的试用期不应超过

关于试用期的案例

两个月。用人单位以其技能水平尚需提高为由将试用期延长到四个月,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