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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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竣工期限不明确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18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装饰工程承揽合同(个人)

装饰工程承揽合同

甲方(定作人): 乙方(承揽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甲方将所接装饰工程的工种部分施工项目承揽给乙方组织施工。现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合同时间: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工程地点:

三、甲方分配给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内容:四、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用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不包料。 2、乙方包工包料。 3、乙方部分包工包料。 4、乙方包工部分包料。 五、双方义务: ㈠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二)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组织劳力完成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承揽合同单价:

承揽工程内容按如下价表所列内容施工,单价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包干施工,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详见价表)。如在实际工程

中有与工价单中所列单价不符的工作内容及项目,乙方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并与甲方相关人员商钉单价,否则在结算此工程项目价格时,甲方只根据认知工时估算此工价。 第二条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所完成的工作量预支工费,每次预支工费的间隔不得小于15天,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工作量的60%。工程峻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予以结算,每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在7天内把工程结算单交甲方相关人员审定,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结算,拒付

工程尾款,甲方在7天内审核完乙方工程结算单,结算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整体工程峻工验收完毕后15天内付清尾款,如遇甲方资金周转等方面出现特殊情况时,乙方应允许甲方延长付尾款时间,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

一、施工时,乙方须根据设计图及甲方的要求,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精心组织本工种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工。 二、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如质量不符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但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如绝缘手套、胶鞋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供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担在施工中出现意外失误所造成的任何经济及伤亡损失。

四、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装符合规范(甲方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服装也可以由甲方提供),否则甲方有权给予适当的罚款。 第五条

材料供应管理

一、 甲方必须提前组织所需的各种材料进场。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也应及时提供各种所需材料的情况给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的组织材料进场。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待料,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待料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顺延。

二、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格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未使用的,必须保证材料外包装的完整。 第六条

施工机具

施工过程中所用的各种工具、机械由乙方负责(包括机械耗材如钻头)。 第七条

现场管理

一、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种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必须接受甲方所制定的各项处罚条例的处罚。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要求施工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偷拿施工现场所有用料、废料以及变卖施工现场的所有废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费,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对从甲方领出的材料要负责保管好,并与甲方相关人员作领用计录,领出后材料如发生丢失、损坏浪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现场的所有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各工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峻工时撤除。对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因乙方施工操作不当,损坏了现场的半成品、成品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施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乙方在进场前必须将施工的名单及身分证号如实填报甲方批准,领取工作证。出入施工现场要佩带工作证,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 所有进场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此项费用由甲方负责60%,乙方负责40%。(由乙方购买和甲方对账) 七、工作时间为:上午 7.:30 至 12.30 ,下午 1:50 至晚上7.00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施工,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每天施工完毕后要将当天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并装入袋内,剩余材料堆放整齐,如未按要求清理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在结算时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1%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制度,如乙方违反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后,不愿接受甲方的惩罚制度和不愿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工程款,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甲、乙方各执壹份。所有与本合同相关事宜及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三、合同附件: 工人工价单

如另有合同附件,双方另行签定。

甲方(定作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乙方(承揽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电话:年 月日

承揽工价预结算单

承揽人:工程地点: 甲方审核人:

1上述单价双方已核对无误,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2、双方以对承揽过程中事宜已全部完结两清,无异议。

甲方(定作人签章):乙方(承揽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日

建筑工程安全交底单

篇二: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

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 来源:龚淳:日期:2012-09-12 实践中常遇到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定性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在法律规定 的有名合同内,属于无名合同,但还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还有一种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那么究竟应如何定性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归纳出法律的定性。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 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 围内优先受偿。”

因此,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是讲装修合同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2、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该条就是依据装修工程大小不一,如果一律按建设工程要求有资质,会导致太多的合同无效,该条规定了“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其它则不作要求。

从该办法来看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

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装修工程是,有的装饰、装修合同并非发包人委托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转租人委托人的;有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承揽合同竣工期限不明确)标的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样的问题函商建设 部,建设部的答复正是这样两条除外,即装饰、装修合同,其工程项目所有权不明确的或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这二类装饰、装修合同也 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房屋装修合同的性质认定与实务操作

