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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7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合 同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宁波联胜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396号平安大厦1018室 联系人:

电 话:传 真:0574-87316398

乙 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传 真: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安排的所有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A. 甲方是乙方的货运代理人,甲方负责为乙方代办货代业务订舱、报关、报验、代为委

托运输公司提供拖车服务、装箱、转运等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B. 甲方在接到乙方委托后,应认真、积极的开展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

方货物出运的船名、航次、提单号、截关日、开船日等信息。

C. 如乙方需要甲方代为提供拖车服务,甲方应积极联系运输公司以派遣运输车辆按乙方

要求时间准时到达乙方指定工厂装柜。

D. 在甲方代理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影响货物的进出口运输,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E. 如果乙方要求货物直接电放给收货人,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放货授权书后,由甲方代

为联络通知承运人放货,乙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F. 当乙方需将所发目的港货物返回时,甲方协助乙方安排有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G. 甲方有义务保密乙方的客户信息,并且不能直接与乙方的客户联系业务。

H. 为了维护乙方利益,甲方可以为乙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及及其他代理代办费

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A. 乙方应提前送交甲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货物托运单标明起运港、卸货港、

货名、件数、重量、体积、装船时间、运费支付方式等准确的托运资料传真给甲方。如有特殊运输和保管要求的货物,如冷冻货、易腐货、易潮货等,应在货物托运单上注明,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注意事项书面通知给甲方,以便甲方告知承运人或其代理;否则由此产生的货损货差、装卸港错误及其它一切由上述资料提供不齐而造成的后果,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提供书面的货物托运单,甲方将不必对发生的任何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B.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进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的货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

法律和国际航运运输管理条例及相关国际条例。 C.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

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D. 如有需要甲方代为委托运输公司提供拖车服务,乙方应提前准备货物装箱。如因

货物不齐、报关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车辆压夜,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压车费。(06:00至18:00之间派的车,乙方必须让拖车在当日00:00之前装完货离开;18:00至24:00之间派的车,乙方必须让拖车在次日凌晨06:00之前装完货离开。否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压车费)

E. 如乙方委托甲方报关、报验,乙方应及时将符合海关要求的报关单证提供给甲方,

如需做植检,熏蒸的应特别注明。

F. 如有需要委托甲方代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乙方应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

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通知或通知有误产生的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G. 乙方认可具有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签字或签章的托运单或签收件(含传真件或复印

件)具有法律效用。(本合同规定有效的乙方签字及签章的备注,见合同附件。) H. 乙方郑重承诺不参与甲方职员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包括回扣,报销等,

并承诺立即举报给甲方管理层如有得到甲方人员的相关不合理要求。

四、结算

A.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达成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结算周期为壹个月,

当月所发生的运费包括其它经确认的杂费,如堆存费,海关查验费,压车费等),在下个月内结清(即当月发生之所有费用在次月10号前对清,在对清后5天内付清)。如乙方自行与船公司确认的运费产生差异,则甲方按船公司实际发生的运费额向乙方计收,乙方不得拒付。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如船期的后延、改变及海关查验等)少付、滞付、拒付到期的运费,否则所引起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B. 如乙方不能及时付款,超过的时间甲方每天按0.05%加收滞纳金,而且甲方有权采

取一切措施收回垫付款项,包括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C. 结算货币单位为甲方报价时乙方确认所用币种,如需用另一种货币结算,乙方须签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订《防范汇率风险协议》。甲方所有结算费用需汇至甲方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指定的帐户, 汇至其它帐户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D. 本协议只适用于信用额度美金壹万元整,乙方逾期拖欠款项如有超过,甲方有权

视情况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金 元。

E. 若乙方自行受理报关, 仅委托甲方处理订舱,拖卡以及处理提单等单据情况下,

乙方必须押一份有效发货人的核销单在甲方,用以保证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付费。

五、有效期

A. 本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一年,期限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

延一年。 B.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有任何异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任何一

方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须履行协议中未尽事宜并负相应责任。

六、管辖

如双方产生法律纠纷并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交由交于宁波海事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七、其他

本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事宜以具体业务联系双方达成的意见为准,其他的按行业惯例办理。

八、A.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经双方合法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即时生效。

B. 若乙方连续一个月内未有和甲方发生业务关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九、附件

A. 签字/签章样本 B. 有效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C. 附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批准文书。

甲方:(法人签字,盖公章)乙方:(法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

签章样本

订舱章

业务章

防范汇率风险协议

甲方:宁波海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

为应对未来人民币币值变动的情况,维护双方利益,特签订此协议。 甲方不鼓励乙方用人民币折价支付外币运费。

乙方经甲方同意以人民币折价支付外币运费时,需遵循如下原则: 外币折合人民币的汇率均以甲方向船公司支付运费时的汇率价格为依据,不受外汇市场汇率变动的影响。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宁波海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

篇二: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20141127

内贸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中山市逸航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代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装箱单》。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GP,26吨/40’GP),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但改单费是必收项目)。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运作之前,乙方需提供《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运单》《装箱单》样本给甲方,让甲方充分了解其内容。

2. 乙方接受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事宜,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

3. 乙方负责派车到甲方处取货并委托装箱人装箱,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货物运输费里。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 乙方根据甲方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及《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即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5. 船舶开航后,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

6.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委托书》记载及时安排拖箱至其指定地点。

7. 如甲方更改委托内容,须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即为甲方办理有关更改,并把结果告

知甲方。

8. 乙方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及结算:

