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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理合同范本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8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房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全程营销策划及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商品住宅及商铺由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 项目名称:

2. 地址:

3.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商铺。

4. 具体代理范围:本项目所有可售单位。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起至止,合同到期,自动失效。如需续签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如需续签,甲方应于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甲、乙双方合作顺利的前提下,同等条件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 须保证所委托项目销售的合法性,并在正式销售前向乙方提供所委托项目已取

得销售许可的有关法律文件及楼宇图纸、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有关的资料,包括:

1) 开发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3) 小区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房屋立面图、鸟瞰图、室内厨卫设施表等;

4)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认购书范本、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协议。

2. 有权审定乙方提出的销售策划、宣传推广方案及批准乙方提出的销售进度、销售报价、付款方式等,并在乙方提交相关书面策划建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签字确认,组织乙方会同各相关人员或专业公司,对相关项目规划及营销内容进行具体实施。

3. 委派一位专业人士,负责项目营销策划、销售过程中协调双方建议及工作事务等相关事宜,审核由乙方代为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备案,及银行按揭办理对接、销售物业的产权办理等工作,并负责保管原件。所有房款及定金须由甲方派专人负责收取。

4. 承担项目的一切推广宣传制作费用(包括户外广告、报纸广告、展销会、模型制作、售楼书、展板、宣传单和各种类型的广告投入等)。

5. 提供已装修的销售中心供乙方办理销售业务使用,该销售中心应当配备现场办公室、电话机、复印机、电脑及相应的办公设备,并承担日常使用费用(如电话费等)。销售中心内部的设施须列出明细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乙方在日常管理使用中,应注意节约,根据需要提出养护申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于每月初主持月销售例会,听取乙方的相关情况汇报,并与乙方商议作出相关决定。

7. 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及不称职的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予以调换,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服务小组人员。

8. 保证施工现场看房通道的安全与畅通;由于安全通道不完善而造成销售人员及看房客户人身伤害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 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具备与履行本合同有关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负责项目整体推广策略、各阶段广告设计、宣传和建议。安排设计、拟定项目的售楼书、销售解说辞、推广宣传单、效果图、认购书、认购须知及其它相关销售资料,须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其中有关广告事宜由乙方负责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 组织专人负责,以精干、高效的人员投入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人员应包括项目总监或项目经理一名,策划助理或策划经理一名;进入销售期后,配置销售经理一名及销售人员4名,负责为本项目配置专业的广告设计团队。

4. 根据甲方要求推广的投放量即推广宣传制作费(包括户外广告租赁、制作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期预计销售总额的 %。本合同届期后,如推广宣传制作费有结余的,乙方在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节省广告款的%结算给乙方作为销售奖励。

5. 在前期策划及销售代理过程中,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建议须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之前提交甲方审议,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密切监控项目服务品质及工作效率,务求达到策划设想的营销效果。

6. 提供每期推出的《销售底价表》,在双方签字确认后严格执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底价表》。如因市场变化需要调价或特殊情况另行指定价格销售的,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执行的销售价格根据。

7. 严格管理本方销售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言行,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做出任何书面及口头承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8. 负责收集成交客户资料:包括所购房楼层号、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号码、付款情况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报送甲方,并负责在每月初5日内向甲方呈报上个月的《销售月报表》和《市场报告》。

9. 安排相关的售后跟进工作,如客户催款、协助甲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事项。

10. 应于合同生效日起的10日内提交《 项目年度营销策划报告》(含市场研究、项目定位及营销策划执行报告)。

第五条 双方沟通及文件确认方式

1. 会议的召集及会前准备

乙方须在每次会议前提前 天提交会议主题、目标、讨论及需确认事项,甲方准备周全后方正式举行会议。

2. 文件的确认方式

每次会议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书面确认会议纪要的主要事项。所有未决事项亦需确定最终日期及负责单位。

第六条 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前期合作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2. 销售代理阶段

