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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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承揽合同纠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7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公司与**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公司与**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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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漯立民终字第24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代理人:康**。

委托代理人: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臧**。

**公司与**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2009)临民初字第15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临颍县缺乏事实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应属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双方所签《购货合同》是在上诉人2008年8月以“传真”的“制式”购销合同基础上形成的。该《购货合同》约定的板材规格是特定的、月供数量也是特定的。该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该种板材只能由上诉人使用,他人无法使用,该合同明为购货,实为定作。原审裁定认定双方所签订《购货合同》属承揽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购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为白椿木板材,且对该板材的规格、月供数量、质量及其他事项有详细要求。该合同符合定作合同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昝玉成

审 判 员左 昊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孙 郁

篇二:【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纠纷】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答: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

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篇三:XX诉XX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

承揽合同纠纷案

——XX诉XX公司、XX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要点提示]

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签定或履行合同及其他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而形成的案件。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

维修承揽合同纠纷

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经济建设到公民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这种法律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有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装配、出版、装潢、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等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也比较多见。

[案情]

原告XXX系XX洗涤厂的个体经营者;2005年3月30日,经被告XX介绍,被告XX公司将货物交由XXX代加工,并签订代加工协议。同年6月20日,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确认了加工单价和欠加工费总额。后经XXX多次催收后,被告XX公司支付了50000元,尚欠加工费105000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向被告催收余款未果后诉至法院。

[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公司、被告XX于2006年4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06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5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06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承揽方式已成为多个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必不可少的经营方式,由此引发的经营纠纷案件大副上升。在此类案件中,确认报酬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

案例编写人:杨长春 案例评析人:杨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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