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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认定合格的标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0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31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加工承揽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一、加工承揽合同主体资格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其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全部符合要求,并已经承揽多年业务,也应查询清楚。

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1、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要求及检验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

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五、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对资料和图纸的名称、数量和编号都要注明并要经双方签字盖章进行确认。

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检查验收

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当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加工承揽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七、加工承揽合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八、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质量证明的名称和数量、有关说明书、装箱单、安装图纸、化验单、检验合格证等内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末付清价款可作为留置条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须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应不少于2个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能处分定作物。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通过折价的方式处分定作物应与定作人协商,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分定作物,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定作人。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期间,可以收取定作物孳息,享有必要的使用权,将报酬请求权转让时,留置权也可一同转让。留置权作为为承揽人设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放弃。

九、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提取)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交付方式一般是通过自提或送货途径。涉及运输的方式和费用负担双方协商约定。注意不得出现“带款提货”、“货到付款”的字样,因为这不是买卖合同,无货可提,并且“带款提货”、“货到付款”也不是交提货方式。

十、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约定定金,数额为总价款的20%,因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一旦中途解除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失将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一般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

十一、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不能约定分期付款,无论谁提供原材料,在加工过程中都转化为定作物,而定作物的所有权在加工完成时就属于定作人所有,承揽人只享有留置权,一旦交付,留置权消灭,分期

付款对承揽人十分不利。

十二、关于加工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如有约定要分别注明违约事项所适用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不要出现“按经济合同法”、这是违法无效的约定,不要出现“按合同法”、这是无意义的约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违约金结付定出了比例幅度;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应注意确定违约金的具体百分数。

十三、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保密条款

承揽人在订立和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专利成果甚至是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如果承担人泄漏或不正当使用该秘密的,将会给定作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承揽人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密的期限可以不限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并应具体约定如承揽人违反保密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四、加工承揽合同其它约定的事项

1、承揽方应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定作方依法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中途变更承揽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及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设备组织加工。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①定作人有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提供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样品的义务,如出现相关材料存在瑕疵的,定作人还应及时更换、补齐。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催促其履行,如果定作人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里涉及到催促履行期的问题,应当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予以具体化。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方应对自己提供给承揽方的图纸或技术方案予以认真审议。但加工承揽合同承揽方对图纸及技术方案提出异议时,要及时核实情况、组织论证、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诿,由此将会承担承揽方产生的窝工、设备租赁、生产线闲置等相关损失。

3、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图纸、技术要求等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如承揽人不及时通知或定作人怠于答复则有可能导致加工承揽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

因此,这里就涉及到“通知”的时间及方式问题了。所以,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如出现上述问题,加工承揽合同一方应当在几天内,通过什么方式通告对方,只要守约方在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则可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尤其是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承揽工作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般均约定主要工作应当由承揽人自行完成。这对于维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依赖以及合同利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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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简易版-标准格式-RELEASE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定作方:

承揽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加工项目

详见补充条款:《加工承揽项目》。

第二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计为:RMB¥ ;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三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样本/样品标准,样本/样品为合同的必要附件,由双方签字封样;

2、按定作方提供或认可的图纸、照片和文案要求制作;

具体约定详见补充条款:《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

双方协商原材料以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加工承揽所使用的材料由承揽方提供;

2、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详见补充条款:《原材料的提供》并应明确约定消耗定额。

第五条 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1、定作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2、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方。任一方要求对定作物制作进行任何更改,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定作物数量、规格、材质、表面处理等,需得到对方的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

3、对于承揽的工作(是/否)要求保密;如需保密,详见补充条款:《保密约定》。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

1、产品的包装物由承揽方负责提供,成本由承揽方承担;

2、如定作方对包装有特别要求的,详见补充条款:《定作物包装的约定》。该《定作物包装的约定》中若未对产品包装物的提供者及成本承担另有约定的,适用本条第1 款约定。

第七条: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1、承揽方负责送货至

2、承揽方需在

3、承揽方送货时应提供至少两联送货清单供定作方留存。

第八条 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方法、期限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在交货地点自交货日起个工作日内检验完毕,经检验产品不符约定,定作方应妥为保管并于交货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揽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九条 承揽方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定作物的保修期为个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定作物质量问题,承揽方应予免费保修。

第十条 定作方付款期限和方式

双方协商以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货到定作方处经验收合格并见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付全款;

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定作方预付合同总价款30%的款项,余款至货到定作方指定交货地点验收无异议并见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

3、其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定作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2%作为违约金;

2、承揽方未按约定包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3、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货款总额的0.2%或给付5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以数额高者计)。如逾期超过10天的,则定作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但涉及应时性产品需求,延迟导致无法实现定作目的的,可即时解除合同。承揽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归还已付款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并以合同总价款20%的比例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不排除合同法中承揽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定;

2、双方可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若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条款为准;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定作方、承揽方各执一份。

定作方:(公章)承揽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条款

加工承揽项目

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原材料的提供

保密约定

定作物包装的约定

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

加工承揽合同认定合格的标准

题。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

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 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依据8份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数量:24750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详见下列清单)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