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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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承揽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8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轧石厂生产承揽合同

轧石厂生产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磋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关于阳新县七里岗村采石二厂,轧石机生产承揽给乙方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揽年限 1 年,自负盈亏。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住房、水、电。

2、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资。

3、帮助协调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保证经验丰富的生产人员、机修工,保证完成每天任务。

2、乙方为了确保自身的生产能力,愿向甲方支付押金1万元整,如果由于甲方销售原因造成7天内停产,互不赔偿;超过7天有甲方支付工人工资。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安监部门的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甲方有权监督教育,对违规行为给予惩罚。

4、乙方提供所有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甲方代办安全保险,费用有乙方负责。

5、生产一切听从甲方安排,不得随意停产。如有意停产一天,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一切经济损失有乙方承担。

7、全年总任务成品料万吨,超出部分奖励0.2元/吨,低于部分扣0.2元/吨,按实际情况处理。

四、结算方式:

1、每日结算一次,有磅房开出库单,营销部签字确认,每月最后一天凭出库单与财务结算一次,次月25日付清工资。

2、生产工资按每吨元计算(6毫米以下作废品处理,不算工资),包括人工工资、电费、机修配件、伙食费、劳保用品等。

五、其他:

1、放炮时间按甲方指定地点避炮,如违反后果自负。

2、如果厂方要求换不常规筛网,购买筛网费用有厂方承担。原2014年5月3日,乙方与七里岗采石二厂签订的轧石厂生产线承包协议作废,终止一切义务。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厂方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

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

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

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

篇三:矿山开采工程合同

矿山开采施工合同

甲方:谭兴强 身份证号:512527197208055010 乙方:金祥刚 身份证号:510322198202140513

乙方以议标方式取得贵州修文县大木头硅矿开采承包的土石方剥离、矿石开采工程项目施工。就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等具体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阳市修文县六屯乡大木头寨硅矿。

2、工程地点:修文县六屯乡

3、工程内容:土石方开挖、剥离、矿石开采、现场装车。

4、工程量:按贵州国土资源厅所发证件证号:(5201002009076220029666)范围内的硅矿石露天开采,按业主指定矿带施工。

二、工程承包方式:

1、甲方将位于修文县六屯乡大木头寨硅矿山的覆盖层土石方剥离及矿石开采工程承包给乙方。

2、乙方包工包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

经济纠纷和民事法律责任。

三、合同工期:

1、开、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日(以业主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日(以相关部门签发的验收合格依据为准)。

2、本工程总工期为:1050日,若需继续开采,仍由乙方根据市场现行行情续签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开采硅矿不得低于万吨。

四、工程造价:

(一)综合单价

按乙方所报综合单价:

1、矿石:每吨 元(税后价),如物价上涨,则单价根据市场进行相应调整。

(二)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

(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矿山承揽合同)

1、土石方(含矿石)的开挖(剥离)、不含爆破和破碎,施工过程中的排土、排水、植被清理、进出场施工便道等全过程施工所包含的相关内容,土方深度在1.5米以内属乙方负责,1.5米以下由甲方负责,按实际方量计价(10元/方),石方按矿石价每吨19.00元,同价不变。

2、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油料、火工材料及其它材料)、机械费。

3、所涉及的工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5、因国家政策和政府政策行为造成的停工、停建损失费。

6、间接费(临时设施费、工程机械、人员的保险费。

7、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设施费用。

8、国家政策性油料费改税增加费用。

(三)综合单价不包含内容

1、石方运距不超出一公里,每增加一公里按2.00元/吨计算,以此类推。

2、因矿山开采手续、周边环境,当地政府及村民等方面原因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3、乙方进场操作运转,甲方矿卖不出或资金不到位和其它不具备,造成的损失,甲方全部负责。

五、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量确认

1、乙方于每月的25日向业主报送当月《工程计量申请表》,业主在收到《工程计量申请表》后,会同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其复测,且5日内予以确认,同时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单价填报《支付证书》,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当月基本结算依据(已经确定不再开挖作业的施工断面,业主应及时组织和对方对工程量予以确认)。

2、业主依据审定的“月进度计划”对照乙方当月实际

完成工程量,作出“完成当月进度计划”。“没有完成当月进度计划”、“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当月进度计划”的结论。上述“结论”并作为当月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第一次计量、计价:乙方在完成矿石5000吨,甲方三天内一次性全款支付给乙方,以后每月按进度全额支付。

2、甲方依据审定后的《计量支付表》,于次月的5日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付款额为实际完成量的100%。

3、甲方依据对乙方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结论,根据相应的本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对违章行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和停工停顿,停工整顿期间工程不予顺延。

2、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应证件、批件;协调周边作业环境,排除外围干扰,为乙方创造良好施工作业环境。

3、如当月生产的矿产品,如销售不出去,按现场实际评估预付90%款项。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机械误工(连续超过5天的),甲方赔偿乙方机械台班及人工损失费,挖机1500元一天,装载机600元一天,汽车500元一天,人工费50元一天,工期相应顺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备承揽本工作程相应的合法资质,并具有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甲方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中严格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3、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各项施工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追究乙方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总价下浮3%。

4、在施工现场设立办公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5、所有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规范作业。

6、认真做好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作业进度计划、机械设备的调度和安排。自行承担项目作业和使用机械设备造成的人员、机械设备的窝工、停工损失。

7、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技术、测量、计量、技术档案资料等工作。

8、该项目工程属独立法人承包,独立施工、自负盈亏,乙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机械及财产损毁),均由乙方承担其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9、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实行保险,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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