2009-05-18 10:48:49| 分类: 房产案例|字号 订阅

律师说案

2006年9月3日,原告蒋远程与被告褚文卫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路××家园的205号房交给被告装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56000元,施工期限为2006年9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中,原、被告同时看样购买材料。原告委托其妹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截止到2006年11月6日,原告共支付给被告工程款30200元。后因材料质量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停止施工。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26日申请××区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的公证证据保全(被告未到场)。之后,原告将被告尚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另请他人进行了装修。

2006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装修工程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6800元及公证费700元。

以案说法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不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工程,而且装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6800元并赔偿因此给我造成的损失公证费700元。

被告辩称: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包含了装修工程在内。2002年2月26日国家建设部发布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十分明确的结论: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并且包设计、包人工、包材料,是建筑活动。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在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或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应当具有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按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原告的房屋装修必须依法取得装饰装修的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被告是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一无营业执照、二无装修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应当属无效合同。因此,被告无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褚文卫是一无营业执照、二无装修资质证书的进城务工个体人员,其是否要具有从事私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调整。被告褚文卫与原告蒋远程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褚文卫以其一无营业执照、二无装修资质而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装修工程,又不能提供不可抗拒因素延期的相应证据,属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了固定被告所完成的工程量,采取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并不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其请求被告支付该项费用,不予支持。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况,

法院判决:一、被告褚文卫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蒋远程房屋装修违约金12000元。二、驳回原告蒋远程要求被告褚文卫支付公证费700的诉讼请求。

专家意见

本案争议主要是围绕无装修资质的装修人员所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其涉及对装修合同性质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装修合同不为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中,有偿地处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有名合同有:承揽、建设工程、运输、委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和居间等。那么,装修合同究竟为何种合同?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活动是一种建筑活动,所以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装修是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装修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业主给付报酬,因此符合承揽合同定义,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上述争论的现实意义,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解除条件、救济方式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在发生纠纷时,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者对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而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均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不同。承揽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外,还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验收接受装修成果的后果不同。《合同法》未对承揽合同中未经验收接受装修成果的后果未作任何规定;而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未经验收接受装修成果的后果推定为验收合格。

4、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不同。《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那么,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范畴,还是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目前,尽管法律未予明确,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也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因此,上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是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列入建设工程合同范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装修施工小到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大到商铺、办公楼的几万平方米的全面装饰装修。如果要求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的承揽人都具备施工资质,否则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将合同认定为无效,那么既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对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显然,该条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作了区分,即“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与“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装修人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否则,不作此要求。而根据该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装修活动”系指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增加楼面荷载,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等。

本案中,因双方的《房屋装修合同》并未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因此被告以其不具备相关资质而要求合同无效,显然得不到支持。另外,即使被告的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其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从事该行为,事后又因为合同履行对其不利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而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否则,在其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之后,因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一旦合同履行的结果对自己有利便认为合同有效,如果这种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够成立,则将会起到纵容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后果,违背了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策略提醒

业主在乔迁新居时,通常都要做一些家庭装修。为了避免日后出现有关装修的纠纷,需注意以下事项:

1、如果是对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应找具备装修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查验公司的装修资质及相关施工人员的职业证书。

2、如果系包工包料,则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将材料、饰件的品质、等级、品牌、产地、颜色、质地等作出详细约定,并写入合同。

3、合同中要对工期、价款、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为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业主最好采取先预付部分工程款,然后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支付工程款,最后保留10%-20%的价款作为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使自己掌握主动。

4、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违约条款,并且要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

(摘自拙作【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一书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联系方式 作者:刘志刚律师 联系方式:1368306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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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若工程师进行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工作,致使工程暂停,承包商均有权索赔。( )

A、是

B、否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只要发现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A、是

B、否

3、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中标价格( )

A、是

B、否

4、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发还。( )

A、是

B、否

5、当递交最终报表之后,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终止了( )

A、是

B、否

6、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15%,且不能证明能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的,则该报价作废标处理。( )

A、是

B、否

7、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

A、是

B、否

8、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 )来源:学易网

A、是

B、否

9、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A、是

B、否

10、在评标过程中,将报价外的其他因素折算为货币价值,并加减到承包商的报价中,这是评标价法评标( )

A、是

B、否

1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规定业主经与监理单位协商后方可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A、是

B、否转自学易网

12、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或总额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

A、是

B、否

1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

A、是

B、否

14、被仲裁机构裁定为可撤消的合同,自裁定之日起,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率( )

A、是

B、否

15、《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

A、是

B、否

1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医院、学校不能作为保证合同的担保人( )

