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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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非主要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承揽合同 手机版

篇一: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制作人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三、修缮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的合同。

四、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设备、工具等的合同。

五、印刷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书、报刊的合同。

六、广告合同。是广告经营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发布的合同。

七、改造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的要求把制作人提供的产品、设备、工具等改造或者改制成另一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具的合同。

八、复制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和原样品同样的产品合同。

九、测绘合同。是承揽人按照测绘人委托的要求,以自己特有的设备和技术为测绘委托人完成约定的测绘工作的合同。

十、设计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设计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的设计工作的合同。

十一、检验鉴定合同。是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对指定物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合同。

篇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

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成为公众焦点,对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讨论一直很热烈。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并不清楚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特别是容易混淆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三者的区别。选用错误的合同形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下面,我们将对这三种合同进行分析,帮助企业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从而减少经营风险。

一、三种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需在30日内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遵守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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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标准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不属于民事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雇佣合同是雇员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未出现雇佣合同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和2004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雇佣合同作出规定,而且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件名为“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8年6月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对雇佣合同关系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大量的雇佣合同纠纷案件。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很广,种类也多,如原料加工为成品的属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特定物品的属定作承揽合同,修缮房屋的属修理承揽合同,临摹书画的属复制承揽合同,等等。此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广义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由《合同法》第十五章等民事法律法规专门予以规范。

二、三种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这三种合同关系中,虽然都是合同其中一方出资,另一方需付出相应的劳动,但三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合同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劳动行为本身,而不是实现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以物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这是承揽合同最大的特点,也是承揽合同与其他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

(二)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合同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给予了倾斜性的保护,规定较为严格,国家干预程度高。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主要适用民法范畴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雇主对雇员要给予劳动保护,如雇员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可参照劳动保障的一些规定。承揽合同亦属民事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干预程度最小。

(三)合同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一般不存在第三人。“用人单位”一方严格规定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是《劳动法》规定范围的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而且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等。雇佣合同的雇主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雇员为自然人。但如果雇主为用人单位,雇员为《劳动法》所规定“劳动者”范围内的自然人,而且雇主对雇员进行劳动管理,雇主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雇员,雇员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双方应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范。承揽合同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有时加入协助承揽人工作的第三人,但承揽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

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四)合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均要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的法定因素较强,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九项内容,此外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不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雇佣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合同内容不限,由双方自由约定。承揽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内容没有强制性,可以自由协商约定,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五)风险系数不同 三种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最大。对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义务,劳动者工伤或患病的要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或医疗期待遇;而且用人单位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雇佣合同中的雇主承担的风险次之。虽然雇主不用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但雇主要对雇员给予一定的劳动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属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按雇主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一般情况下劳动的结果由雇主承担。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风险系数最小。承揽人对劳动过程中的本人伤病或致人损害,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作人无关;而且承揽人要对工作成果负责,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争议处理不同。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定情形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其他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才可到法院起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较为自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双方事先约定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三、选择合适的合同

由此可见,三种合同中出资方需承担责任最大的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次之,责任最小的是承揽合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一)如果企业无需对劳动方进行管理,或仅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成果的,应优先考虑采用承揽合同形式,这样企业的风险最小。而且为了降低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应尽量避免与符合“劳动者”范围的自然人订立承揽合同,而改为与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订立承揽合同。

(二)企业雇佣“劳动者”范围以外的自然人,如雇佣在校学生或雇佣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可采用雇佣合同的形式。但企业不能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使用童工而面临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惩处。此外,家庭、自然人雇佣自然人的,如雇佣家庭保姆、家庭教师、钟点工等,都应该采用雇佣合同形式。

(三)企业招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为本单位员工,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安排其从事本企业经营业务的,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下的劳动者,可考虑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订立口头或书面协议。

(作者系广东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文/冯健毅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完全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

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

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

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雇佣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委托关系中,合同以完成一定法律行为或处理完一定事务为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不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而委托关系中,合同的订立却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浅谈审判中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先看两个现实审判中遇到的案例。案例一:A以每夜60元的价格雇佣B为其开出租车,双方合作多年。某日,B脚部受伤,未告知A,仍继续驾车营业,后因刹车不及时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受伤且车辆损坏严重。案例二:A、B、C系同村村民。A想改造住房,请B粉刷外墙,双方合同定价为38元每平方米。后B发现工程量较大,就请曾长期合作建房的C来帮忙。工钱为70元每天,但未签订合同。后C因脚手架断裂从脚手架上摔下,严重受伤。问两案例中当事人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又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用工关系主要有三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在此,我主要是想区分民间广泛存在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雇佣损害赔偿和承揽损害赔偿各存在着两种情况。雇佣损害赔偿的两种情况是: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受到损害。前者指雇员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是雇佣中对外损害,为民事侵权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是指雇员在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为特殊侵权行为。承揽人损害赔偿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致他人损害,一种是承揽人加工承揽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见文后附录)。由此可总结出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佣方将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时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定作方没有上述过失,就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而且法律普及程度有限,双方当事人往往不会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出现。如上所述的案例中,如何判定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解决此种纠纷的关键。

