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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代理合同可以签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2  分类: 代理合同 手机版

篇一:范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组织架构 .............................................. 2人员招募 .............................................. 3职级与职责 ............................................ 4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 5委托报酬 .............................................. 9品质管理 ............................................. 17考核 ................................................. 18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 25附则 .................................................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可以签吗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

(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1 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

第四章 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 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 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

篇三: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范本

江苏启东市许某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做了6年保险业务,去年,他想为自己争取工资待遇,同公司发生了争执。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许某获胜。但是,当他满怀希望地走进法庭时,却输了官司。法院判决,他与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许某自1993年起签约成为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2年8月又续签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许某以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名义代办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该公司支付许某代理手续费(佣金),双方不直接或间接构成雇员与雇主关系。

合同还约定,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许某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2001年3月,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将许某调整为收取孤儿保单续期保费的收展人员,除从事原有的保险代理事项外,又从事孤儿保单续期保费的收取工作。

2006年8月,许某以同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认为该公司与许某之间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庭上,许某辩称:2001年2月前,他的身份的确是保险代理人,但2001年3月至今,他受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指派收取孤儿保单续期保费,每天到公司上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中国人寿启东支公司还为他发放了工作证,每月支付工资。因此,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推翻仲裁结果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书,而非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2001年3月,原告根据原、被告保险代理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将被告调整为收展组人员,被告收取“孤儿保单”的续期保费是履行合同的表现。原告发给被告工作证,是为方便被告收取保费,也是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被告提交的工资存折是原告为便于支付报酬而设立,实质上是报酬支付的凭证,而且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是以被告完成的业务量为报酬支付的标准,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原告对被告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是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实施,不是为了管理保险代理人“人身”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影响双方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委

托代理关系,双方之间的这种管理关系,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本质区别。

鉴于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受《保险法》调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院判决,本案应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关系属代理合同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许某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意见

认可代理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之所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合同的订立看,双方签订的是有名合同,即委托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从表象上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从合同履行上看,保险公司为被告发放了工作证、工资卡,制作了员工通讯录等,这是双方履行委托合同的一种方式。首先,名义上的“工资卡”是被告按照完成的业务量支取报酬的凭证,因为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具有长期性,为了便于支付报酬而设立工资卡,这不是劳动合同仅有的报酬支付方式,在委托合同甚至其他有偿合同中均可能被采用。这样,既便于保险公司支付报酬,也便于保险代理人员领取报酬。其次,关于工作证问题,因为保险业务具有专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无权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委托给保险代理人员办理,必须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必须以保险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因此,保险公司发放工作证是为赋予保险代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一种凭证。至于员工通讯录,也是为了方便保险代理人联系业务需要而制作。

第三、从合同保障上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组织关系、人身安全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均要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但委托合同中委托方不需负此义务,保险代理人员从事保险业务的安全及劳动保险等问题,保险公司不负保护义务,被告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正是说明了这一特点,这些也是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本文已影响