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商标注册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乙方): 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商标注册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人地址: 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
2.甲方就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 商标(附拟申请商标注册标识),涉及下列事项,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局/商评委”)提出申请(请在选择项前打“√”):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申请;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商标转让申请;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 。
第二条 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朱斌滨 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600元,(大写)贰仟陆百元正。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注册服务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价格为含税价。
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 1600 元;
代理费: 1000 元;
其他费用: 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前打“√”):
- 1 -
?本合同签订后月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甲方付款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等额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 。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于 2014年 2月 28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资料(请在选择项前打“√”)。
□申请人的授权书或介绍信;
?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的证明;
?商标电子档图样 张,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黑白稿 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或证据资料: 。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协商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履行完成后及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对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所知悉及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信息、技术秘密以及甲方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为完成代理事务外,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或自己使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信息、技术秘密、专有信息等相关信息或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3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还有权单方通知乙方后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
- 2 -
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签字或盖章后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zbb0107@163.com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5-22116961
传 真: 传 真:0595-22116826 2014 年 2月 17 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备注:注册商品项目如下:1、面包 2、糕点 3、食用面筋 4、面粉制品 5、谷粉制食品 6、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7、方便面 8、谷类制品 9、方便米饭 10、魔芋粉
- 3 -
篇二:水泥销售代理合同
篇一:水泥销售代理协议
水泥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供方): 舞阳县华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购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水泥销售代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地区水泥销售代理商,具体销售区域
为 漯河所辖区107以东 ,乙方的水泥只能在上述地区和区域进行,如有举报 一车水泥销往其他区域者,每车一次罚款壹仟元。
二、甲方供应乙方销售的水泥为“昆峰”牌32.5级硅酸
盐、42.5级普通硅酸盐袋装及散装水泥。
三、乙方月销售量淡季2000吨,旺季3000吨以上。
四、水泥价格:依照市场情况,甲方参照 到乙
方所在地的卸货价随行就市定价。以32.5级的袋装水泥价格为基础,42.5级袋装水泥高于32.5级袋装水泥价格每吨50元,散装水泥低于袋装水泥每吨15元。价格变化甲方应书面或电话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以推销甲方水泥产品为主,通过打品牌占领市场。
五、付款方式:乙方直接往甲方指定的财务账户汇款或
交款,款到甲方财务科即可开具水泥票,车到提货,无款不开票不装车。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乙方负责组织车辆运输,运费自理。没有特殊情况甲方不负责车辆运输,情况特殊乙方要求
甲方帮助运输的,甲方可以安排车辆运输,运输费由乙方负
担。
七、乙方在漯河市所辖区107公路东和阴阳赵、三丁等
乡镇进行水泥销售,甲方可在市区107公路以西销售,双方
互不影响,如双方却因及特殊情况向对方区域销售水泥时应
告知对方同意,否则,如发现向对方市场销售水泥冲击对方
市场的可除以2000元/车罚款。
八、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水泥销售,如发
现向其他区域,如西平县境销售水泥,每接举报一车水泥罚
款2000元,所罚款项从乙方所交的水泥款中扣除。
九、质量标准:甲方须按国家保准供应乙方水泥。甲方
只对水泥产品质量负责,不对混凝土质量负责。乙方销往工
地、工程和水泥使用时,应指导用户先送检,合格后再使用,使用时应留足封存样。水泥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向
市以上水泥质检部门送检,确属水泥质量问题,甲方应赔偿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用户在使用水泥反映质量问题通
知甲方时,甲方应在48小时之内到现场予以解释或处理。
八、水泥供应:甲方无论在水泥销售淡、旺季,均应保
证乙方的水泥供应,因设备维修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供
货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双方发生违约责任:合同争议时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经双方所在地任何一方人民法院裁定。
十、乙方月销售吨以上可享受提成每吨 元, 吨以
下(不含 吨)无提成,月提成可由甲方财务科依照协
议合同内容按月统计并通知开票室按现行价开具水泥
票,每吨水泥乙方应付装车费3元。
十一、其他事项
经过半年运作,乙方不能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甲
方有权另行指定经销商。
十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协议签字
后生效。
甲 方乙 方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行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2012年水泥代理经销合同
水泥有限公司水泥代理经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住所:
签订地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定时间: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商定,在双方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经销甲方水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代理经销产品名称: 水泥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二条、乙方销售范围:乙方主要在 成都及周边区县 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
第三条、产品价格:甲乙双方根据水泥市场行情确定,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以甲方的《水泥价格通知书》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执行;如有质量异议,须从提货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逾期后果自负。
第五条、验收方式:
(一)、 质量验收:双方约定以甲方同编号水泥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验收;在发货前乙方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封后保存三个月备查,如有争议,双方共同将封存样品送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二)、数量验收:数量以甲方过磅单为准(须乙方授权指定代表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若有磅差,当每月平均磅差在3‰之内(含3‰),磅差由乙方承担;当每月平均磅差在3‰-5‰之内(含5‰),其中3‰的磅差由乙方承担,超过3‰的磅差由甲方承担;当每月平均磅差超过5‰,甲乙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法定计量部门校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判定或无法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计量强检部门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责任方。