雇佣关系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概念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狭义概念的不包含劳动关系。从我国立法现状看,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此处我们讨论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请司机开车、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由此可见,案例一中,A和B之间是典型的雇佣关系。A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脚部受伤,对驾驶车辆有所影响,应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承揽关系源自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承揽合同共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六种类型。案例二中,A与B之间是承揽关系,B与C之间是雇佣关系。A不承担责任。

区别:一是主体不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双方有可能都是法人,也有可能都是自然人,也可能一方是法人,一方是自然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作为承揽人或者定作人。狭义的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二是合同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提供报酬。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三是属人性不同。劳务给付具有数属人性,即受雇人未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为劳务。承揽关系中,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可使第三人代为劳务;四是人身依附程度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工作相对独立和自主;狭义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只有服从和接受雇佣人管理的义务而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五是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形式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场所和工具、设备通常由承揽人自己决定和提供,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则由雇主和用人单位指定和提供。

篇三: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

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订立】企业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订立合同前对双方能力要有充分了解

这是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联系方法要确认。对定作方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代理权限、经营范围、企业信誉、财务状况、任务来源、技术要求合理性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加工项目,其生产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都要了解清楚。即使其技术、设备、经历等符合要求,也应尽量了解清楚,其已经承揽过多少业务。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局面,从而为产生合同纠纷甚至陷阱埋下伏笔。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以下合同欺诈行为: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二是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授权。但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期限已过时效的、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这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书的真实性等等。

(二)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必须明确详尽

加工承揽的标较为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物的,也有完成一定劳动项目的,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委托加工、定制、维修修理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一,标的物应具体合法。如标的物不能模糊,应具体准确,写全称;加工物应是合法物(不能是造支枪、合成制造毒品等);如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办理相关手续(如危化品经营、强制标准许可等);标的物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第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应清楚、准确。标的物或项目执行某一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

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承揽合同。

第三,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防范不平等技术要求带来的风险,如定作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这样可能给承揽方带来的亏损风险等。

(三)原材料的提供及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应具体

1、承揽方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生产或完成工作,承揽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若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因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等处理。

2、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一是要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对于超定额部分的费用分担要作出约定;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否则,对因原材料因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方不负责任;三是承揽方每批次应及时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不要认为这是定作方供应的而不加注意,以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四是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合同条款要明确规定原材料加工过程的废品率、计量误差、边角余料的要求及处理方法等。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要合理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成产品或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

1、加工定作物的价款或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价(是否含税)、总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期限、价格组成、货币种类等。

2、由于价款和酬金计算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定金和预付款的约定要谨慎

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预付款无担保作用。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工作中,企业要注意防范下列风险;

第一,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等进行的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欺诈合同中定作人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承诺金”的目的。

第二,要防范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的欺诈。在承揽业务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定作方在合同中要求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收取押料款后定作方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六)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清晰

没有履行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因此合同中对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是否需要投保及保险费用的承担、吊装费用的收取或免收等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应严格执行。

1、运输费用的确定要包括风险责任转移的确认,即使是双方都心知肚明的常识也应预先约定,避免纠纷。

2、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3、交(提)定作物日期的确定: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4、承揽人有提存定作物或留置定作物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享有提存权和留置权。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受定作物在留置期内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损坏、风吹雨淋、滞延产生的保管费用等),延期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条款要详细

1、合同中要约定加工制作过程中验收的期限、次数、标准。承揽方在加工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2、双方要约定交付验收的地点、时间、交付期限。

3、逾期验收或受领定作物,定作人应承担其风险,支付相关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

4、验收时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5、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因而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保修期的设置应当恰当合理。

(八)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条款的每一项责任都应有相应的制约条款保证其得到履行。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不能收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等。

承揽方和定作方都有可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者,合同中要划分清楚。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因保管不善使定作物损坏、灭失等。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主要

有:中途废止合同,中途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或不按期付款等。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协商

这一条款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是双方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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