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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8  分类: 承包合同 手机版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之成因及对策

汝州市人民法院 潘瑞政 张应马 冯利亚

[内容提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量产生的现状,本文通过对这种现状的特点、成因及对现阶段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成因 对策

近年来,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惠农政策。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汝州市法院管辖5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镇,面积1573平方公里,人口达94万,其中3/4的人口在农村,规范、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在我市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先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或其他规避法律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已成为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引导处结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对类似问题解决的法律评断本身,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站在更高的视角、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智慧,切实承担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任务,为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而增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了及时、正确地审理此类案件,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对汝州法院2006年至2010审理的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和探讨,初步掌握了该类纠纷的基本特点和所产出的原因,并提出了在审判实践中的几点体会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突显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汝州法院2006年至2010年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情况统计表(见下表)显示:2006年受理该类纠纷38件,2007年受理34件,2008年受理41件,2009年受理43件,2010年受理4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村组做被告的案件较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与村民或农户之间的纠纷,但目前村组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2007年我院受理的 34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组当被告的就有25件,比例高达73.5%。

(三)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在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案件中多是个体诉讼,而近年来开始呈现群体性,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上千人。案件类型多为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这类案件往往诉至法院时村组与群众之间矛盾已经十分尖锐、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引起群体性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如本院受理的李某等1038人诉汝州市庙下乡西薛庄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土地承包协议效力纠纷、汝州市温泉镇连疙瘩村诉连某等48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均为此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发现,实际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远不止这些,没有诉至法院的还大量存在,多数土地承包案件的背后,都有许多农民在观望,具有潜在的群体性因素。

(四)歧视、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象较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亦有此类规定。但有些地方承包土地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或是在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特别是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五)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对抗性明显。发包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大多与确认承包合同无效、解除承包合同、追缴拖欠的承包费为主;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大多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分配承包土地、赔偿损失为主。双方的诉讼请求具有明显的对抗性。

(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多以判决方式结案,调解结案率较低(见上表)。主要是因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承包合同多是口头约定,或即使是有合同,对承包方、发包方的责、权、利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受利益驱动,矛盾冲突激烈,调解工作开展起来比较困难。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虽然也占一定的比例,但撤诉原因各不相同,实质上仍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因素。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形成的原因分析

造成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根源。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已经成为必然,由于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前几年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300元、500元至上千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有的发包方借机以承包费不合理,显失公平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或提高承包费,导致纠纷产生;有的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导致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

(二)地方政府职能错位、监督指导不力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上,表现

为:1、有些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2、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了要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外,还要报乡(镇)政府批准。实践中,有的乡(镇)政府对土地承包监管不到位,对村、组干部缺乏必要的行政规范指导。如本院2006年受理的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村委会礼西组分别诉丁某等六人的6起土地承包案件,即存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等,而导致产生纠纷

(三)因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引起的纠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上这些都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民主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而在实践中,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谈不上走民主议定程序了,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这些都给该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四)村委的换届选举、村干部权利滥用引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选还存在家庭势力、帮派势力等非正常因素,使新一届村委上任后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或因承包方是竞争对手而进行报复,于是找种种理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或是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随意解除合同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造成纠纷。

(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主要类型有:1、因转包或转

让引起的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使双方发生纠纷。2、因代耕或代种引起的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组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六)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我院近五年受理的此类纠纷有10件。主要表现在:在耕地被农户承包经营的情况下,由于相关费用往往被统一支付给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引起。如我院受理的原告余某等人分别起诉要求被告汝州市寄料镇黄柏村民委员会支付因修建太澳高速已到位的征地补偿款纠纷。

三、审理农村承包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妥善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需要我们不断的总结审判实践,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索更娴熟的审判技巧。从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在此,通过本院审理的几个案例,笔者谈几点体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法定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最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意味着该权利是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而形成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发包方或第三人的侵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常见纠纷类型

(一)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愿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完成规定的上交任务后,享有合同规定收益的协议。凡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 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

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

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篇三: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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