第六条、结算方式:先款后货。
第七条、交货、运输及验收。
(一)乙方订货以所下订单为准,订单应当注明订货品种、数量、交货时间等内容,应至少提前一日向甲方报送订单。
(二)优先乙方组织备案车辆运输水泥,如果乙方车辆不能满足时,甲方可以安排车辆包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费和下车费以甲方制定的〈水泥运输价格通知单〉为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发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四)乙方自运水泥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转移,甲方包送水泥时
标的物所有权自乙方授权代表在发货单据上签章确认时转移。所有权转移时,产品风险随之转移。特别说明:乙方自运水泥时,乙方授权人在站台装车完毕后,驾离站台至地中衡过秤之间,造成水泥淋湿、受损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水泥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合格证的复印件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按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系列产品,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执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事宜。
第九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为加强其经销商的市场规范而制定并修改《细则》,乙方必须遵守。但该《细则》不得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设定(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网:漯河驾校代理合同)不合理义务,若乙方违反《细则》,则甲方有权根据《细则》处罚乙方。
(二)协助乙方销售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服务工作。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做好区域内的用户投诉、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甲方一道积极处理好相关问题。
(二)保证不利用甲方的商标或包装销售其它厂商的产品。
(三)在销售区域内开拓和发展销售网络,并负责实施管理,提供配套服务,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四)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达包括产品的库存、销量、分销经销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信息。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销售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企业产品标识、包装、装潢等,并协助甲方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如发现第三方正在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的权利或进行有损甲方利益的非法行为,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合同有效期内或终止后,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甲方合作过程中甲方的一切商业机密,并应按照甲方要求,返还或销毁自甲方获得任何文件,证书、产品标识、包装、装潢、宣传资料等。
(七)按甲方的要求储存和保管产品,确保水泥库房不漏雨,符合水泥储存标准,水泥堆码整齐,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必须有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八)经销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得串货,恶意竞争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初次违者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第二次立即取消经销商资格。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
(一)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甲方有权依据《细则》处罚乙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经销合同。(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政府行为、自然灾害、铁路、公路事故、设备事故)等,致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期或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货款,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影响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甲方未按乙方订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供货的,由此导致乙方所有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向乙方要求赔偿、运输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甲方按该损失额的130%赔偿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执行或合同期限内连续30个工作日未发生业务往来,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2年 3 月 28日起至 2013 年 3月 27日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篇三:水泥区域代理合同
水泥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产品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区域代理商,代理甲方生产的32.5,42.5级散装和袋装水泥;具体代理区域为湖北省宜城市所辖区域以及襄州区汉江以东各乡镇,乙方应以推销甲方水泥产品为主,通过产品品质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占领市场;
二.水泥价格:依照市场行情,32.5级水泥参照甲方对枣阳市场
代理价格减去枣阳至乙方市场的运输费确定对乙方的供应价格,42.5级水泥价格每吨高于32.5级水泥 元,散水泥价格比袋装水泥低 元;甲方调价应提前通知乙方。
三.付款方式:乙方直接向甲方指定的1.财务账户汇款;2.银行
卡号【交】款;3.现金支付均可,无款不开票。4.甲方指定账号或卡号:
四.运输方式:由乙方自己组织车辆提货,运输费由乙方自理;
甲方负责在河南省所辖的运输途中的路政,交警的协调,确保运输畅通;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甲方帮助运输的,甲方应安排车辆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只能在约定的区域销售甲方水泥,乙方确需跨区销售必须得到甲方同意方可实施,否则经发现,举报查实一车罚款1000元,所罚款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五.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水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水泥质量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向市级以上水泥质检部门送检,确属质量问题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36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好处理及解释工作。
六.销售量及报酬:1.第一年开拓市场月销售1000吨,月提成每吨10元,1000吨以下不计月提成;年累计销售10000吨另计提成每吨5元;第二年销量翻一翻,以后3年每年销售量应以20%递增。
2.销售提成款视同乙方现金,乙方可持甲方的销售提成通知在甲方开票室直接开票,按乙方现行购货价格执行。
七.特别约定: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七条年递增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下年度代理资格并随之终止本代理合同,并有权另指派区域代理商完成下年度销售代理任务;甲方对乙方以往经营中的赊销欠款以及其它遗留问题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八.合同期限五年:自201 年 月日至201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共计二页,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201 年 月 日
篇三: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公司与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LHPP-2013-12-CG-号设备购销合同协商、签订及履行事务中,作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1、LHPP-2013-12-CG-号设备购销合同协商及合同条款拟定;2、LHPP-2013-12-CG-号设备购销合同的签订、履行。
委托人对受托人行使本委托书的委托事项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LHPP-2013-12-CG-号设备购销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止。
委托人(盖章):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