1)自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如项目未取得预售证,甲方须在之后的每月3日前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给乙方作为“预支销售代理费”,直至项目取得预售证;开始销售结算首笔代理费后,甲方停止支付该项预支费用。项目取得预售证开始销售后,甲方在乙方第一次结算销售代理费开始,从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中扣除已支付给乙方的“预支销售代理费”的20%,剩余预支部分逐月扣除,扣完为止。

2)销售代理任务考核

甲方确保所有住宅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取得之日起5个月,乙方需确保达到住宅货量(以签约计算)%(含%)的销售率,并向甲方提供每个月的销售任务计划表,作为每月结算销售代理费的依据,总结算以每月累积销售总值为依据。本合同销售率 = 已售单位的合同总面积÷全部可销售面积。

甲方承诺按照上述时间取得预售许可证,若不能按时取得,则销售任务时间顺延相应时长。

3)销售代理费及溢价款分成结算标准、时间及方式

(1)销售代理费及溢价款分成标准:

A. 销售代理费收取方式、标准:

销售代理费=底价销售代理费+溢价款分成

a. 底价销售代理费按当期已完成底价销售总额的 % 计提。

b. 甲方关系客户及乙方申请折扣超过底价表的成交客户,底价销售代理费按销售总额的 % 结算。(甲方关系客户的界定:通过甲方公司及甲方公司的内部员工关系成交的客户。)

c. 因客户需要团购的,若售价低于底价表价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出售,乙方底价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 %收取。销售金额计入乙方的任务达标额。(注:购买20套房屋以上的为团购。)

B. 溢价款分成比例标准:

项目开盘前一周,双方确定销售底价。届时,住宅销售价格按双方约定的底价及对应底价的一房一价《销售底价表》,超出底价部分为溢价部分。溢价部分的实际成交面积对应的总成交额为溢价款,溢价款进行双方分成,甲方占溢价款的 %;乙方占溢价款的 %。

溢价结算,乙方须完成累计任务的%,才具备结算条件。

C.销售代理费及溢价款分成结算时间和标准:

a.结算时间:

项目开始销售后,每月5日前为结算日,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代理销售清单和《销售代理费结算确认书》交给甲方审核,结算完毕3日内,乙方开具有效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佣金及溢价款分成。

b.以当期已完成底价销售为条件的结算标准:

① 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付款额达到100%;

② 分期付款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付款额达到70%;

③ 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缴付首期购

篇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 GF-2005-021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重庆聚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货物采购□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按原国家计委【2002】计价格1980号规定标准计算。由中标人支付。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3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4

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项目代理合同范本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5

篇三:招标代理合作协议书 (单个项目)

合作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共同开拓市场,发展招标代理业务,保证招标代理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互惠互利的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现就 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总则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扩大甲方市场影响力。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企业管理方针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3、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经营利益及建设市场声誉。

4、甲方招标部具体负责乙方开展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作协议书的签订

1、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2、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乙方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进项目所在地开展业务的相关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条件(如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有要求,应达到其要求)。

2)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配置满足业务开展的专业人员(包括注册造价师、具备省建设厅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数量视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要求而定。

3、如果乙方不具备上述办公或人员条件,则应以甲方招标部为主,乙方配合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业务运作和管理

(一)市场开拓、合同管理

1、乙方应守法经营,并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坚决维护甲方经营市场的统一性、协调性、

经营利益及甲方企业声誉。当发生与甲方或甲方所属其他分部追踪同一个工程项目时,应及时呈报甲方招标部或直接报告甲方总经理予以评审裁决,确定目标追踪责任人和协作人。责任人应全力以赴单独或恰当协调、真诚团结协作人将项目承揽到手,并以各自经营工作投入权重提取相应比例的经营费用。决不允许内部互相攻击、相互诋毁的事情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将依据事件危害程度,给予责任者严重警告、罚款或解除本协议的处罚。

2、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并签署招标代理合同的,必须按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生以下违规操作情况,乙方必须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①乙方应在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报甲方招标部审查,由甲方招标部审查认可后盖章,乙方应将签订完的招标代理合同原件一份报甲方招标部备案,否则给予通报批评并罚款一万元。