A、是

B、否

17、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承诺。( )

A、是

B、否

18、转让是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 )

A、是

B、否

19、代理不合法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A、是

B、否

20、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受到非自己应承担责任原因事件的干扰而受到损害时,他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 )

A、是来源:学易网

B、否

二、单项选择题

1、施工合同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的目的是为了( )。 A、避免风险 B、克服风险 C、转移风险 D、控制风险

2、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视工程进展情况,有权发布暂停施工指令。属于( )的暂停施工,承包商可能得到补偿。

A、合同中有规定

B、由于不利的现场气候条件影响

C、为工程施工安全来源:学易网

D、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者障碍导致

3、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提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经工程师批准后,应由( )。

D、发包人办理申报手续,发包人承担费用 4、不属于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义务的是( )。 A、工程建设外部协调工作 B、按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 C、不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 D、运用合理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5、工程师有权处理的索赔是承包商( )。 A、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 B、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索赔 C、提出的道义索赔 D、提出的缺少证据索赔

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对已达到基本竣工的工程,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影响不能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确定为( )。

A、工程已竣工不需竣工试验

B、工程已竣工还需竣工试验

C、经竣工试验判定是否竣工

D、经竣工试验后判定是否合格

7、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工程师发布暂时停工通知,承包人按工程师指示修复缺陷后,发出复工通知,工程师在48小时内未作答复,承包人( )。

A、继续后续工作的施工

B、向发包人请示复工

C、向工程师再次请示复工

D、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8、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合同争议时,提出争议方应首先将自己的要求( )。 A、通知对方并与他协商 B、提交监理工程师请他作出决定 C、自己提交仲裁 D、直截提请诉讼

9、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判定承包人提前或延误竣工的标准。我国施工合同范本规定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合同工期概念应为,从( )的日历天数计算。

A、合同签字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B、合同签字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C、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D、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招标文件中要求

10、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 )关系。 A、债权与债务 B、代理与被代理 C、法人与自然人 D、权利与义务

11、发包人经原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设计单位修改,( )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负责。

D、承包人

12、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 )。

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

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

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

13、材料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供货方提前1个月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将订购物资运抵项目所在地的车站,且交付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尾差,()。

A、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B、采购方不能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C、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采购方承担

D、采购方可以拒绝提货,多交货的保管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14、当投标人对现场考察后向招标人提出问题质疑,而招标人书面回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一致时,应以( )为准。

A、现场考察时招标人口头解释

B、招标文件规定

C、书面回函解答

D、仲裁机构裁定

15、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给付货币地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应在( )履行。

A、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B、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C、货币存放地

D、货币使用地

1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指定分包商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对此事件( )。 A、承包商承担部分责任 B、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C、如果承包商没有向指定分包商发布错误指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D、应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17、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 )之后,退还承包商合同约定的全部保留金。 A、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B、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C、签发分部工程移交证书 D、退还履约保函

18、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实际施工落后于进度计划,若此时工程的某部位施工与其他承包人发生干扰,工程师发布指示改变了他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和效率降低,此时,承包人()。

A、有权要求赔偿

B、只能获得增加成本的一定比例的赔偿

C、由发包人协调不同承包人间的赔偿问题

D、无权要求赔偿

C、交易习惯 D、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0、必须以第三方财产提供担保的方式是( )担保。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2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基准日是指( )的日期。 A、提交履约保函的日期 B、递交投标书截止的日期 C、递交投标书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D、签署协议书的日期 22、依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可以( )。 A、立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B、立即停工并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 C、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 D、在合同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通知要求支付预付款,如仍不能获得预付款,则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停止施工 23、因发包人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当设计工作不足一半时,应该( )。 A、不退定金 B、按设计费一半支付 C、按全部设计费支付 D、不支付设计费 24、施工合同的履约保函有效期自( )止。 A、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施工合同终止时 B、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C、履约保函约定生效日起,到约定的期满之日 D、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使用之日 25、无责任方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行使留置权时,所留置的财产应当是( )。 A、违约方抵押的财产 B、违约方合同外的财产 C、违约方合同内的财产 D、违约方所拥有的财产 2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 )。 A、定金来源:学易网 B、留置 C、抵押 D、质押

27、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所称的“合同工期”是指( )。

A、完成合同内注明的全部工程的时间

B、完成合同内外全部工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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