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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1  分类: 财务管理 手机版

篇一:试谈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与财务管理

试谈企业研发费用核算与财务管理

沈凯军傅东

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足六个方面条件。其中包括: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高新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可见,对现拟申请或准备以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而言,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并实施有效管理至关重要。即使一般企业,也不应例外。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从研发费用核算现状看,按要求规范核算的并不多,却反而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两个问题:一是“统”(混)而不清,即研发活动费用与非研发活动费用统一(混合)核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分清;二是“合”而不分,就是综合反映,不按研发项目核算。可见,规范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已刻不容缓。

企业的会计信息来源于企业经营活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信息源于研究开发活动。所以,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应以研究开发活动为立足点;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为切入点;以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为关键点。

(一)立足点:确认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简言之,就是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高新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所谓创造性运用高新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但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实务中,对研发活动的判断,通常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必要时,可以目标或结果判定法作为辅助。

(二)切入点:明确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一词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50年代的汉语中,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主要是限定时间、限定资源),具有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任务。项目是一件事情、一项独一无二的任务,也可以理解为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预算内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项目侧重于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研究开发项目有着一般项目的共性,具体而言,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它与研发活动息息相关。

(三)关键点: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以汇总。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推销和其他费用。现分别说明各项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直接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原材料等的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又如,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本项目是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软件、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另外,尚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此外,实务中还可能发生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即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在确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内容的同时,尚需关注归集的方法。我们认为,归集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一套台账、两个分项、三方计入。

一套台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核算明细账。当前有些企业存在着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混合账”的情况,给审计带来一定难度,务必根据原始凭证分清具体内容,确定费用性质。 两个分项:就是根据有关凭证,最终应分研究开发项目(相当于产品别)、研发投入项目(相当于费用要素或成本项目)计算与确认其研究开发费用。

三方计入:按照各项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直接计入、分摊计入与加总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够直接计入的研发费用就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间接费用,按照合适的分配标准(如耗用工时、直接材料费用等),在各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各项费用(包括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加总后生成一定期间各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投入额和企业研究开发总投入额。按规定编制按研发项目、

投入项目列示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管理

财政部于2007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其内容涉及研发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关键是如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落实。笔者认为,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对研发费用发生与使用的全过程,应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1.事前有安排

根据研发计划和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按研发项目编制费用预算,确定资金需要量,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适时供应。

2.事中有控制

研发费用的使用,应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使研发费用的日常核算与使用控制有机结合。

3.事后有分析

对研发费用的发生与使用的分析,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

其一,合规性分析。就是分析费用归集的口径和应控制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例如,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又如,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再如,根据规定,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

此外,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在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其二,有效性分析。研究开发费用使用的有效性,体现于研究成果及其开发使用。分析时,应按研发项目分别进行,考察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三,相关性分析。主要是分析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并进行动态比较。 企业研发活动与日俱增,研发费用不断攀升,这是个可喜的发展趋势。加强研发费用的核算和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篇二:不同财税政策下研发费用差异(张海涛)

不同财税政策下研发费用差异

关于研发费用的范围,目前执行的政策包括《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分别简称194号文,195号文、119号文和97号公告。

上述文件均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但在适用企业具体经营行为上,三个文件各有侧重。194号文是针对企业在日常进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时,作为判定每笔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支出的重要依据,是记录企业全部研发支出的重要参考;195号文是公司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时,判定记账的研发费用中哪些可以作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重要依据;119号文和97号公告是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判定记账的研发费用中哪些可以作为加计扣除使用的重要依据。具体见《不同政策的适用范围(表6-1)》。

不同政策的适用范围(表6-1)

文号

194

195

119、97 企业日常研发费用会计处理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

从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看,三个文件的规定总体相差不大,但在具体细节上略有差异。下面就以119号文为基础,将各个文件对研发费用界定的差异进行分析。

一、人员人工

(一)119号文和97号公告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195号文规定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也没有“其他支出”。这就说明,一般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允许扣除的研发人员人工成本仅仅包括列举的几项内容,未在政策中列举的,不得加计扣除。而在97号文件中,对于公司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则可计入“其他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3、劳务支出的问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4号文、195号文、119号文和97号公告均强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处理。

但现实问题是,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在未获取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北京市海淀地方税务局网上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另外,京地税征[2001]215号文件《关于对负有应税义务的公民个人提供发票并征收其应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因此,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该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方为个人的,可以为其开具发生劳务报酬的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完税后取得发票。否则,自制凭证支付劳务报酬,不论是否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在对方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企业在支付给专家劳务费后,如果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就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又何谈加计扣除呢?

二、直接投入

(一)119号文规定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二)195号文规定

194号文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泛,对于未列举的事项,都通过“等”予以囊括。但195号文和119号文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事项直接以正列举形式概况,没有“等”字进行扩展。

同时97号公告特别强调: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固定资产租赁费

(1)租赁物

195号文和194号文对于所租赁的固定资产没有特别限制,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有和研发活动相关,其发生的与研发相关的租赁费均可计入。但119号文所规定租赁费仅限于“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租入的是房产性质的不动产,则其租赁支出不可加计扣除,但在会计处理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均可作为研发费用处理。

(2)租赁性质

195号文和119号文均强调“经营租赁”,而194号文则笼统提及“租赁”。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支出不能包含在内,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是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的。

3、维护费

195号文和119号文均强调“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而194号文强调的是“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也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房产用于研发或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则该房产的简单维护支出在会计处理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均可计入研发费用,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可计入。

三、折旧费用

(一)119号文规定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二)195号文规定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三)194号文规定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具体见《折旧费用的不同政策规定(表6-4)》。

折旧费用的不同政策规定(表6-4)

文号

119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具体规定

篇三:分析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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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作者:廖海丽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7期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流不断加强,各企业间的压力和竞争不断加强,在新形势影响下,竞争激烈导致了很多企业在逆境中发展和生存,企业就必须具备自己的竞争实力,作为企业竞争实力形成的途径之一的研究与开发就受到了企业的重视。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研发费用逐年呈递增趋势,在企业总支出中占很大比例,对于研发费用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就显得尤为谨慎和重要。

关键词:企业 竞争 研究与开发 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是企业取得发展的关键,如今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就从研发费用的定义,内容以及它体现的特征来阐述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并且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探究,在会计新准则下,企业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合理性,因而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应该做出做出更合理的选择。

一、研发费用概念和包括内容:

研发费用指的是开发项目和研究项目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支付。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和税法对其概念确有不同的理解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就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做了具体要求。具体的企业研发费用也成为“技术开发费用,指的是企业在产品生产,技术选择,材料选择和工艺,标准的研究,以及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总和。我国研发费用的法律规范方式和国家要求会计准则在实际方式上有一定差别。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对企业研发费用做了下面两个相关规定:第一个是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的研发费用规范;第二是是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早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的研发费用规范,在《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明确规定:开发与研究费用在会计处理期间的分配,从真正理解上为取决与该研发费用预期企业预计从事研发活动和开发活动中获得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当研发费用对未来企业经济效益可能产生影响时,并能可靠的计量,可以把此费用认定为“资产”。当开发费用在未来能够产生长远经济效益和符合国家既定要求标准是,应该被确认为资产。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可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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