②如发生私用该分支机构公章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或私刻公司公章、合同章的,一经发生,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解除合作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③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转让给其它任何形式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同时甲方亦不承认以任何名义挂靠乙方的组织、团体和个人,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技术及法律民事责任。发生一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罚款20万元,视情节轻重和认识纠正程度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3、乙方若有对业主、建设行政相关部门、其它咨询机构等单位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意向,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事先向甲方汇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发生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投诉或举报行为,第一次给予乙方罚款10万元,第二次罚款20万元并解除本协议。

4、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二)招标代理业务的开展

1、乙方开展招标代理业务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工作指导,由甲方招标部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乙方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乙方联系的项目备案所需的资料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拥有具有招标代理从业资格的代理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经验,可自行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须接受甲方招标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2)乙方在招标代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A、乙方的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应符合甲方招标部规定的工作流程;

B、招标项目批准手续应齐全、合法,提供项目三证(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报建证),经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C、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前应报甲方招标部,经甲方招标部会审通过后,方可签订,并留档一份;

D、代理项目应按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文件等主要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并发放,定稿文件应报甲方招标部;

F、工程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开标评标会应由招标部派人参加;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开标评标会可由乙方自行组织,也可邀请招标部参加。如需去济南以外地方,招标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含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中;

G、中标通知书应报甲方招标部审查批准后盖章再发放;

H、每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将一套完整的项目招标代理资料汇编提交甲方招标部存档。

4、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确保甲方的信誉不受损害。如发生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信誉遭受损害的情况,乙方必须按下述方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视情节轻重和乙方认错改正程度,甲方酌情考虑是否解除本协议:

①业主投诉乙方或受到主管部门口头批评,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严重程度酌情罚款1-2万元;

②乙方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或行为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视严重程度罚款2-5万元; ③因乙方的代理工作导致相关主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招标业务的,视暂停时间长短罚款5-10万元。

④以上违规处罚通知单由招标部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公司财务部执行。

4、如乙方无招标代理从业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将所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并提供配合协调。

四、招标代理收入分配方式

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及招标代理费的收取

1)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招标代理业务投标保证金应缴纳至甲方设立的专门帐户,乙方不得自行收受投标保证金。

2)招标代理费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的,乙方在代理业务结束后将应收取的代理费金额书面报甲方招标部,由甲方招标部通知财务部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

分退还中标单位。

3)招标代理费由业主支付的,在招标代理业务结束后,甲方财务部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投标单位。乙方将收取的招标代理费缴纳至甲方财务部。

4)甲方财务部收受招标代理费后,向中标单位或业主出具招标代理费发票。

2、招标代理费的分配

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20.6%(管理费+税金)向甲方缴纳管理费,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招标代理费的结算

1)招标代理业务由乙方承接并自行完成的,乙方按在甲方财务部开具发票额的15%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营业税(5.6%)由乙方承担,按月结算,结算手续通过甲方招标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条所述营业税执行国家规定,管理费每年度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2)如由甲方招标部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等服务,乙方除向甲方缴纳上述第1)款所述管理费外,还应向甲方招标部支付招标文件编制费(按招标代理费收入的10-20%收取,最低1000元,在甲方招标部提供招标文件时支付)、参加开标会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等。

3)乙方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交由甲方招标部完成的,应为招标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分成比例及结算执行以下规定:招标部按招标代理收入的10-30%(具体比例根据项目情况商定)向承揽乙方支付业务承接报酬(乙方应交给招标部同等金额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根据实际结算情况按月结算。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招标部承担。

4)以上情况之外由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时与甲方招标部具体协商。

五、其他

1、乙方必须对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行程序等商业机密负有并履行保密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技术、民事及法律责任。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甲乙双方产生争议,若不能自行解决,可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3、本协议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后续签订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531-87063536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乙方为法人单位,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为自然人,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