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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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地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7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加工承揽合同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 ) 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地)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

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由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将上诉人确定为本案被告,那么,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据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鉴此,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年月 日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篇二:承揽合同司法解释汇总(汇编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 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船员私自承揽运输擅自开航的民事责任应否由轮船公司承担问题的答复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省诸诚市飞达实业公司诉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毯厂 加工承揽挂毯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函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 加工承揽毛毯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武汉市国营生物发酵设备厂与河北省冀南制药厂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2〕民立他字第9号 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

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

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

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定作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

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

县人民法院〔2001〕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1〕民立他字第14号 2001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字第8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晋法立函第6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 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缉虎营35号。 负责人:米光明。

1999年6月9日,康达公司(供方)与宾馆筹建处(需方)用格式合同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宾馆家私,总金额1497200元,并注明以上宾馆家具详见清单及供货时间;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交提货地点、方式为供方以火车集装箱运达需方太原车站;验收标准按供方认可图纸,如有异议在20天内解决;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又约定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条款。之后宾馆筹建处向康达公司提交了施工说明及清单,并于同年7月28日签订增补协议。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康达公司按约交付宾馆筹建处家具,宾馆筹建处除预付45万元定金外,其余价款107万余元以家具质量不合格拒付。双方协商未果,康达公司于2000年2月8日,以购销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同年2月22日该院受理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康达公司以愿意与宾馆筹建处协商解决为由于同年4月24日申请撤诉,4月26日,该院以〔2000〕杏经

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康达公司撤回起诉。同日,宾馆筹建处作为原告以康达公司为被告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代反诉状,起诉状日期为4月21日),该院当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5月8日向康达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同年4月27日,康达公司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宾馆筹建处,该院于4月27日即向宾馆筹建处发出《应诉通知书》、《排期开庭通知单》。宾馆筹建处和康达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提出管辖异议。经两地法院协调未达成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是:第一,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根据合同法对购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本案合同虽然是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格式合同纸签订,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如“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则明确表明了该合同实质上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即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因为如果是购买家具产品的购销合同,则不需要由需方提供款式、按施工说明和家具图纸交货等。第二,关于本案的管辖。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而未约定管辖的法院。因本案合同的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9〕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应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如康达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筹建处的住所地法院(山西省有关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常州市有关法院)均有管辖权,康达公司作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但如果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则无论按被告住所地(康达公司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来确定管辖,均应由江苏省常州市的有关法院管辖。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由筹建处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是:其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与名称相符,虽有加工定作的条款约定,但主要条款约定是购销事项,因此应认定为购销合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东站,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即便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在太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其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发生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这一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选择管辖规定。合同签订地在太原,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有关人民法院按合同法解决,双方协议选择管辖合法有效,因此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其三,康达公司曾以宾馆筹建处为被告,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于2000年2月18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准其撤诉,并且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对该案立案时间比常州市中级法院立案时间早一天。

三、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立他字第14号通知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通知》认为: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 “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管辖法院。本案合同是购销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键是合同的名称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本案合同名称虽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第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及宾馆筹建处给康达公司《关于定货太原皇家大酒店、政协宾馆施工说明及清单》的具体内容即“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均明确表明康达公司加工的家具是按照定作人筹建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亲自为定作人完成,而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却不一定要求标的物的特定性。因此,本案合同性质应为定作合同。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合同中对履行地并未约定,交(提)货地点不能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常州市,常州市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项中并未选择在上述地点仲裁或起诉,而是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该约定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应认定该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

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通知

〔2001〕民立他字第43号 200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05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高法函〔2001〕19号报告均收悉。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下称双环设备厂)与新疆英吉

沙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下称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新疆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双环设备厂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用于英吉沙县城供水系统改扩建的玻璃钢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利用自身的设备和技术特别制作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定作关系。故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双环设备厂按要求制作供排水公司所需玻璃钢管及零部件,并负责在英吉沙水厂工地安装,制作产品行为地和安装地都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宜兴市法院和英吉沙县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三、鉴于本案宜兴市法院立案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喀针地区、英吉沙县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将全案卷宗移送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1〕民立他字第3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高法立字第20号请求指定管辖函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辖字第1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因加工承揽电控柜发生的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先由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出成柜产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生产、制造出来。因此,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基于被告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一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和第36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终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附: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黄河路0-2小区黄海公寓F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凯,经理。

篇三: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 月 一 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材 料 证 据 清 单

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