1. 费用:中山市板芙镇四海家具到北京顺义区(不含税,含25万保险)6100元/40HQ。

结算方式:

(1)□预付:运杂费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付清。

(2)□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

号—15号的所有费用。

(3)□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

定价格结算。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

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我司农业银行账号(私账):户名:林伟雄,卡号:

6228480101130736214

四、 保险条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附加费(按货物申明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后由乙方承担货物运输的一切风险(最高赔偿限额为货物申明价值),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日期: 代表: 日期:

篇三: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适用国内沿海集装箱运输)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合 同

(适用国内沿海集装箱运输)

合同编号: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有关代办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各自履行本合同之行为均为合法经营之所需,任何一方为非法目的而履行本协议的,由该方承担其非法经营的责任。

第一条 承运内容

1.1合同标的: 。

1.2运输方式:集装箱整箱运输,公路水路联运。

第二条 运价及运输期限

②以上运价按照 尺柜进行核算;

③以上运输周期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④如果确定费率所依赖的客观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例如市物价局、港务局、交通部、海关规定,或者船东、船代、码头及堆场费率、燃油价格上涨或过路过桥费用上涨_____%以上等,则乙方可以调整费率,但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货物的交运及验收

3.1甲方在货物出运前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表明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装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货地点、特殊运输要求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并提供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文件单证。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因甲方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货物托运通知后,按照甲方的托运计划及时订舱,尽快备妥集装箱运输车辆,到甲

方仓库或者指定场所,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3.3甲方按照委托书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并负责装箱、计数、封箱。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3.4若甲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或易变质物品的规定对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或易变质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在交运前提交乙方。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交货及验收工作的完毕以双方签署的托运单为标志。

第四条 货物的承运

4.1乙方应妥善运输甲方托运的货物,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货物无毁损、灭失,运输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义务。

4.2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甲方应支付乙方由于执行该要求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及因此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4.3甲方有权随时获知货物在承运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及交货验收

5.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向托运单上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乙方发出通知后应及时提货,甲方亦应与收货方协调交货事宜,及时督促收货人收货,逾期未提货的,乙方有权自行将货物卸下,由此产生的卸货费、仓储保管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和甲方指定收货方承担。【或甲方应当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由于提货不及时而造成的额外堆存费和滞箱费(按照公布的费率计收)应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必须在提货前直接支付给码头和船公司代理。(适用港口提货)】

5.2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乙方验明收货人身份后办理交货手续。在铅封完好、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的前提下,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若铅封损坏或箱体破漏,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索赔偿。

5.3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负责卸货。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卸货不当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造成的任何第三方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承担责任。

5.4货物送达后,联系不到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乙方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及时联系甲方,依甲方指示处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此过程中,货物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运输保险

6.1起运前,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是否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并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险种、保险费率、核定货物保额、免赔率等。费用凭保单向甲方收取。

6.2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即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6.3为防患在途货物风险,甲方应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或委托乙方代买保险,否则,在甲方怠于履行义务并发生货损的情况下,属于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可理赔的货物毁损、灭失部分的,乙方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仅在其投保的承运货物责任险的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运费结算

7.1运费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

7.2运费的结算日为每月末(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日至月末)。双方合作的第一笔业务发生之日至该月月底,算一个月;次月起以整月计。乙方于结算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或传真上月的运费催缴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回传乙方;逾期不确认的,视为默认,甲方应按照乙方的催款数额支付。甲方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的应缴款项如数汇(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对于上述费用,甲方若需要以本协议外的第三方支付其费用给乙方的,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且得到乙方书面确认,如果第三方不付款或逾期未付款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催讨,甲方应保证在甲方催讨通知之日起 的15天内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收款人:

开户行:

帐 号:

7.3甲方应及时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包括代收代投保险费)。如果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交付约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补交。甲方收到乙方催款通知后仍不及时支付运杂费的,乙方有权停止运输或留置甲方任何有效单证或未支付的运费数额同等货值的货物直至甲方交付运杂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未支付运费的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单据或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8.1 若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适合甲方要求的集装箱车辆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待装,但甲方因货源、搬运等问题造成乙方无法在集装箱车辆到达后的 小时内装运完毕的,每延迟一天按单次运费的 %作为空车费/空箱费支付给乙方。

因甲方原因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原因延迟卸货导致乙方无法在车辆到达后小时内卸载完毕,由此造成的滞车费/滞箱费、仓储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此过程中,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责任。

8.2由于甲方假报货名、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国家禁运物品、危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责任

8.5运输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毁损、灭失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的,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货物损失金额按甲方出厂价格赔偿。

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乙方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下列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③包装缺陷造成的货物受损;④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坏或灭失;⑤在运输开始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⑥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⑦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⑧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承运人可免责的其它事由。

8.6 乙方逾期送达的,对确认属于货物延期交付的索赔,应以该部分货物所涉及的运输费用为限。对于延期交付而产生的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遇塌方、桥梁中断、洪水、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车辆、船舶无法正常通行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免除该违约责任。

8.7若乙方将货物错运送达地点或收货人,应当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或收货人,逾期送达的,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8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戒严,及其他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经双方商议,可视情况顺延履行期限或终止履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

或者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附 则

11.1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11.2 本合同所有附件、单据、传真、信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

宜,经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

11.3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由双方决定是否续签。未经同意,双方中任意一方不得将此协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或者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乙方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注:以上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根据实际决定。)

11.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税号: 税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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