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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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委托代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委托代理合同1

委托代理合同NO:

(诉讼类)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 东莞市寮步来运家具配件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

师进行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指派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加诉讼活动,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如甲方故

意向承办律师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

不予退还。

四、参照国家《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向

乙方缴纳律师费(选其一):

1、按本案标的额之比例收取律师费:

甲方在扣除26154美金后,甲方按剩余的总款项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律师费。

2、按收取办案费后再采取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3、按双方约定之其他方式(按时、按件等)收取律师费:

五、乙方律师为甲方办案所需之证据收集、调查、交通、食宿及津贴等费用,由

甲方负担。该费用之承付,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深圳范围内办案费(包干)无 元。市外另行商定。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依“授权委托书”确定之。

七、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非因乙方过错而提出撤诉和庭外和解,乙方收取的

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未收部分应补交乙方。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委托阶段终止(判决、裁定、调解、

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本案终结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上诉、申诉、或执行,

双方应另行订立委托合同,费用另计。

九、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如乙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承办律师。

甲方:乙方:

代 表: 代表: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 嘉润公司

乙方(承揽方):

鉴于: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甲方大量需要指定型号 产品;乙方系

专业产品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

1.2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复杂或特殊的,可以

写明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定做,并将技术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

1.4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2.2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月结等其他方式,

建议货到付款,以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牵制)

2.3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或者甲

方具体要求,必须要写全称)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

理化学参数)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甲方按下表标准提供:

(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4.3 甲方于 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

4.4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和保密

5.1 甲方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未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5.3甲方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严格保密,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乙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甲方技术资料和图纸、制造再现甲方技术的器材、取走与甲方技术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人故意或过失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技术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或技术用于自身技术、设备的升级或研发。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或乙方技术图纸标准进行验收)

6.2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3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6.4 甲方验收乙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6.5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 日内发现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退还。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质量检验机构由双方共同指定,费用由乙方垫付,由主张未被检验证明支持

承揽合同委托代理

者最终承担。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 双方约定由甲方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写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7.2 双方约定由乙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乙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乙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 (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10.2 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11.2 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11.3 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4 甲方向乙方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甲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 元/每件的违约金。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12.2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和延期交货责任。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2.3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延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材料损失、重做成本、延期损失等)由乙方赔偿。

12.4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

灭失的、应当偿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擅自调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甲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3.1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定作物总价 ‰的违约金。

13.2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3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4 其它违约责任: (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只需填写一或者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具体写明仲裁委员会的确切名称,如:不能将“深圳仲裁委员会”写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甲方或乙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中选择其一)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应详细填写合同签订的地点,如:深圳市xx区)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 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依据8份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数量:24750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详见下列清单)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

2、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值197367.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253285.21元。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3、已交付青岛海之润经挑拣后无法出口的残货货值18315.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16305.02元。

4、青岛海之润已支付给许传飞负责生产但未能出货部分的加工费、原料款:9774.43元。(已出口:18x50 7611 片,剩余889片,每片加工费9.87元,用布400米,2.5元/米) 2、3、4项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 1379364.66元。

(2)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也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以下间接损失:

1、众多外商纷纷终止与青岛海之润的原有订单,导致青岛海之润可能获得的第二年度的订单也不复存在的可能性。该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青岛海之润可以获得的利益,是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2、青岛海之润因日照华丽导致全面减产、缩编。在与日照华丽的加工合同纠纷期间,日照华丽就向其他家工厂散步对青岛海之润不利的传言。此外,为抵偿债务,目前公司仅保留三名员工,原公司经营地也已经转租。日照华丽的行为对青岛海之润的经营现状存在因果关系,负有责任。

上述间接损失大约在人民币28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日照华丽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青岛海之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日照华丽在交付不合格产品后,青岛海之润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日照华丽不但拒绝提交合格产品、拒绝修理重做,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且还要求青岛海之润支付其所谓的加工费,显然于法无据。

二、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申请。 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与日照华丽的诉求不存在法律关系,被追加的六名“被告”应当是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的诉讼地位,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追加申请。依法追加涉案六名自然人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

三、孙学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学雷不是适格的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孙学雷作为自然人仅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日照华丽在与青岛海之润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问题,日照华丽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相反地青岛海之润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望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驳回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支持青岛海之润的反诉请求。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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